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1993年度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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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1993年度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税收问
题的通知
【标 签】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若干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政二﹝1993﹞66号
【发文日期】1993-12-09
【实施时间】1993-1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使1993年度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汇缴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审核工作,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擅自提取行政管理费或提高提取比例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二、关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问题。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期长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每期支付的租赁费不高于按我局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可以全额扣除。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在本期扣除;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我局规定折旧年限减去承租使用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扣除。对租赁期满后将固定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扣除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分别作为本期收入或支出处理。
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手续费等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三、关于城镇集体企业人均税后留利不足330元退税问题。
为贯彻中共中央6号文件精神,报经市府同意,原沪府办发[1991]42号《关于帮助城镇集体工业走出困境和增强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从1991年起凡城镇集体企业人
均税后留利低于330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顺序减免税金给予补足”的规定,
从199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从1993年7月1日起集体企业应按照我局沪税政二[1993]34号规定的限度内准予扣除,但对企业1993年1月至6月的业务招待费税前仍按沪税政二[1992]98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23页)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五、关于村一级农业服务单位服务人员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我局沪税政二[1988]73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第1033页)规定村级农业服务单位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可在所属村办企业中按10个人以下1993年度可按人均1710元计税标准扣除;对经批准“酬利挂钩”的企业当年照顾新增人员的税前工资扣除也按人均1710元标准计算。
六、关于夏令冷饮费扣除问题。
1993年夏今冷饮费按年平均职工人数每人90元标准税前扣除。
七、关于金融企业坏帐准备金问题。
集体金融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基数不包括应收票据.
八、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先税后分”的问题。
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后,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但是对本市范围的联营企业1993年度暂维持“先分后税”办法;对外地集体企业来沪参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原则上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但对原已签订协议实行“先分后税”办法的企业,1993年度也可按原办法继续执行;对外地集体企业来沪独资举办的集体企业一律就地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