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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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完善采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采购为企业自筹资金采购,涉及政府资金的采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货物包括建设工程、生产经营、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工程建设包括建筑构筑物施工、安装工程、修缮和养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服务项目包括生活、评估咨询、物业管理、环境卫生、信息技术、车辆事务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四条物资(工程)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是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符合要求、性价比较高的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供应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人员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生产经营中突发情况所需应急采购。

第七条集团公司根据采购情况,成立由采购部门、综合部、纪检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开展采购工作。采购小组应当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

第八条采购流程

使用部门提出计划→计划审批→采购方式选定→确定施工(或供货)方→签

订协议→验收(入库)

第九条采购标准及方式:

1、工程建设类项目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

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2、工程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和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及以上的,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或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3、工程50万元以下和货物、服务30万元以下,采购小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

4、生产中急需配件且金额在1万元以下,实行报批制度,仓库未储备的可以直接采购。

5、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采购计划审批权限:工程10万元以下和货物、服务5万元以下由分

管领导审批;工程10万元(含)以上和货物、服务5万元(含)以上由董事长

审批。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纪律监督部门是采购工作的监督专职机构,全面负责采

购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对在采购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集

团公司利益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水务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下属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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