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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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单位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工作牌,并由管理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过一次,主管并连带处分。门市部人员统由门市经理负责督导。
编号
FNC12
共1页
第1页
员工工作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全员应挂工作牌。
第二条工作牌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他外衣遮盖,违者以未挂工作牌处理。
第三条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所及门市部配挂工作牌。
第四条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仍应挂公司名牌,但可不录名字,期满后由管理部订制;离职时应缴回,否则折价赔偿20元;任职未满8个月离职时应扣工本费10元。
第五条工作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管理部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10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小过1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主管签证后,交管理部补发。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事之源自文库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一)利用工作牌在外作不正当事情者。
(二)将工作牌借给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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