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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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随着《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和《 的颁布施
行 , 政 事实行 为 日渐 成 为行 政法 学 界 的一个 基 本 行 问题 。如何 准确 定性 行 政 事实行 为 的概念 , 为行 成 政法学 急需解 决 的首要 问题 。

济 。在我 国, 行政事实行为最早 出现在《 行政法概 要》 一书 中, 书是这样表述 的: 国家行政机关的 该 “ 行 为 , 的直 接发 生法 律效 果 , 为法 律 的行 为 ; 有 称 有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刍 文 娟
( 州大 学 , 福 福建 福州 300 ) 50 2
[ 摘 要] 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及法治社会的发展 , 行政事实行为也被赋予 了独特 的研 究价值。 我 国对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概 念 并未 形成 统 一认识 , 这对行 政执 法及 司法 审查 的顺利 开展 极为 不利 。为 完善 我 国 的行政法理论体系, 必须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做出准确定性。本文从研 究中外学者关于行政事实行为 的理
1 法律效 果说 . 该 学 说 是 以 ‘ 纯 高权 行 政 ’ 基础 而 发 展 起 单 为
从行 为 主体 来看 , 政 事实 从产 生 根据来 具
看,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政
管 理或服 务过程 中基于行 政职 权做 出的 。不是基 于 行 政职权 做 出 的行为 可 能是 民事 的行为 , 可能 是 也 其 它类 型 的行为 , 不是 行政 事 实行 为 。从 主观 目 但 的来看 , 行政 事 实行 为不 在 于追 求特 定行 政 法律关 系的设立、 变更或消灭。它是为满足行为主体 的客 观需 要而 实施 的 , 不具 有行 政法 律行 为 的 目的性 。
的不直 接发 生法律 效果 , 为事实 行 为 。” 国早 在 称 我 18 就提 出 了行 政事 实行 为的概 念 , 是 当时行 93年 但 政 法学 界 就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法 律 意义 、 现形 式等 表 只是作 了简 单 的分 析 , 没有 深入 下去 。 并 二 、 于行政 事实行 为概 念的不 同观 点 关

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后果(3篇)

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行政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 特征(1)行为主体特定: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为目的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实行为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3)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4)行为可能产生法律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三、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1.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如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

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使行政相对人承担额外的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资料、接受调查等,这些行为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

3.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丧失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丧失。

如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权利、从业权利等丧失。

4.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事实行为若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因行政事实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实行为浅论

行政事实行为浅论
发 生 、 展 和 消 灭都 没 有严 格 的程 序 规定 , 能 是 即 生 即 灭 , 发 可 也 可 能 发生 、 展 很 长 一段 时 间 。 发 ( ) 政 事实 行 为 不 直 接产 生行 政 法 律 效 果 , 具 备行 政 法 3行 不
修 改 《 政 复 议 法 》 《 政 诉 讼 法 》 将 行 政 事 实行 为纳 入 行 和 行 , 行政 复 议 、 政 诉讼 和 国家 赔偿 的范 围 。 行 1 行政 复 议 、 行 政 复议 的 目的 是 为 了 纠 正行 政 主 体 作 出 的违 法 或 者 不 当
《 行政 法 概 要 》 书 中 , 书 认 为 “ 一 该 国家 机 关 的 行政 行 为 有 的 直接
为诉 讼价 值 的集 中体 现 , 就在 于 行 政诉 讼 确 认程 序 的设定 。
其次 , 虽然 我 国 的 《 围家 赔 偿 法 》 定 了 几类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规 的致 害赔 偿 问题 ,但 这 些 规定 很 不全 面 ,而 且程 序 也 是 不 完 善 的 。如 果 行 政 主 体 昕 作 出 的行 政 事 实 行 为 是对 行 政 相 对 方 财产 权 、 身权 以 外 的其 他 权 利 造成 了损 害 , 于这 个规 定 , 么 行 人 基 那 政相 对 人 就 无 法 获得 法律 的救 济 ,而 行政 机 关 就 可 以 借 助这 一 法律 的空 白地带 , 肆意 侵 犯 行 政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论 。笔者 在 基层 接 触 一 些行 政 赔偿 案 件 时 , 行政 事 实行 为 的 内 对 涵 、 延 以及 法律 特征 进 行 一 定 的分析 和 思 考 。 外
价值 就 充 分 体 现 出 来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作 为一 种 行 政 方 式具 有可 致权 益 受 损性 。 认行 政 事 实 行 为是 否 违 法 , 确 是归 属 侵 权 责任 的 前提 , 司法 审 查确 认 , 最 权 威 、 有效 的手 段 。 认 行政 事 实 而 是 最 确 违 法 之 后 的赔 偿 或补 偿 , 可能 通 过 诉 讼程 序解 决 。 也 行政 事 实 行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在哪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在哪

⾏政⾏为与⾏政事实⾏为的区别在哪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友提问:
具体⾏政⾏为与⾏政事实⾏为的区别
律师解答: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相关法律知识:
(1)客观⽅⾯的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能对⾏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产⽣影响。

⾏政事实⾏为是⼀种⾮法律⾏为,⽆论是否发⽣相应的法律效果,都不影响⾏政事实⾏为的存在。

(3)主观⽅⾯的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是⾏政机关意志的外在表现。

⾏政事实⾏为也是⾏政机关的⼀种意志,但意志并不是事实⾏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事实⾏为也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

浅论行政赔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

浅论行政赔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

浅论行政赔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作者:刘保荣陈晋胜来源:《信息教研周刊》2013年第03期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具体阐述了行政事实行为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具体表现,并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诉讼行为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诉讼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发生的频率很高,范围广,可以说,只要有行政机关存在就会有行政事行为发生。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及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可见,《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范围,即将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②本文对此作一些分析和思考: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从国际范围考察,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均起自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可由行政法律行为形成,也可由事实行为直接构成。

我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非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

二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使职权的直接需要而做出的不以行政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紧密相联,却又不发生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调查取证、维持程序、检查、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些方法、手段等。

③行政事实行为特征如下:一是它的内容具有非法律强制性。

二是它一般无法预先设定。

三是它具有公共管理性的功能。

四是它应界定为行政法律事实的一种,担当着使行政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关系媒介的角色。

法理学中也承认它是一种法律事实。

德国民法理论认为法律事实包括事件与行为两类,其中意思表示形成法律行为,那些纯技术性、物质性的活动则属于事实行为。

论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论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论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摘要]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这些事实行为缺乏法律上的规制以及公安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以致行政事实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因此,对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法律和主体的规范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处罚;行政事实行为;规范化一、公安处罚中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主观上非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客观上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但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行政行为。

公安处罚的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作出的主观上非以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客观上不直接产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1.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它是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2.主观上不以产生一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具备行政处罚的确定力和拘束力。

3.具有行政性,这是它区别于民事事实行为的重要特征。

所谓行政性是指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它仍是行政主体借助行政职权实施的一种行为方式,仍然要受到行政法原理及规则的约束。

对于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则是要受到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4.不能独立于其他行政处罚行为而单独存在。

只有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实施的事实行为,才是行政事实行为。

否则将成为公安机关的民事行为,犯罪行为或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这也是行政事实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三)种类1.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对其主行政处罚行为具有辅佐、帮助性质的实际行为。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行
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性组织;
(2)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实现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标;
(3)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使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
(4)行政行为是旨在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但是从广义上讲,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事实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它的特征主要有:
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但并不等于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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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和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 特征(1)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不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

(2)实际影响: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3)行政管理目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4)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公告、听证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1)财产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产生影响,如征收、征用、补偿等。

(2)人身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益产生影响,如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隔离等。

(3)其他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权益产生影响,如名誉权、荣誉权等。

2.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1)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违反法定职责,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3)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因过错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 对法律关系的调整(1)法律关系变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如征收、征用等。

(2)法律关系消灭: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消灭,如拆除违章建筑等。

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质研究

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质研究

第36卷第11期VoL36No.ll长春师范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 vers ily2017年11月Nov.2017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质研究罗丹丹1,孙凌晨2(1.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吉林长舂130042;2.长春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032)[摘要]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体系当中一个十分重要又特殊的类别,确认行政事实行为的性质和地位有利于规范行政主体合理履行职能及提升行政相对人权益自救质量和效率。

本文拟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等方面的论述,分析该行为在理论及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明确该行为侵权的救济必要性及救济途径。

[关键词]事实行为;地位;侵权救济[中图分类号]CW2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7602(20丨7) 11-0034 -03一、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地位(一)行政行为的内涵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是所有行政主体运用行政 法律规范授予的行政权的行为。

该定义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行政主体具备行政权能的连续性及履行行政行 为的常态性,但未免过于宽泛。

行政目的这一概念并不具备十分明确的定义,且一个行政主体经常受到多种 法律规范的调整。

因此,行政目的在不同的客观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含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 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此定义细化和明确了行政目的的内容,即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 提供服务。

按照该定义,行政目的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如对公共利益的 维护、对公共物品的提供等;另一类是提供公共服务。

相对前一种定义,该定义更加强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的直接关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行政 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的,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人群所作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等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2、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

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3、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

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4、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一)补充性(后续性)行政事实行为 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如没收非法违禁物品后的 销毁违禁品的行为。 (二)阶段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一些阶 段行为,这些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存在,如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行为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为了实现这种部署和安排,行政主体还需要 再作出具体的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性 质,而“确定规划裁决”性质取决于其所能够产 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 律规范对行政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进行规定, 因此,其能否产生“权利形成效果”也是不确定 的。在目前,行政规划只能被认定为行政事实行 为,也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 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 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公布统计数据、道 路养护 。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 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 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强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在目前,行政指导不适用法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某一范围之事务的部 署与安排。

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问题研究

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问题研究

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现代政府职能开始转变,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兴起,行政事实行为侵权问题日益突显。

现实中存在不少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问题,而行政相对人并不能得到救济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重点结合行政事实行为的特性,以此来具体探讨哪些行政事实行为应得到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标准、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赔偿路径选择,以此来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关键词政府职能事实行为行政赔偿作者简介:陈天华,扬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78-03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已经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张,在对行政法理论不断探讨中,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日益引起了广泛的重视,目前,由于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快速增长,许多行政事实行为侵权也应当尽早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以此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比较发现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能否得到行政赔偿是目前讨论的热点难点问题,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使用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公民受到行政事实行为侵害难以获得相应的救济成为了主要问题。

以下笔者将对在我国哪些行政事实侵权行为应当获得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标准、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赔偿路径选择作些探讨,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作些有益的建议。

一、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应得到赔偿的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在公民权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于公民权利的脆弱性与国家权力的扩张性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保障人权成为宪政社会本质之所在。

《宪法》第四十一条在公民监督权中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而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行政相对人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依据《宪法》行政相对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救济,国家就应承担因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事实行为的认定

行政事实行为的认定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行政事实行为的认定李筱溪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00摘要:近些年来,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一把双刃剑,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学界一直比较混乱,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此类现象后所产生的后果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研究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是极为必要的。

行政事实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同,需要明确其含义,才能对于现实生活中起到引导作用。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效果;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217-01作者简介:李筱溪(1996-),女,汉族,吉林白城人,长春工业大学,本科在校生。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学说行政事实行为与传统的行政行为不同,它不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为目的。

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行政行为”,现在对其的界定还是十分混乱。

行政事实行为最早源于德国“单纯高权行政”这一学说,耶利内克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目的是更快完成与实现目的。

在这一时期,行政事实行为体系并没有成型,更多的是以举例为主要方式。

而在我国,这项行为最早定义于1983年王珉灿的《行政法概要》,由此开启并奠定了了我国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的基础。

经过逐渐的发展,在现阶段我国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产生了以下几种学说:(一)法律效力说。

认为行政事实行为不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是以影响或者改变其事实为目的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中的法律约束力可以认定为强制力或直接约束力。

(二)目的说。

此学说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三)客观说。

此种学说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后确定其内容,从而行政主体从事的客观物质活动的一种行为。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及构成(一)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1.行政性。

行政事实行为由行政主体所作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事实行为理应受到行政法原理的规范与调整。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行为。

具体来说,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下述特征:第一,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词,虽然名称相同,但它在各国的涵义不同。

在法国,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

[33]《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公法领域的个别情况采取的具有直接对外效力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

”[34]在日本,行政行为一词,不是法令上的用语,而是学者和判例构筑的学术概念。

[35]日本行政行为理论发展至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活动中,在具体场合具有直接法效果的行政权力行为。

”[36]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行政行为的涵义和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基本相同。

我国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法律上的术语,和德国、日本及法国的行政行为涵义基本相同。

[37]在我国,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位概念,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相当于台湾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处分的关系。

因此我国行政行为的概念必然与德国、日本、法国不同,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各种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就在于凭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而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体不能通过行政事实行为直接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虽然行政事实行为也会对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影响、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

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如果行政相对方不听从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不能强制相对方接受。

判断一个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不看该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相应的影响,而要看在客观上行政主体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行为。

第三编:行为法

第三编:行为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2.违法(瑕疵) (1)明显轻微违法:程序或形式上瑕疵,且不损害实体
权利、(重新办理、补办手续等)可补正 (2)一般违法:应该撤销 (3)明显重大违法:确认无效,相对人可以抵制。
①主体资格:未盖章、署名,未表明身份、精神障碍; ②权限:超越事务、地域、时间、级别、授权范围等; ③内容; ④程序和形式:结婚证、离婚证等浙江离婚案。
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以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准 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 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二)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三)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四)不得滥设许可、乱收费; (五)是要式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处理的特征 1. 主体是行政主体; 2. 对象是特定的; 3. 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 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 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5. 具有可救济性; 6. 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三)行政处理的效力 (四)行政处理的分类
第五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
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 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一)主体是行政主体; (二)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三)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 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四)是要式行政行为; (五)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与基本分类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主要有如下几种具体形式:确认、

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2. 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

这是由行政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3.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

这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上,而且还体现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为上。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效力。

5.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

论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论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论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摘要:本文以行政规划为内容,分析其法律性质,将其严格区分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并从行政法角度对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的必要性进行研究,最后再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规划;必要性;规范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活动中比较独特的一种,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中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相对人所实施的。

在现代多元社会中,不同利益博弈日益激烈,行政主体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统一步调,实现科学、和谐发展。

行政规划正是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它旨在确定各行政主体的共同目标,协调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动,使社会资源的效用、行政资源的效率达致最优状态。

一、行政事实行为概述(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

台湾的林纪东先生认为”事实行为,谓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发生法律效果,然而效果之发生,乃系于外界之事实状态,并非由于行政权心理作用之行为。

”姜明安先生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姜明安先生的观点,它更明确的指出了行政事实行为的实质,即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1、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才称得上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即是行政主体做出行政事实行为,并不追求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概述(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大纲的活动。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主观上不是和犯罪嫌疑犯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二)特征:1、行政性。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是借助职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事实行为:A、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如发布勿食用某种蔬菜的警告消息,可由卫生或环保机关发布,公安或教育机关所发,则逾越权限。

B、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C、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提供必要的行政救济途径。

2、不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

如警察队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主管上并不是为了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3、可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性(并非毫无意义,会造成一定的事实效果)。

损害可能明显,执行性行为(对被行政拘留人的关押),也可能是潜在的,建议性行为(质检行政机关向社会警告某品牌的白酒含有超标的工业酒精)。

4、多样性。

行政事实行为在功能上可以看作是行政行为达成目的的一种补充性行为。

种类繁多,无法以统一的形式来规范,因而一般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典都未将行政事实行为规定在内。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四种)1、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被执行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为,如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捕杀居民区内未经许可的养犬或野犬的行为。

被执行的行政行为也可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拘留的关押行为。

被拘留人不服只能对该处罚决定——而不是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

作为最强力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必须经过告诫、送达等行政程序。

而执行此已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为才是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是一项综合、复杂、系统的活动,它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研究政府的行为,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事实行为;违法性;法律救济一、政府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概述(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是行政活动的一种。

它不依赖行为人的意图,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但行政事实行为的做出会造成一定的事实后果,该后果具有法律意义。

目前,在我国较大认同的观点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行政事实行为特征1. 行政事实行为为一种客观状态。

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损坏,这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2.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3.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

行政事实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

二、政府拆迁中的行为定性政府拆迁是政府依其职权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有两个基本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政府与拆迁当事人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发展和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问题多,因此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和管理。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监督,国务院颁布了一些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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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都是行政 事实行 为的概 念 ,自然 就有 共 同点 ,这 个共同点就是事 物的属性 。综观各 家学 说 ,有 些词语 或 短语是经常 出现的 ,有 以下五个构成要素 :
为才得到了广泛关 注。但是 ,其研 究现状 依 然无法 与行
政法律行为理论相 提并论 ,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 在我 国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最早 出现于 18 93年 由 王明灿先生主编的 《 行政法 概要》 一书 ,该书写道 :“ 行
政 事 实行 为 是 指 不 直 接 产 生 法 律 后 果 的 行 政 行 为 。 此 ”
第一 ,主体要素 。行 政 事实 行 为是 指 “ 政 主体” 行 或 “ 主体及其工作 人员 ” 或 “ 政 主体及 其公 务人 员 ” 行
实施的行为 。其行为主体主要为行政主体 ,具有恒定性 。
陈新 民教授认 为 ,行 政事实行 为是 与行 政法 上之法 律行 为相对之行为 ,其 作用非 为产生 、变更 或消 灭行政 法之 权利义务关系 ( 法律效 果 ) ,而 系为 产生 “ 事实 效果 ” ,
它不会对相对人 的权益产 生多大影 响 ,学者 们更倾 向于 研究行政法律行 为 ,而忽视 了行政 事实行 为。这不 同于 民法 学 中两 种 行 为 并 驾 发 展 的 轨 迹 。其 中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于 ,民法 中的行为主体是平等 的双方 ,而在行 政法 中, 由于行政主体一 方具有强 势性 ,在这种 强弱 不平衡 的模
体及其公务人员基 于行政 职权 的行使 而实施 的,不 以设
定行政相对人权 利义务为 目的 ,且 不具有 法律 约束力 的 行为。它只是作为行政 执法 中 的方法 、手段 或措 施 ,来
证 明 、影 响或 改 变 一定 的客 观 事 实 状 态 。
行为也能对 行 政相 对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造成 影 响 。例 如 , 公安机关在行政拘 留的过程 中踩坏邻 人 的庄稼 。这 种行 为在客观上毕竟造成 了无 辜百姓庄 稼 的损坏 ,那 么 ,邻
人的权益如何保 障?行 政事实行为 正是 在无 数多 的现实 生活中逐 步表 现出了其重要地 位。尤其是 在 《 行政 处罚 法》 与 《 国家赔偿法 》两 部法律颁布之后 ,行政事 实行
二 、行政事 实行为 的构 成 要件
不 同 的学 者 对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概 念 的 表 述 不 尽 相 同 ,
21 0 0年第 2期

武 汉公 安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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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 实 行为 的特征探究
刘 菲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 ,湖北
[ 摘
武汉 4 0 7 ) 30 3
不产生法律约 束力 ,而 以影 响或改 变事 实状态 为 目的实
施的行为。方世荣 教授认 为 ,行政 事实 行为是 指行 政主
焦点 。随着 国家管理模 式 向服 务行 政的转 变 ,行 政事实
行为不再是简单 的辅助行 为 ,其 表 现形式 多种 多样 ,且
在社会生活中扮演 的角色越来 越重要 。大量 的行政 事实 行为 的出现 ,使得人们 发现这 样一个 问题 ,即行政 事实
要 ] 行政事 实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巩 固内涵 、扩张外延 的 中介桥 梁具有重要 的地位 。通过 剖析行政事
实行为的 内涵,我们发 现其由主体、职权、意思、法律 和 目的五个要素 构成 ,它们决定 了行政事 实行为的特征 ,即行政 性、意思表示缺失性、客观性和 多样性。 [ 键 词 ] 行政事 实行 为;构成要件 ;特征 ; 关
[ 收稿 日期 ]2 1 4—1 00— 6 [ 作者简介 】刘菲 (9 5 ) 18一 ,女 ,湖北武汉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0 级宪法与行政法 专业 硕士研究生。 08
5 8
第二 ,职权要素。行政 事实行 为是 “ 于法 律 的概 基 括授权所作 出的 ” ,是 “ 履行 国家 职 能 ,依 职权 作 出 为 的” 是 “ 实施 行 政管 理 、履 行 服 务 职 能过 程 中作 出 在 的” ,是 “ 基于行政的行使而实施 的” 行为 。行 政事 实行 为不是随意的行为 ,具有行政职权性 。 第三 ,意思要素。行 政事 实行 为 “ 以设 定 、变 更 不 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 目的” “ 以设定 相对 人权 利义 , 不 务为 目的” 。行政事实行 为的 目的 ,不 是为相对 人设 定权 利义务 ,它不是一种设权行为 ,不 同于法律行 为。 第 四,法律要素。行政 事实行 为是 “ 具有 约束 力 不 的行为” ,是 “ 以产生法律约束力” 的行为 。行政 事实 不
[ 文章编号 ]17 9 9 (00)0 0 5 o 6 2- 30 2 1 2— 0 8一 2
后 ,也 有 学 者对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的 概 念 进 行 了研 究 , 比如 ,


行 政 事实行 为 的内涵
在 过 去 那 种 管 理 行 政 的模 式 下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一 般 只是 简 单 的辅 助 性 行 为 ,例 如 ,打 印 资 料 、发 布 消 息 等 。
式 下 ,法 律 更 加 注 重 保 护 相 对 人 的 权 益 。 能 够 对 相 对 人 的权 利 义 务 产 生 影 响 的 行 政 法 律 行 为 成 为 理 论 界 关 注 的
即其非私法行为 ,而是 属 于行政 处 分、行政 契约 、行 政
命令 以外的行 为。吴庚教 授认为 ,事实 行为是 指行 政机 关直接发生事 实上效果 之行为 ,其 与行 政处 分或其 他意 思表示之行为不同者 ,在于后 者 以对外 发生 法律效 果为 要素。姜明安教授认 为 ,行政 事实 行为是 指行 政 主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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