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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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字〔2010〕33号发文时间:2010-01-2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

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继续实行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国土资函[2009]306号)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是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行为。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符合中介服务机构规定,具备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资质。

二、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所需文书、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不含地籍测量)、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三、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宗地面积在150(含15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50-150元;

(二)宗地面积在15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地100-350元;

(三)宗地面积在500-1000(含1000)平方米的,每宗地300-700元;

(四)宗地面积在1000-2000(含2000)平方米的,每宗地500-1200元;

(五)宗地面积在2000-5000(含5000)平方米的,每宗地1000-2500元;

(六)宗地面积在5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每宗地2000-4000元;

(七)宗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每平方米不超过

0.4元协商确定,但每宗地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提供土地资料查询、土地相关业务咨询等其它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需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代理服务费。

六、用户有自主选择直接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的权利。用户直接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办理,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服务。

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内容和范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八、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九、此收费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主题词:土地登记代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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