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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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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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
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 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 m2。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符合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拆除重建(不含翻新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应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税厅《关于收取人防工程统建费的通知》(琼价费[1992]185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7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文昌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1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