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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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6月11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在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方面的作用,提高我院医疗、科研、教学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院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与领导工作。

第三条科研部负责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的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对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人员配备、学术交流与合作、仪器设备购置等问题予以优先解决。

第五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负责人负责本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全面工作,包括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研运作和资金的使用等。

第六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档案,包括科学研究档案,参加国际和国内一、二级会议资料档案、专项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应用情况报告档案、图书期刊资料档案、参加国际国内技术培训研修资料档案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学科或专业甲级病案率达98%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申报重点学科的科室每年收治病人数应在医院排名均值以上。

第八条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技术上

有一定创新,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该学科医疗业务收入在全院排名均值以上,能够达到建设目标。特色专业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九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重点学科45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应占30%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应占90%,其中博士生应达50%。特色专业50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应占20%,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应占80%以上。

第十条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省部级以上相关课题1项或近3年内至少取得过省部级奖(第一位)1项,学科梯队成员至少应有省部级课题3项,重点学科近五年内至少应发表3篇SCI论文。特色专业带头人必须具有厅局级以上相关课题一项或近3年内至少取得过厅局级奖(第一位)1项,专业组成员近3年内至少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要有博士点,且有两名以上研究生导师。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重点学科应具备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和效果优异。课程设置合理并根据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KJ—004: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6月11日修订日期: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组织本学科、本专业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活动。重点学科近3年来至少已有4人次参加国际及国内一、二级学术会议(其中国际会议应有1人次以上);特色专业近3年来至少已有3人次参加国内一、二级学术会议。

第四章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应有明确的阶段性建设目标。重点学科所具备的研究方向应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特色专业应有独具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立特色专业课题组,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申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重点学科三年内必须至少有3项省部级相关计划课题或国家级计划课题1项。特色专业3年内至少有1项省部级相关计划课题。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应根据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自选课题的研究。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研究课题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鉴定。重点学科3年内应至少有2项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相关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1项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科技成果奖),主编专业著作1部,在山东大学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相关论著不应少于20篇,SCI收录论文3~5篇。特色专业3年内至少应有1项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研成果并获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在山东大学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著不应少于10篇。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组织和承担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学科3年内应组织至少1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并聘请1-2名国外知名专家来国内讲学和开展其他学术活动。特色专业3年内应组织至少1次省内以上学术交流活动,并聘请1-2名国内知名专家来我院讲学和开展其他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承担进修及住院医师培训任务,积极争取承担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学科3年应至少承担一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色专业应至少承担一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有计划地向国内外派出各层次的研修人员。重点学科3年内应向国内外派出3人次以上(其中向国外派出1人次),特色专业3年内应向国内外派出1人次以上,学习和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理论。学科内应经常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被评为省级重点学科的科室,自然是院级重点学科,不再参与医院组织的院级重点学科的评审,医院每年拨付15万元作为其建设经费(该经费从科室成本中支出)。其管理办法参照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初级卫生特色项目建设试行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

KJ—004: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6月11日修订日期:

《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07〕2号)执行。

第二十条被评为院级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的科室,医院每年分别拨付10万元、5万元作为其建设经费(该经费从科室成本中支出)。重点学科、特色专业负责人有权支配本重点学科的资金。要严格控制资金实施,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经费要加强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计财部要建立重点学科的独立账户和收支名细账。科研部和学科负责人也应随时掌握和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的支出及报销应严格执行《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1.重点学科建设必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占35%左右;2.科学研究所需实验材料与实验动物的购置占25%左右;3.人才培养占15%左右;4.测试、计算、印刷、复印、资料、信息检索及鉴定费等占10%左右;5.学术交流(包括学术会议、版面费)占15%,其他费用如餐费、购买礼品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院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周期均为三年,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包括医疗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人才队伍和管理工作五项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每项满分为100分,总分为500分。如总分少于350分(即不合格)或出现一项不达标(少于60分)者给予警告,连续2年被警告者,取消其重点学科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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