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检知识CAP和CAS的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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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和 CAS 方面的知识介绍

本材料来自于国际公约和船级社的相关要求,仅对其进行了摘录、归纳

和整理。鉴于内容较多,所以设一个附录。会有不完善之处,仅供参考。

1 CAP和CAS的定义和目的

CAP 的中文称作现有船“状况评估程序”,其英文是Condition Assessment Programme—(简称CAP)。

状况评估程序(CAP)的目的是为申请人一个与结构强度、机械设备和维持船舶寿命有关的船舶实际状态的技术文件和声明,以证实船舶符合所入级的船级社现行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这种技术文件实际就是一个

“Certificate of Condition Assessment”,并附有详细的检验和测量报告。是根据文件和记录检查、目视检查、厚度测量、强度计算和性能测试等对船舶实际状态进行等级划分的一项独立和完整的证明,可供货主和/或进行租赁或届满更新时有关方使用。对于油轮是以此向各大油公司展示其技术状况的有力文件。

状况评估程序(CAP)也为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修理和保养提供合理的依据。

状态评估程序(CAP)是为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服务、且与船级无关的程序,进行 CAP 检验的一方与船舶入级的船级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CAP是申请方的一种自愿行为。

CAS的中文称作“船舶状况评估计划”,其英文是Codition Assessment Scheme(简称CAS)。

“船舶状况评估计划”(CAS)的目的是为满足MPEC111(50)(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公约附则I第13G(6)和(7)条以及第13H(6)(a)条要求提供一个国际标准。

所谓经修订的MARPOL73/78第13G条“防止现有油船意外油污染的措施”,适用于附则I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13G条按油船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时间以及载运货物油类和载重吨,将油船分为1、2、3 类。

对于交船日期后船龄达15年及以上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应通过CAS 检验。完成CAS检验后,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执行检验组织(如船级社)签发一“临时符合证明”,如主管机关对其结果感到满意,则由主管机关为其签发一个证明文件——“符合证明”,油轮持有这样的“符合证明“才允许继续营运至规定的淘汰日期。否则,油船到规定的年限后必须淘汰。对于1986年1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只有通过CAS检验并持有“符合证明”,才可继续营运至2015年交船周年

日或满25年(取较大者)。第1类油船到2005年全部予以淘汰,不要求进行CAS检验。

由此可见,CAS是一种国际公约规定的法定要求,对船公司而言是一个强制性的。

经MEPC.111(50)决议通过的MARPOL73/78附则I第13H条“载

运货物为重质油的油船防油污措施”,适用于600载重吨及以上的

载运货物为重质油、且不管其交船日期的油船。

在执行CAS时,尚应注意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

还要注意,船舶即使有了满足CAS要求的“符合证明”,某些主管

机关(船旗国)也有权拒绝超过2010年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第2 类或第3类油轮进入他们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2 CAP和CAS的适用范围

CAP 适用于船龄为15 年及以上的液货船和散货船,其他船龄的液货船和散货船,以及其他种类的船舶,也可参照使用。

CAS适用范围扩大到15年及以上船龄的第2和3类单壳油船,以及 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的所有单壳油船。(即:交船日期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且要求准许超过2010年

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

运重质油的单壳油船。)

对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载运重质油的油船,应不迟于2005年4 月5日满足MARPOL73/78附则I第13F条关于双壳体的要求。600

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载运重质油的油船,应分别在

2008年交船日期周年日之前设置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7)(a)条规定的双层底舱或处所,以及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3)(a)条的布置要求并符合第13F(7)(b)条的距离(w)要求的边舱或处所。

对于1980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的

油船,如果在2003年12月5日以前投入使用,且在整个货舱长度

范围内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双层底或双边舱或双壳体,并通过CAS”

检验,且持有有效CAS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则可以

在2005年4月5日之后继续营运至满25年。

对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在15oC时的密度高于900kg/m3但低于

945kg/m3的重质油的油船,如果通过“CAS”检验,且持有有效CAS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则可允许在2005年4月5日

之后继续营运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满25年(取较早者)。

3 实施CAP和CAS的申请

对于 CAP检验,申请人(如船舶所有人、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一般向船级社提交书面申请(服务),并需提供 CAP 服务所需的图纸和技术文

件。当然申请人需按合同支付此项服务的费用(一般来说,一艘6-7万吨的油船,费用约为8-10万美圆)。

对于 CAS检验,船公司是向主管机关及船级社提交其申请。但应至少在计划开始CAS检验前8个月内提交。由于具有特殊的法定性质,所以要向主管机关申请,同时也向执行检验的船级社申请,此时船级社是(可)接受主管机关授权,作为认可的机构(RO)进行CAS检验工作,由其出具CAS最终报告并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船级社也可接受主管机关的委托,作为审核机构对其他认可的机构(RO)完成的CAS最终报告进行审核。必须明确,船级社一定要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否则他是不能从事此类工作的。举例说,CCS要从事CAS检验或审核其他认可的机构(RO)完成的CAS最终报告,必须经海事局(海事处….)授权或委托才能进行。

4 CAP和CAS检验所覆盖的内容

CAP一般由2个模块构成,一个是船体结构(HCAP—其中H代表船体),另一个是机械设备(MCAP—其中M代表轮机)。申请人视其需要,可选全部,也可选其中之一或一个模块中的一部分,在递交申请时,需在申请书上予以说明。

CAP 一般包括文件和记录检查及对船舶的目视检查、测厚、强度计算和性能测试等。

CAS检验内容包括应对货油舱、泵舱、隔离舱、管隧、位于货油舱区域内的留空处所以及所有压载舱的船体结构进行全面检验,且应至少对下列所述范围进行近观检验:

(1)所有压载舱内的全部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及相邻的结构部件;

(2)在一个液货边舱内的全部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及相邻的结构部件;

(3)每一个液货边舱内至少有30%的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及相邻的结构部件 ;

(4)所有货舱和压载舱内的全部横向舱壁,包括桁材系统及相邻构件;

(5)每一个中央液货舱内至少有30%的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邻接的结构部件;

(6)验船师认为必要时,附加整体横向环状框架或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邻接的结构部件。

验船师根据检验计划、检验处所的条件状况及防腐系统、涂层

技术状况等实际情况,认为必要时可扩大近观检验范围。但在

任何情况下,应进行足够的近观检验,以确定构件的实际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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