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慢性病包含范围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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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特殊病:
1、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及颅内脑实质肿瘤)
2、肾功能衰竭
3、器官移植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慢性病:
1、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2、癫痫
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4、冠心病
5、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
6、肺心病
7、心力衰竭
8、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
9、糖尿病
10、肝硬化
11、老年型前列腺增生Ⅱ°、Ⅲ°
12、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症及隐匿性肾炎)
13、结核病
14、慢性活动性肝炎
15、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
16、严重性类风湿关节炎
1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

(二)申报参保人员须认真填写《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将相关病种要求的病情诊断、检查情况、病史及服药史的资料粘附《申报表》内,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统一负责到医保中心办理。

(三)《申报表》可从网上下载或到单位经办人处领取,《申报表》附后。

(四)申报时间:特殊病申报为自然年度内每个月的1—5日,慢性病申报为自然年度内逢单月的1—1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办理;既患有特殊病又患有慢性病,且同时申报的,按特殊病申报的时间进行申报。

(五)不符合办理条件退回申报资料后,补充新资料又申报的,视为新申报,按正常的申报时间和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结束后,对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医保〔2005〕28号)文的要求对病种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审核人提出准入的意见及具体准入的病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提出理由;审核人应将准入与否的原因写入《申报表》中的“准入或未准入原因备注栏”。

(二)申报资料审核完成后,由审核人分析完成当批特殊病、慢性病审核准入的情况说明,同时制作《特殊病、慢性病初审表》,对当批申报参保人员的准入情况作详细登记。

(三)建立特殊病、慢性病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准入制度。

《特殊病、慢性病初审表》完成后,交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审批,对初审准入病种进行核查和确定,主任办公会确定并签字的准入名单,为最后确认的准入结果。

(四)主任办公会对当批特殊病、慢性病的初审结果核查确定完成后,制作《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并将准入的相应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发放《就诊证》和病历手册给参保人员。

(五)将已获准入的参保人员的《申报表》编号整理存档;建立特殊病、慢性病准入的资料档案库。

(六)特殊病在申报结束后的25日内办理完毕;慢性病在申报结束后的前25日内完成初审,后25日完成审定及制卡登录工作。

(七)新增加病种合格准入后,结合已办理的还在正常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具体病种,重新制作新《就诊证》,待发放新《就诊证》时,收回原《就诊证》。

四、《就诊证》及回退资料的领取
(一)《特殊病就诊证》及回退资料的领取时间为申报月后次月的1至5日,《慢性病就诊证》及回退资料的领取为申报月后单月的1至10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就诊证》发放的同时,配套发放《云南省医疗保险就诊病历手册》。

五、《就诊证》的遗失办理
《就诊证》遗失补办,须持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及近期半寸免冠照1张,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省医保中心申请补办,补发的时间原则上为7个工作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缩短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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