浅析洛克的第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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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的第二性质

洛克认为,物体所具有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物体的形状、体积、数量、运动和组织形式,这些性质称为物体的“第一性质”;另一类性质,是物体借第一性质的不同变化而产生的各种能力,这些能力作用于我们人类的感官,就产生各种颜色、声音、香味、冷热、硬软等观念和感觉。洛克把物体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或感觉的能力叫做第二性质。

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是物体所固有的性质,它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是固有的、不可分离的,也叫做物体的“原始性质”。相比之下,第二性质则不同了,它们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分割地保有的。第二性质也被洛克叫做“附着性质”。第一性质决定第二性质,附着性质依附于原始性质。在洛克看来,第一性质对第二性质的决定作用在于,物体的一切其他性质(第二性质)决定于不同形相、体积的物质微粒组合为物时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组合形式和数量关系。

然而,物体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同样作为物体通过作用于人类的感官而使人产生某种感觉的能力,为什么存在着“第一”和“第二”的区别呢?

这是因为,第一性的质与它们在人的感官上产生的第一性的感觉观念在形态上是完全一致的,而第二性的质与其在人的感官中产生的第二性的观念感觉在形态上则完全不相似。洛克这样论证,物体的第一性的质在我们的感官中所形成的感觉观念是物体的“真正的肖像”,第一性质观念完全相似于物体的“原型”。而第二性质的观念则不同,物体自身并不存在着类似于“声音、颜色、气味、硬度”的性质“原型”,物体微粒的不同的空间组合和数量关系会产生不同的能力和特性,这些感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不同变化所形成的能力作用于人的感官而引起的人的不同感觉,离开了人的感官,这些性质就不能得到确证。

或者人的感官不同对这些性质的感觉也不同,甚至其他动物的感官由于在生理构造上与人的不同就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感觉。例如,色盲病人对红色和绿色的感觉观念与正常人的感觉观念完全不同,狗对恶臭的粪便的感觉观念与人对其感觉观念也不同。

有人把洛克的第二性质阐述为:“物体所具有的颜色、声音、气味等性质”,这是对洛克的莫大的误解。实际上,洛克自己从来没有说过第二性质就是物体的

声色香味的性质,物体自身并没有声色香味的性质,而是具有使那些被作用的感官感觉到声色香味的能力。离开了感觉主体的感官,这些感觉观念将不会成立。那么是否就可以认为,物体的第二性质并非客观存在于外物中呢?答案是断然否定的。洛克所说的第二性质必须依赖于第一性质存在,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物体的第二性质缺乏“独立性”,但是这个独立性是指缺乏一定程度的相对于物体的第一性质的独立性,而不是缺乏相对于感觉主体的独立性。反之,第二性质对于感觉主体而言恰恰是独立的,即物体的第二性质完全客观存在于外物中,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洛克非常明确的指出,所谓第二性质是指能在我们的心中产生颜色、声音、味道等感觉观念的能力。并非由这些能力所产生的类似于颜色、声音、味道等感觉观念,“能力”与“观念”是完全不同的、需要严格区分的。能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能力,我们称之为能力所依存的对象的性质。

第一性的质是对物体的状态的真实的“反映”,第二性的质则是对物体的状态不“相似”的、不精确的“反映”。接下来,就会有人以此为根据,拒绝接受物体的第二性质客观存在于物体之中这一事实。必须加以说明的是,这种观点也是对洛克的极不公平的误解。洛克不仅说明了物体的第二性质是物体自身所具有的性质,同时还指出物体所具体的每一种性质与感觉主体的感官中所呈现的感觉观念具有内容上的一致性。能够使我们产生白色的感觉的能力与白色的观念是对应的,能够使我们产生香甜的味道的能力和香甜的感觉是对应的。任何能够产生使我们感觉到某种感觉的能力与我们感官中所感觉到的感觉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洛克所言的物体的性质均为物体所具有的潜在的能力,往往第一性质的存在极容易被人接受,因为第一性质似乎不需要借助人的感官就早已“先在的”使人信服。而实际上,第二性质和第一性质一样,也是物体本身所具有的,虽然第二性质要依赖于第一性质,第二性质在作为物体所具有的性质的意义上与第一性质是同等的,不应该受到任何不公的偏见和歧视。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反复的向我们证明一个观点——知识起源于经验。第二性质的系统提出和论证有力的支持了这个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人类关于物体的知识就是关于该物体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的知识。第二性质所表述的物体的性质必须借助于人的感官才能被感觉和认识,并且关于第二性

质的感觉并非“相似于物体的原型”,必须借助于感觉主体自身的“反省”和对认识客体的“直觉”,由此凸显了感觉主体在认识事物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所以人的感觉经验在知识的形成中也固然功不可没。

2、在认识发生的过程中,感觉主体与认识客体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二者缺一不可,即被认识的客体只有与主体相结合才有意义,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 是主体对之发生关系的东西, 它不是一般的客观实在, 而是进入人的认识活动领城从而同主体相关联的客观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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