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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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包含孕期、产期、哺乳期

怀孕期间涉及产前检查和产前假的规定;产假方面涉及难产、生育多胞胎等情况下享受的假期规定;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涉及哺乳假和授乳假的规定。

一、产前检查: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二、产前假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其生育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请查阅“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2004年第33号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哺乳期:

1、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

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3、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

收入)的80%发给。但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平均工资2300元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三、授乳期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保障:12333、医疗保险:962218、人事人才:64378292

请本人写邮件向领导申请这个授乳假,享受授乳假的日期、时间请标注清楚并附带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领导例如王月,赵静这个级别的,情知悉~

授乳假,每天1个小时,到你小孩满一周岁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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