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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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
核要点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
(3)核查企业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如有环评批复文件,是否填写了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4)对于属于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项目,是否提供并填写证明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5)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6)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7)表1中的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其中:
(1)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填写电镀生产线、公用单元的名称;
(2)主要工艺名称填写“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和“辅助设施”;
(3)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填写与产排污相关的设施设备名称;生产设施编号填写企业内部设施编号。不同编号的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4)同类型的设施设备,其设施参数的计量单位应一致,如水洗槽,不能有的填写
“m3”,有的填写“L”;
(5)审核“生产能力”是否是环评批复的产能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与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不相符时,是否提供了说明材料;
(6)必填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检查填写的“有毒有害成分占比”是否正确,正确填写应该是有毒有害物质在总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
(2)在“燃料”信息中,燃煤要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燃油要填写硫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天然气只填写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
(3)不需要填写的栏内,划斜杠“/”,不能填0。
4.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电镀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电镀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
(2)检查填写的“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的污染物有无漏填项;有组织排放源中锅炉烟气的污染因子不包括林格曼黑度;
(3)审核填写的“可行技术”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由于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