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表现形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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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1. 引言1.1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概念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开采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旨在便利资源开发与利用,实现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通过该合同,石油资源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可以分开,让专业化的公司来进行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从而提高石油产业的效益。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对于石油生产国和石油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全球石油供应和价格形成有着重要影响。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重要特点包括合同双方的合作性、费用风险承担的明确性、技术服务的专业性、收益分配的合理性等。

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中,主要有生产分成合同、利润分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分类主要根据合同双方的权益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方式等因素进行划分。

随着全球石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也在不断优化和革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1.2 研究背景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国际石油开发合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全球石油资源的逐渐枯竭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研究备受关注。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发展和实践,深刻影响着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和规则,对于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国际石油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全球石油市场动荡不安的背景下,探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体系,推动石油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深入研究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成为当今石油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1.3 研究意义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作为石油行业中一种重要的合作形式,具有广泛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深入研究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国际石油市场的运作机制,促进各国在石油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国家和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其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浅析

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浅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浙民一终字第192号)
“背靠背”条款的实务处理
B 严禁扩大解

如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仅约定“业主向总 包方付款后,总包方才向分包方付款”,则不应将 “业主向总包方付款”扩大解释为“业主向总包方支 付全部工程款”,即只要业主向总包方支付部分工程 款,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的条件即获满足。
“背靠背”条款的实务处理
• 《北京高院解答》第22条: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 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 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业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A
“附条件”条款
B
“附期限”条款
“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 主流观点认为属“附条件”条款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 时生效。”
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浅析
目录
CONTENTS
01 “ 背 靠 背 ” 条 款 的 概 念 及 其 域 外 体 现 02 “ 背 靠 背 ” 条 款 的 性 质 03 “ 背 靠 背 ” 条 款 的 效 力 04 “ 背 靠 背 ” 条 款 的 实 务 处 理 05 “ 背 靠 背 ” 条 款 的 风 险 应 对

合同的表现形态

合同的表现形态

合同的表现形态
合同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两种: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及其他非典型形式。

1. 书面形式:这是最常见的合同表现形态,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口头形式:即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达成协议,适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简单民事行为。

尽管证明难度较大,但在某些小额交易或即时清结的合同中较为常见。

3. 其他非典型形式:如默示形式(如行为默认)、推定形式(如习惯交易)等,虽未明确表达,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交易习惯可以推定其存在合同关系。

总的来说,无论何种表现形态,只要表达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均可构成有效的合同。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摘要】本文通过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进行浅析。

在引言部分中概述了该现象的概念和定义。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居间合同的特点、跳单现象的表现、原因以及其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最后提出了预防和应对跳单现象的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跳单现象的重要性,指出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合同管理的改进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引起人们对跳单现象的重视,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理解和维护,从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关键词】居间合同、跳单、现象、特点、表现、原因、影响、预防、应对、措施、重视、合同管理、监督、改进建议。

1. 引言1.1 概述居间合同是指一个中介方在协助两个或多个主体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向他们提供协调、沟通、传递信息等服务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居间合同中,中介方既不是出卖方也不是买方,而是通过自身的资源和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支持。

跳单现象作为居间合同中的一种负面现象,指的是中介方故意在交易中偏袒一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交易双方的利益,也会损害市场秩序和合同诚信。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跳单现象屡见不鲜,给合同履行和信誉建设带来了困难。

了解和研究跳单现象,找出其原因和预防措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进行浅析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的相关内容,以期引起广大社会成员对其的关注,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促进合同法治的建设和实施。

1.2 定义在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指的是居间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约定向被居间人合同中的对方出示或转达有关合同内容,而是通过私下协商或其他途径,将原委托人替换为其他合作方或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从而绕过原委托人,达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跳单行为具有欺诈性和私利性质,损害了原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的正常运行。

跳单现象在居间合同中较为常见,往往是因为居间人为谋取私利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

浅析承揽合同案例

浅析承揽合同案例

浅析承揽合同案例咱们今儿个来聊聊承揽合同的案例,就像唠家常一样把这事儿给弄明白。

首先呢,啥是承揽合同呢?简单说,就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去做个事儿,完成个工作,然后另一方给报酬。

比如说,你找个裁缝做件衣服,裁缝按照你的尺寸、款式要求来做,你给裁缝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

咱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开了个小工厂,他接了个活儿,要给乙公司做一批特制的零件。

这就构成了承揽合同,甲是承揽人,得按照乙的要求把零件做出来,乙是定作人,就等着拿合格的零件,然后给甲报酬。

这里面就容易出很多问题啦。

比如说质量要求这一块儿。

甲把零件做好了给乙,乙一检查,发现有些零件不符合当初说好的精度标准。

这时候乙就不干了,说你这不行啊,我不能要。

甲可能就觉得委屈,说我已经很努力做了,就这点小毛病不影响使用。

这就是在承揽合同里经常出现的质量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呢,承揽人是有义务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的。

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严重的甚至可以解除合同呢。

再说说时间的问题。

要是甲答应乙三个月内把零件做完,结果拖拖拉拉,过了三个月还没个影。

乙那边的生产线可等着这些零件开工呢,这就造成了乙的损失。

这种情况下,甲就构成了违约。

定作人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为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

还有材料的事儿。

有时候定作人会提供材料,比如说乙给甲提供了做零件的特殊钢材。

结果甲在加工过程中,大手大脚的浪费了不少钢材,这也是个问题。

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材料浪费或者毁损的,得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点就是承揽人的留置权。

假如乙一直拖着不给甲报酬,甲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可以留置已经做好的零件的。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干活儿,别人不给钱,你就可以扣着东西,等他把钱给了再把东西给他。

这个留置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是随便就能扣东西的。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来,承揽合同虽然看起来就是一个人干活儿一个人给钱这么简单的事儿,但实际上这里面的门道还真不少。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摘要】公司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效力和责任承担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从公司合同的基本要素出发,分析了先公司合同效力的形成条件、变更与解除,以及在合同下的责任承担情况。

同时也提出了公司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以加强各方对合同管理的意识,规范签订和执行合同,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通过对公司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浅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意识,规范合同签订与执行,合理分配合同风险,都是保障公司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公司合同、效力、责任承担、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签订、执行、风险分配、管理意识、规范、变更、解除、基本要素、形成条件。

1. 引言1.1 公司合同的概念和作用公司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司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和保障。

通过合同的签订,各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避合同纠纷,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公司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履行顺利进行。

合同可以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一方在交易过程中违反约定,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是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签订合同,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不得随意改变或违约,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作效率。

合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合作风险,增加合作的信任度,提高合作的效率和质量。

公司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必要手段,不仅能够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还能够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合作效率。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双方当事人应该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中常见的两种形式,它们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起着不同的作用。

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一种按时间期限计费的租赁协议。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浅析,以便读者对船舶租赁形式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航次租船合同1.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

在这种合同中,船东同意按照航次的运输需求,将船只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种合同通常包括租金支付、船舶使用期限、船舶交接和交付、维护和保养、保险等内容。

2. 优势航次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使用期限短。

承租人可以根据实际运输需求,灵活地选择航次租船,不需要长期承担船舶使用权,从而减少了运营成本。

由于是按航次计费,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运输需求进行费用控制,更加灵活。

3. 风险航次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船舶可用性。

由于船只租赁是按航次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对承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船舶可用性也是一个风险因素,因为在实际航次中可能会出现船只不能按时到达或无法提供所需航次的情况,从而影响运输计划。

2. 优势定期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长期经营。

承租人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后,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船只,而不需要频繁地与船东进行洽谈和协商。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租金比较稳定,承租人可以更好地进行经营计划和成本预算。

3. 风险定期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长期合同的约束。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影响租金的成本效益。

长期合同也可能会对承租人的经营灵活性造成一定的约束,因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条款使用船舶,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

三、两种合同的选择1. 根据需求在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承租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航运需求和经营计划进行选择。

如果运输需求比较灵活,且需要减少运营成本,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如果需要长期稳定地使用船舶,并且有稳定的运输需求,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无效合同

浅析无效合同

浅析无效合同浅析无效合同法律协议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合同作为约束当事人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有效性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无效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其认定与处理对于保障法律公正、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浅析无效合同的法律内涵、类型及其法律后果,并明确相关协议内容。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内涵及类型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3.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 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等。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予以返还。

若因无效合同导致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无效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合同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同订立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

一旦认定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立即停止履行,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协议内容鉴于以上分析,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1. 双方明确知晓并理解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承诺在订立合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维护公序良俗。

2.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 双方应确保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因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合同无效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双方承诺不得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如有此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双方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合同表现形式浅析

合同表现形式浅析

短期业务典型案例剖析?合同表现形式浅析?一、案件基本事实2002年10月8日,国内生产厂家A公司收到西班牙客户B公司发来的e-mail,要求订六个货柜的货,货物品名为石材。

随后,A公司制作了一张形式发票传给B公司并确认了以下内容:石材2000M,单价为USD200/M,总价为USD400000,支付方式为DP,出运日期为2002年10月28日。

A公司出货后,货物于11月25日到达港口,但B公司却拒绝付款赎单。

A公司遂向我公司通报了可能损失并委托追讨。

?二、案件处理情况根据被保险人A公司提供的单证材料,我公司及时委托国外律师进行追偿并核实拒收原因。

律师经过调查分析得出初步判断: B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的原因是在货物出运至货物到港的这段时间内,石材的价格下降。

B公司不想承担降价的损失,所以干脆拒绝提货。

并且在追讨过程中,B公司态度恶劣,根本不顾其违约的事实,不承认曾经给A公司下过订单(声称给A公司发e-mail的是个人,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承认e-mail作为合同的有效性),也不承认收到过形式发票,甚至威胁要告A公司侵害其名誉权。

我公司委托律师经过努力,查到了B公司曾根据形式发票到西班牙政府有关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证据,据此,律师与B公司进行了严正交涉,B公司无法抵赖,只好承认债务,委托律师成功地迫使B公司收货并支付了货款。

?三、本案引起的几点思考: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贸易合同关系是否在A、B两公司之间真正存在,如果存在,则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收货的义务。

一般来说,证明双方贸易关系及确定贸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是贸易合同,而贸易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千变万化的。

下面就本案中出现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作一浅析:1、关于形式发票替代合同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又称估价发票、预示发票或假发票,其作用主要是预先让买家知道即将付运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及进口规格(重量、大小及类似的特点)。

形式发票不是用来要求买方付款的,但可用于申请进口证、安排外汇、信用证或其他财务安排,也有作为销售确认的作用。

伊拉克技术服务石油合同模式浅析

伊拉克技术服务石油合同模式浅析

Draft Iraq Oil And Gas Law )中提美国方面也意图推动伊拉克政府予英美等西方公司开采石油。

然而随着由西方背景的“七石油资源和开采的时代逐步消逝在逐步壮大、控制着全球主要石务工作量、石油作业内容、开发方案和工作计划、退还、伴生气等。

(2)石油作业管理及支持条款,包括石油作业的联合管理、ROC支持、承包商在伊分支机构、进入和检验等。

(3)出资及权益份额条款。

(4)费用报酬及安排条款,包括附加费用和服务费用、签字费。

(5)石油作业相关事项条款,包括财产所有权、本地货物和服务、原油的计量、外输和交付、出口原油的定价、外币兑换和外汇管制、进口和出口、税收、数据和样本、报告和记录、账册、会计和审计、保险、雇佣、培训和技术转移、环境保护、场地恢复和复原等。

(6)合同有效期及终止条款,包括合同签署、批准、生效日期、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等。

其中合同生效需满足初始产量(Initial-ProductionRate,IPR)已经各方达成一致、获得相关批准等条件;合同期限包括20年的基本期限和5年的可延长期限。

(7)其他一般性条款:包括保密和技术所有权、非合伙、赔偿、非弃权、不可抗力、合同转让、合同整体和修改、一般商业道德准则、遵守法律法规、适用法律、协商和仲裁、语言、通知等。

TSC合同文本共有六个附件,包括合同区块描述、合同区块地图、会计程序、油藏界定、最低义务工作量、保函格式等。

除附件外,还有四个协议概要附录,包括联合作业协议概要、原油外输协议概要、油田作业机构建立协议概要、原油销售协议概要。

然而这只是石油开采项目的核心纲领。

TSC合同作为整个石油开采项目的“宪法”文件,不仅牵引出需要全文化(fully-term-ed)的联合作业协议(JOA)、原油外输协议、油田作业机构协议(FODAgreement)、原油销售协议等其他上游石油协议,而且嵌入或需要进一步附加会计程序、采办程序、计量程序等作业程序,还涉及到延伸的管道、天然气、供水、设施设备等各种工程项目协议,资金筹措的融资协议、贷款协议,各类物资、设备、服务的采办合同,涉及人员派遣和培训的人员派遣协议、培训协议,根据TSC 合同需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的各种复产方案、增产方案、工作计划、预算等三、伊拉克技术服务合同核心机制从上述情况来看,整个油气开采项目形成一个围绕TSC合同展开的伞状合同体系。

浅析对合同法的认识

浅析对合同法的认识

浅析对合同法的认识咱们今天来聊一聊合同法。

这个合同法呀,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小约定的大管家呢。

再讲讲小明的故事吧。

小明特别喜欢画画,他看到一个美术班在招生。

美术班的老师说:“小朋友,你来我们这儿学画画,每个月交200元学费,我们就会教你各种各样的绘画技巧,还会提供画画的工具呢。

”小明听了可高兴啦,回家和爸爸妈妈商量后就来报名了。

小明每个月交200元,美术班就开始教他画画。

这就是他们之间的合同。

如果有一天,美术班突然不教小明画画了,也不退钱,那小明就会觉得很委屈,因为这个合同没有好好执行呢。

还有小红的事情。

小红想把自己的旧娃娃卖掉。

她和另一个小朋友小莉说:“小莉呀,我的娃娃可漂亮了,你给我10元钱,这个娃娃就归你啦。

”小莉看了看娃娃很喜欢,就给了小红10元钱。

这样,娃娃就属于小莉了。

这也是一种合同。

合同法就是要保证这些约定都能好好地被遵守。

它就像一个公平的裁判,要是有人破坏了这个约定,它就会出来说话。

就像如果小莉给了小红10元钱,小红却又反悔不想把娃娃给小莉了,那就是小红破坏了合同,这是不对的。

合同法会保护小莉的权益,让小红知道自己要遵守约定。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很多这样的合同关系。

比如坐公交车,我们投币或者刷卡,就是和公交公司达成了一个合同,他们要把我们送到想去的站点。

要是公交车半路把我们扔下不管了,那就是他们违反了合同呢。

所以呀,合同法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就是在我们身边的这些小约定的保护神,它让我们的生活能够按照大家说好的方式顺利地进行,让大家都能遵守约定,这样我们的生活就会更加公平、有序啦。

浅析合同的效力

浅析合同的效力

浅析合同的效力内容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三、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四、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五、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六、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七、有关合同效力的几个案例分析及结论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

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

(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

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

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

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

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浅析无效合同7篇

浅析无效合同7篇

浅析无效合同7篇篇1一、概述本合同协议旨在分析并探讨无效合同的性质、种类、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以提高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效性的认识,规避合同履行风险。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以下为详细内容分析:二、无效合同的性质1. 缺乏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需履行。

2. 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责任。

3.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在某些情形下,无效合同可能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具体需根据法律规定判断。

三、无效合同的种类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为无效合同。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1. 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 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五、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2. 因无效合同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依法处理。

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案例分析(此处可添加具体案例,对无效合同进行具体解析)七、预防措施与建议1.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注意审查对方资质: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对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 慎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考虑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包括

合同的形式包括

合同的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通常包括双方当
事人的姓名、签字、日期以及合同条款和条件。

书面合同可以是打
印的文件,也可以是手写的文件,但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口头上达成的协议,
而非书面文件。

口头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可能会存在争议,因为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3. 隐含合同,隐含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行为上暗示或默许的
合同,而非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隐含合同通常基于双方当事人
的行为和习惯,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4. 电子合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越来越
普遍。

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订立和确认的合同,通常包括
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合同的一些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法律规
定。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相应形式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方式有哪些

合同方式有哪些

合同方式有哪些
一、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签字或
盖章确认的合同形式。

书面合同通常是最常见的合同方式,适用于
大多数商业交易和法律事务。

二、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约定达成的合同,而非书面形式
记录。

口头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可,但通常在法律上
缺乏证据和约束力。

三、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电子签名等形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领
域中越来越普遍。

四、习惯合同。

习惯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惯例或行业习惯达成的合同,而非明确书面或口头约定。

习惯合同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五、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特定事务的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委托销售等形式。

以上是常见的合同方式,每种合同方式都有其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选择合同方式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合同浅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合同浅析
另外有一种情况我们也有遇到#虽然不影响技术合同登记 备案#但对合同登记方$开发方% 有一定影响#在此特别提出来 需提醒合同登记方加以重视(那就是在合同中只有技术成果交 付日期或技术成果交付日期与合同结束日期相同& 往往这时 候交付的技术成果还没有验收#还有试用期或免费维护期#合 同的后续尾款也没有支付+也发生过税务部门以合同已结束不 再办理最后一笔尾款免税手续的情况& 如出现合同纠纷对双 方也是不利的& #?3)第三种常见问题合同
最常见的一种问题合同就是只见有双方的盖章#而无双方 签字+或只有一方签字#或有签字但都不是法人代表签字$ 章% # 也无法人授权委托书& ) 技术合同规则* 要求! 当事人为法人 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 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印章不齐 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对于这类问题 合同肯定是要求双方补签字#但也视情况只要求了合同登记方 $ 开发方% 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 或者盖章#对委托方不在本地的没作严格要求& 也审核过合同 签订单位名称与印章上的不一致的合同#这种情况是不予登 记的& #?!)第二种常见问题合同
第四种遇到的问题合同主要表现在技术交易额不易明确 确定的技术合同& 我们知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登记方$ 开发 方% 最有吸引力的就是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 与 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交易额收入#经合同登 记备案后#可在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而技术交 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 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这类合同主要出现在与政 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签订的招投标合同或系统集成 合同中& 这类合同一般合同交易金额都与技术交易额不一致# 有代购的设备-仪器等#甚至就是一般的硬件设备采购-代购合 同#不属于技术合同+需要我们对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进行准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协议名称: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的浅析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对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一、定义和特点1. 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际行动达成的合同协议,而非书面形式。

它可以通过双方的默示同意、行为表示或者其他方式来形成。

特点:无需书面记录,仅凭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或口头约定即可成立。

2.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或者口头约定达成的合同协议,而非书面形式。

特点:合同内容通过口头语言表达,无需书面记录。

二、成立要件1. 事实合同的成立要件:(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实际行动或者默示同意来表示达成合意。

(2)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一向对方提出要求,表明达成合意的意愿。

(3)对方的接受:对方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表示同意达成合意。

(4)合法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2. 口头合同的成立要件:(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或者口头约定来表示达成合意。

(2)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一向对方提出要求,表明达成合意的意愿。

(3)对方的接受:对方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表示同意达成合意。

(4)合法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三、证明难度1. 事实合同的证明难度:由于事实合同通常是口头或行为约定,缺乏书面记录,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这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2. 口头合同的证明难度:与事实合同类似,口头合同也缺乏书面记录,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这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适用范围1. 事实合同的适用范围:事实合同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关系,例如购买商品、租赁房屋、雇佣劳动等。

2. 口头合同的适用范围:口头合同同样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关系,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小额交易、即时约定或临时安排等情况下。

五、风险与建议1. 事实合同的风险与建议:由于事实合同的证明难度较大,当事人在签订事实合同时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以备争议解决时使用。

浅析合同形式与法律保护

浅析合同形式与法律保护

波岔 同膨武
付贵林
( 哈尔滨 电力设备总厂 ,哈尔滨
静 护
1 00 ) 5 0 1
文摘编 号 : 0 - 1X( 0)0 09 - A 1 5 93 2 81- 0 5 C 0 0 摘 要 : 业 开展 营销 活动 离不开 合 同 。为使 合 同受到 法 企 律 的保 护 ,企 业要 对 合 同的 知 识深 刻认 识 ,对合 同的


口头 形 式 合 同是 指 当事 人 以 口头 语 言 的方 式 所 达 成 的协议 、订立合 同的形式 。 口头形式合 同包括 当面交谈 、电话联系等形式 。 口头形式可 以在法 律应 当采用 的合 同形式时采用 。书面形式合 同是
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达达成协议 、签订的合同。
《 同法 》第 十一条规定 : “ 合 书面形式是指合 同 书 、信 件 以及数 据 电文 ( 括 电报 、电传 、传 包 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 邮件 ) 等可 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 内容 的形式 。”此外 ,合 同形式还有默示 形式 、推定形式和视听形式等多种 。本文只对 口 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的合同加以论述 。 ( )法律保 护 的要 义 与特 点 二 法律保护是 指权利人 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的保 护 。承担 义务 的一 方必 须履 行 自己应尽 的义 务 ,应 履 行义务 的一 方如 不履 行义 务 ,则 应 承担违 约 责任 的法律后果。 《 合同法 》第一条规定 : “ 为了保护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 。”也就是说 ,保 护合 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 的立法 目的,合 同法保护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利用 《 合同法 》 维护 自 身权益是法律保护的种类之一 。 ( )合 同的效 力 与具体表 现 三 《 同法 》第 八 条规 定 : “ 合 依法 成立 的合 同 ,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 当按 照 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不得 擅 自变更 或者 解除合 同 。依 法成立的合 同,受法律保 护。”本条 规定 的是合 同的效力之一——合 同对 当事人 的法 律约 束力。合同的效力也称 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 指合 同依法成立 当事人 之间产生 的法律约束力 。也就 是 说 ,合 同具 有 法 律所 赋 予 的 约束 力 。合 同具 有 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 同能够 对合 同当事人甚 至第 三人产生约束 力 。合 同产 生法律效力 以后 ,与合 同有必然联 系的第 三人 ,比如订立合 同当事人 以 外 的合 同的受 益人 、相关 的保证人 与合 同一方 当 事人 串通损害享受权利一方 当事人利益 的第三人 等也受合 同的约束 ,对其也产生一定 的法律约束 力 。合 同对 当事人 的约束力具体体现在权利和义 务两个方 面。从权利方 面来说 ,合 同当事人根据 法律和合 同的规定所产生 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 的 保护 ,具体包括要求和接受债务人发行债务 的权 利 以及在一方不发生合 同时而获得补救的权利 、 诉请强制执行 的权利等 。当事人 因不当行使这些 权 利 而 获 得 的 一 定 利 益 ,也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从 义务方面来说 ,合 同对 当事人 的约束力 主要表现 在两方 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 同所产生的义务具 有法律的强制性 。当事人拒绝履行 和不适当履行 义务 或 随意 变更 和解 除合 同 ,都 是对 法律 的违 背 ,都是违 约行 为。二是 如果 当事人违 反合 同义 务则应 当承担违 约责任 。也 就是说 ,如果 当事 人 不履行其应 负的义务 ,将要借 助国家强制力强制 义务人履行 义务 。因为 ,法律 责任乃是合 同义务 的保 障 ,失 去了法律 责任 ,合 同将有制 的产生和商 品经济的发展 ,合 同 随之 出现 。合 同制 度 已经 成 为 民事 往 来 和 经 济往 来 的纽带 。当前 ,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 ,我国各种 民事 主体之 间的经济往来不 断加 强和扩 大 ,确定 这种关 系的合 同需求不 断增加 。随着经 济体制 改 革深入发展 和社会 主义法制 的不 断完善 ,合 同制 度将获得前所未有 的发展 ,在建设有 中国特色 的 社 会主 义事 业 中发挥 越来 越 大 的作用 。 企 业 要 有 条 不 紊 地 开 展 营 销 活 动 ,就 要 对 合 同的知识认识并掌握 ,对合 同的发展要仔细 了 解 。然 而 ,在 经 营活 动 中 ,对 合 同 的认 识 和 了解 程 度 目前仍 有待 提 高和 加强 。 合 同形 式与 法律 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协 议 。构成 协议 内容 的意 思表 示必 须通 过一定 的形式 表现出来 。所谓 的合同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 ,是 指表现当事人之问订立合 同内容的方式 ,即当事人 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 )合 同形式 的种 类与 选择 一 19 年3 5 99 月1 日颁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 》第 十条规定 : “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

浅析无效合同4篇

浅析无效合同4篇

浅析无效合同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无效合同是指由于一方或双方缺乏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是存在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而导致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无效合同。

一、因当事人缺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法律规定中,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一些特殊群体是无法独立进行法律行为的,所以他们签署的合同在没有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而且,在一些公司或机构中,如果没有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合同,也是违法的,同样导致合同无效。

二、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的违法性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合同主体不存在或是虚假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有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资料来进行合同签署,这种情况下合同是不存在效力的。

另外,在一些经营不端的企业或者个人中也存在使用虚假信息签署合同的情况,这也是无效的。

四、因一方被欺诈或胁迫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如果被对方欺骗或者胁迫,导致合同内容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图,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五、因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一些特殊领域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合同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合同侵犯了国家利益等情况,这种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的来说,无效合同是指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况。

在面对无效合同时,当事人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再次陷入无效合同的困境。

同时,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详细性,避免因为疏忽而导致合同无效。

愿每一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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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表现形式浅析典型案例剖析合同表现形式浅析一、案件差不多事实年月日,国内生产厂家A公司收到西班牙客户B公司发来的e-mail,要求订六个货柜的货,物资品名为石材。

随后,A公司制作了一张形式发票传给B公司并确认了以下内容:石材2000M,单价为USD200/M,总价为USD400000,支付方式为DP,出运日期为年月日。

A公司出货后,物资于11月25日到达港口,但B公司却拒绝付款赎单。

A公司遂向我公司通报了可能缺失并托付追讨。

二、案件处理情形依照被保险人A公司提供的单证材料,我公司及时托付国外律师进行追偿并核实拒收缘故。

律师通过调查分析得出初步判定: B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的缘故是在物资出运至物资到港的这段时刻内,石材的价格下降。

B公司不想承担降价的缺失,因此干脆拒绝提货。

同时在追讨过程中,B公司态度恶劣,全然不顾其违约的事实,不承认曾经给A公司下过订单(声称给A公司发e-mail的是个人,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承认e-mail作为合同的有效性),也不承认收到过形式发票,甚至威逼要告A公司侵害其名誉权。

我公司托付律师通过努力,查到了B公司曾依照形式发票到西班牙政府有关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证据,据此,律师与B公司进行了严正交涉,B公司无法抵赖,只好承认债务,托付律师成功地迫使B公司收货并支付了货款。

三、本案引起的几点摸索: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贸易合同关系是否在A、B两公司之间真正存在,假如存在,则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收货的义务。

一样来讲,证明双方贸易关系及确定贸易双方权益义务关系的最直截了当的证据是贸易合同,而贸易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千变万化的。

下面就本案中显现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作一浅析:1、关于形式发票替代合同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又称估价发票、预示发票或假发票,其作用要紧是预先让买家明白立即付运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及进口规格(重量、大小及类似的特点)。

形式发票不是用来要求买方付款的,但可用于申请进口证、安排外汇、信用证或其他财务安排,也有作为销售确认的作用。

一样来讲,形式发票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讲明,包括种类,等级,规格,数量付款方式每项的价格(建议新出口商用美元报价,以减少汇率风险)承运商,物资保险和运费买方应对总额买方名称和地址买方的参考号码询价日期由上可见,形式发票的内容中包括了一系列的交易细节,如贸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而这些也正是贸易合同中的一些要紧条款,因此,从那个角度来讲,形式发票就具备了合同的要紧要件,也正因为如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形式发票替代合同成为了一种通行的做法,贸易双方往往也凭形式发票来证明、确认贸易关系的存在以及贸易双方的权益义务。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依照保单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需要提供贸易合同等一系列单证材料。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以形式发票替代合同的做法也予以认同,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形式发票只是具备了贸易合同的某些要紧特点,其内容要替代合同并不完备,贸易合同中应具备的要紧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形式发票并未加以规定。

而且,由于形式发票是卖方开给买方的单证,在形式发票上往往只有卖方的签字或盖章,而无买方的确认,因此,贸易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卖方若仅以形式发票为依据来主张权益是不足的,需要与其他佐证一起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贸易事实的存在与真实。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A公司提供的就仅为形式发票,B公司第一并不承认债务,若无其他证据,A公司就无法保证其权益了。

2、关于电子邮件、电子合同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承诺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物资所有权的转让,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纳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如此,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

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1999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实际上已给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A、电子合同的特点电子合同在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上均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其具有以下特点: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能够互不见面。

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运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运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逝性和易改动性,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B、电子签名的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签章才能生效,然而在网络上无法传递当事人的亲笔签名,电子合同又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现在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确实是电子签名,实务中必须依靠加密技术解决此一困难。

美国差不多于2000年6月通过全球及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我国对此咨询题在技术上的困难亦已解決,法律保证则仍在规划当中。

电子签章技术能够保证电子合同在网上传输过程中,幸免被人偷看、窃取、刪改或是假冒他人传送信息,还能幸免真正发文者为躲避法律责任而否认自己的发送。

因此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在立法上认可电子签章的同時,也认可经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文件)在证据法的有效性。

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咨询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

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差不多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变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

假如在司法讲明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能够真正进入实施时期了。

C、电子合同生效的地点合同是经一方提出要约而另一方承诺成立的。

按照法律规定,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权益与义务。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运算机时刻完成的,怎么讲是以承诺的发出时刻依旧到达时刻作为合同的成立时刻,关于电子商务的进行和纠纷发生时相互间责任之认定都有重要意义。

大陆法系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关于到达时刻的确定,《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同意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而英美的国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则采取“发出生效原则”,因此按照不同的法律,标准也不同,一旦产生跨国界的商务纠纷,则需要进一步和谐。

D、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效力按照证据理论,能直截了当单独地证明案件要紧事实的证据是直截了当证据,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要紧事实。

在实务中,贸易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合同,应当能够作为直截了当证据加以认定。

但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缘故和技术条件的阻碍而出错,故大部分电子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要紧事实。

因此,在实务中审查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要紧的工作。

实务中要紧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

包括形成的时刻、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伪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定。

在本案中,B公司不承认以e-mail形式给A公司下过订单,也不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在此情形下,我公司托付律师的追偿思路之一确实是对电子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以便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定,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能够认定e-mail 的效力,作为认定贸易事实存在的依照。

(但由于目前对电子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是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查明对电子证据有无删改,再确定收发件网址与时刻等,存在着是否及时、有效的咨询题,因此后来律师改变了取证思路,取得了B公司曾依照形式发票到西班牙政府有关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证据,达到了爱护A公司权益的目的。

与此同时,这份证据也印证了本案电子证据——e-mail所证贸易事实的真实性。

)3、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是我国合同的最要紧的形式。

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人们利用对话的方式达成协议的合同形式。

一样来讲,即时清结的合同大多数都采纳口头合同方式。

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

但由于口头合同形式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一方难以取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相当难度。

以上所讲的形式发票和电子合同差不多上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书面合同形式(专门是传统的纸面合同)所起的功能专门多,差不多上有以下几种:(1)确保有能够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契约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2)有助于当事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3)确保文件的可识读性;(4)确保文件能够作为记录交易的永久性证据;(5)使一份文件能够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6)使之可通过签字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7)确保一份文件作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同意的形式;( 8)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形下,使之产生法律权益和义务。

正是基于对以上功能的考虑,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为了幸免风险,减少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对国际贸易合同要求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1981年9月30日我国签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能够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1986年12月11日我国交存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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