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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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有三期保护哪三期

妇女有三期保护哪三期

一、妇女有三期保护哪三期“三期”女职工,就是指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根据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有三期保护哪三期二、妇女三期被辞退怎么计算补偿金看辞退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原因,就将原来工资补齐然后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是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的,显然你这不满十二月,工作几个月就按几个月的平均每月工资补偿,叫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如果不合法,公司辞退你的行为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光是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问题,而是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两个月的工资。

加上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公司总共应补偿三个月的工资。

三、女工三期合同到期续签怎么办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可以终止,但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到期都能终止的,对于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称“法定顺延”。

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在“三期”期间与女员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这一争议往往是劳动仲裁的高发区。

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何界定用人单位顺延行为的性质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合同期满,女员工处于“三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哺乳期结束,是依据其特殊时期特殊情况,法律给予其的特殊保护。

该延续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法定变更),不同于合同到期后双方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约定延续(续签),该法定延续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不为的义务,无需劳资双方另行续签劳动合同加以确认。

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

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

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是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怀孕、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在我国,三期妇女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体现了我国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

一、三期妇女的劳动保护政策1. 孕期保护在孕期,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减轻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孕妇身体有害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岗位上工作。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 产假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工资。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根据个人意愿和单位同意,申请延长产假。

3. 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孩子不满一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夜班或者加班。

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哺乳时间和工作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的处理办法1. 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三期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女职工的岗位。

对于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 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应当继续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并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补贴。

3. 劳动争议处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解除三期人员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三期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2. 加强内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保三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期员工(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三期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关心和保障三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三期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三期员工享有以下休假种类:1. 孕期休假:女职工在孕期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3.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4. 特殊休假:根据三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三期员工需休假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八条三期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孕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3. 哺乳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4. 特殊休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休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计划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三期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三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8、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二、法律对女职工产假规定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怀孕、分娩、哺乳期,具体如下:
1、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
2、产期,正常生育产假98天(产前15天加产后83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1周岁,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按照非过失终止和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退休的条件,具体如下:
1.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期女职工是什么意思

三期女职工是什么意思

三期女职工是什么意思
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三期的,除过失性辞退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两倍赔偿金。

延伸:
孕期是指:①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

②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①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②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指: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产假是有弹性的,所以孕期和产期会有2个概念,主要是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哪一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的规定不是硬性的,是“产前可以休假”,当然也“可以不休假”,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休假,这也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条“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立法精神。

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知多少

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知多少

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知多少孕育生命、抚育后代期间往往也是女性一生中最有意义最幸福的时光,然而对于职场女职工来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却往往在这段期间如影随形。

司法实践中,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甚至直接辞退。

为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法规赋予了她们相应的法律权利。

司法实践中侵犯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下面笔者将结合几个案例,具体阐述一下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法定权益。

【案例】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李女士是蓝天公司的前台,2016年4月怀孕,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后李女士发现自其怀孕以来每月工资均比之前少百余元,查询工资条后发现单位将其每月产检当天计为病假,工资亦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李女士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却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如此规定的,公司也一直按照此标准执行。

后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蓝天公司将李女士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按照病假支付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陈女士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蓝天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

【案例】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其工资毛女士2016年3月18日开始休产假,用人单位白云公司将社保经办单位核算的生育津贴向其支付作为产假工资,该数额远低于毛女士的月工资标准。

女职工三期管理

女职工三期管理
女职员“三期”管理实务
上海市城乡生育保险方法 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方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贴若干要求 劳动协议法
女职员保健工作要求(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公布 )
劳动部有关女职员生育待遇若干问题旳告知 上海市劳动局有关《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方法》中有关问题旳
《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方 法 》第十四条女职员产假分 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予
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
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长产
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
生育一种婴儿,增长产假15
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
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予以
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下列自然流产者,予
期,但最多不超出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
来回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 用人单位应该在每天旳劳动时间 内为哺乳期女职员安排1小时哺 乳时间;女职员生育多胞胎旳,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长1小时 哺乳时间。
《方法》第十五条提及旳"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旳婴 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 骨摄片证明),贫血(Hb不大于等于9克)、营养 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 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旳,经区。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对合适延长女职员授乳 时期,也最多不得超出六个月。
《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方 法 》:女职员生育后,在其婴 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 时间内授乳两次(涉及人工喂 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 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 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 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长三十分 钟。

女职工三期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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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人不能享受晚育假
1.女方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婚生育、婚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等);
2.生育时女方年龄未达到24周岁; 3.女方不是第一次生孩子(就是说生二胎的即
使符合计划生育也不行)。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 思想和 党的十 九大精 神,贯彻 全国教 育大会 精神,充 分发挥 中小学 图书室 育人功 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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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
4.“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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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三期女职工可以加班加点吗? 三期女职工调岗调薪有何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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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 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期“女员工权益全解析

“三期“女员工权益全解析

“三期“女员工权益全解析关于三期女的那点事儿,不但公司的HR需要了解清楚,作为利益的当事人,无论男女也总会需要的那一天哟~一、“三期”女员工指什么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

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

二、享有什么假期产前假、产检假、流产假、护理假等,当然男性员工还有陪产假~ 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哟~产前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例如上海,广东,1小时工间休息。

不得安排夜班,加班等;产检假——无统一规定,通常3-4个月,1次;4-7个月,每月1次;7-9个月,两周1次;9-10周,一周1次;每次半天;流产假——不满4个月,15-30天;满4个月,42天。

有些地方已经细化;护理假——无统一规定,上海3天,广东10天等;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

三、都有什么钱能报销?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需要在分娩前连续缴纳满9个月,生育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3项内容均可报销。

如果不满9个月,则先报销产前检查、分娩等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由公司垫付。

在产后缴满12个月,可以在单位申请补支生育津贴。

若员工在12个月内离职,则产假工资由单位垫付。

生育津贴=上一年企业人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2、营养津贴目前参照员工缴费工资的标准,根据员工的年龄、生育情况发放。

?3、生育医疗费①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各地详细项目略有差异);②员工生育后引起疾病的医疗费;③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以北京为例:注意:北京地区现在男方只有陪产假,如果女方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男方的生育保险是不能给女方报销的。

四、劳动关系如何处理?1、“三期”女职工是否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呢?法律链接:《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女员工三期相关名词、问题解析一、女工“三期”是什么“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

二、女工“三期”期间工资发放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女职工三期能降低其工资吗关于单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这是因为:(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

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四、单位能限制女职工生育吗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

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

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1. 孕期保护:孕期女职工享有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
除劳动合同。

2. 产期保护:产期女职工享有法定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解除
劳动合同。

3. 哺乳期保护: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法定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

4. 合同自动延续: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续至三
期结束。

5. 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支付
相应的经济补偿。

6. 协商解除: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女职工同意,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

7. 法律途径:如果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
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8.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女职
工三期保护的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三期女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二)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

第五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检查和培训;(三)爱护和使用好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四)按时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五)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为98天。

第七条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至产后45天,可以享受产前休假。

第八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同等条件男性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十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辐射服、孕妇专用的座椅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一)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擅自离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工作的;(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三)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

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

⼥职⼯的“三期”的时间规定因⼥职⼯的特殊⽣理原因,《⼥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职⼯的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欢迎阅读。

⼥职⼯的“三期”的时间规定孕期保护《⼥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保护《⼥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劳动法》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哺乳期保护《⼥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上就是相关的回答,⼥职⼯在公司中所享受到的政策还是⽐较好的,⽽且很多公司都会为⼥员⼯开辟绿⾊通道,也就是在安排⼯作的时候会考虑到⼥职⼯的⾝体状况,然后安排⽐较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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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包含孕期、产期、哺乳期
怀孕期间涉及产前检查和产前假的规定;产假方面涉及难产、生育多胞胎等情况下享受的假期规定;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涉及哺乳假和授乳假的规定。

一、产前检查: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二、产前假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其生育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请查阅“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2004年第33号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哺乳期:
1、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
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3、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
收入)的80%发给。

但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平均工资2300元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三、授乳期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保障:12333、医疗保险:962218、人事人才:64378292
请本人写邮件向领导申请这个授乳假,享受授乳假的日期、时间请标注清楚并附带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领导例如王月,赵静这个级别的,情知悉~
授乳假,每天1个小时,到你小孩满一周岁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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