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13•【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种子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1、种子法的改革之处:1、彻底放开种子市场2、科研院所可以经营种子3、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4、农民从《种子法》实施得到了实惠2、我国最早初步形成了以《种子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配套的种子法规体系。
3、为什么制定种子法规:1、种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2、管理调控不力3、《条例》内容存在“空”、“旧”、“缺”4、中国种子法律现状:1、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法律法规5、国外种子法律现状:1、立法历史悠久2、种子监管法规的内容非常系统3、种子监管法规的操作性很强6、我国种子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1、法律规定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化理念2、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体系条文重复、分散、不全3、有关种子工作法律执行主体的规定矛盾7、健全种子法律体系的建议:1、强化种子市场方向2、明确种子站的法律地位3、尽快完善配套规章第二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
3、品种权: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4、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5、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6、品种权的内容:(1)权利:品种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追偿权。
(2)义务: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缴纳品种权保护费用;实施品种权;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统制条例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已修正]发文单位:****发布日期:1984—4-27执行日期:1984-4-27生效日期:1989-11—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管理与品种选育第三章品种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检验和检疫第六章种子经营第七章备荒种子第八章奖励和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利益,尽快实现良种化,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种子工作的任务是繁育推广良种,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征集和管理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审定优良品种,规划品种布局;建立种子,更新更换**生产用种;种子科学研究,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才;做好种子经营工作;发展种子加工工业;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种子检验、检疫、贮藏制度。
第三条省、地、市、县农业行部门要做好种子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的法规、方针、策;负责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定种子的引进、繁殖、推广计划。
**级种子负责种子的生产、检验、加工、经营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种子的生产和推广要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组织供种。
第五条本条例所指的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柞、茶、糖料、菜、烟、瓜果、药、花卉、牧草、绿肥等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芽、苗等繁殖材料。
第二章品种**管理与品种选育第六条品种**的搜集、整理、保存、提供、研究和利用工作,由省农林科学院负责。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品种**,应将引种的名称、说明及少量种子送交省农林科学院登记、译名和编目。
第八条从国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凭植物检疫合格证隔离试种、鉴定,未发现检疫对象方能利用。
第九条向国外提供或馈赠农作物品种**,以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对外交换》为限,报省农牧厅批准。
超出此范围的,经省农牧厅报农牧渔业部审批。
第十条选育农作物品种应从当地生产实际需要出发,使品种具有适应性广、抗逆性强、高产、稳产、优质、商品性良好等特点。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1年)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保障供种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种子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建立种子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质量兴农战略,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第五章种子处理和包装
(含有两个或更多氨基的化合物,其合成的原料为鸟氨酸,关键酶是鸟氨酸脱 羧酶。最普遍也是有重要生理功第能五章的种多子胺处是理和腐包胺装、尸胺、亚精胺、精胺等。)
1980年代初,前苏联研制成功高分子聚合物等作为黏合 剂,同时配上农药等活性成分,用于种子包衣,使种子包衣 技术产生一个飞跃。
随之,美国、前苏联、日本和西欧一些国家,都采用种 子包衣技术,很多地区已经得到普及。种衣剂也发展为农药 型、药肥型、生物型、特异型等多种类型。
我国种子包衣技术研究及应用起步较晚。
二、药剂处理 不同作物的种子上所带病菌不同,应合理选用药 物,用药剂浸种或拌种防治病虫,并严格掌握药剂浓 度和处理时间。
第五章种子处理和包装
第五章种子处理和包装
第五章种子处理和包装
第五章种子处理和包装
三、生长调节剂处理
通过激发种子内部的酶活性和某些内源激素, 来抵御种子萌发干扰,促进种子发芽出苗。
第五章种子处理和包装
四、肥料浸拌种
(1)菌肥处理:根瘤菌、固氮菌
(2)肥料拌种:硫酸铵、过磷酸钙、骨粉。
五、微量元素处理
微肥:硼、铜、锌、锰、钼。
六、物理因素处理
(1)射线处理:α、β、γ、χ 、激光 。
(2)低频电流处理 (3)高频电场处理
(4)红外线处理
(5)紫外线处理
(6)磁场和磁化水第五处章种理子处(理和7包)装低温层积处理
1976年,轻工业部甜菜糖业研究所对甜菜种子包衣进行
过研究。
1980年,毛如达等人进行了夏玉米草种子丸粒化(并接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一次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
需要由其它单位和个人经营时,必须经当地种子公司审查批准列入计划,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种子公司没有经营的小宗作物种子,允许自产自销。
第三十一条 种子公司根据品种布局,按计划采取预约繁殖、预约收购、预约供应的办法,实行合同制,组织统一供种。省种子公司可以设立供种站、销售点和不脱产的种子员,做好种子的调剂供应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准收购和供应。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不合格种子时,应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种子检疫工作,由植物检疫部门按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执行。
进出口种子的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执行。
第六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实行微利政策。银行给予低息贷款,其盈利用于种子建设。
第十一条 育种单位或个人培育出的并经审定合格的品种,在生产利用期间应定期向种子公司提交规定数量的原原种,进行高倍繁殖,并提出相应的栽培技术,供生产上推广应用。
第三章 品种审定
第十二条 省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统一管理全省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农作物新品种中间试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二十四条 调出省的种子,必须经省或调出方的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调运。否则,运输、邮电部门不得承运或邮寄。
第二十五条 调入省的种子,须持调出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调入方进行复检。
省内调剂的种子由调出方自检,调入方复检。
第二十六条 到南繁基地繁育种子必须报省种子部门批准。未经检验、检疫的种子严禁带运,严禁在南繁基地作病虫害接种试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实用文档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用文档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在推陈出新 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方面
实行植物新品种 保护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 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 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 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 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 独占权。
认可农民自繁种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 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 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 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既保留了我国农民长期的一 个生产习惯,同时也对钻法 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 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 和打击。
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
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 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种子法修改, 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 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 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 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
对转基因品种采取“积极 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 规、加强监管”的态度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 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 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 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 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 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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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 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等情形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 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对已登 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 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撤销登记。
2 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同时将育繁推一体化 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明确主体责任
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 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 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 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 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5.1种子法
假种子坑农害农案例
巴彦淖尔市双河镇农民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农家乐种子农药经销部天丰农资44号经理刘 平购买了USA LH5009商标食用向日葵种子, 当时以每袋280-3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共计 60000余元的种子,耕种面积达800余亩。 销售商刘平说:该品种抗病性强、茎秆粗壮、 商品粒长2.2厘米、粒髋0.9厘米、籽粒黑色有 白色条纹、亩产300公斤左右; 事实:播种6-8天后种子渐渐出苗,有很多苗 出土后生长缓慢,还有很多苗不出土,空种、 坏种就占了14%以上。植株长到100CMT后停 止生长并陆续干枯死亡,造成农户巨大经济 损失。
第五章农业生产经营法
5.1种子法
5.1.1先认识下种子
5.1.2优良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提高农作物产量
袁隆平的杂交水稻
目前世界上的水稻亩产量一般是四五百
公斤,而我国的杂交水稻亩产已突破 900公斤,大大领先世界。 袁隆平说希望在有生之年将水稻亩产量 突破1000公斤。 袁隆平预测:水稻理论产量可达亩产 1500公斤
识,请同学们了解种子,学会辨别假 劣种子,并指导农民朋友拿起法律维 护自身的权益。
世界水稻之父-----袁隆平
产量提高可以养活更多的人
5.1.2优良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改善和提高农产品质 量 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 提高农业竞争力
假劣种子的危害
5.1.3辨别假劣种子
假种子: 劣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或以此种子冒充他品 种种子; 种子种类、品种、产 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 符的。
假种子坑农害农案例
假种子坑农害农案例
处理:接到农户的 举报后,工商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查封 了刘平的种子店, 没收了大量的假种 子。并按农户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6.24•【文号】农业部令7号•【施行日期】199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种子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令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4)与种子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由于 大多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国有 种子公司中剥离出来并将种子公司等种子 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种子 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 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 感情上出现新的矛盾。
• 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
• 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种子法第55条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 机关。这是针对目前工商、技术监督部门 无力承担种子执法任务的情况而制定的。 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 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 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 “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 行种子行政执法;
• 2、控制危险: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危险的发 生,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 共安全、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3、配置资源:资源配置方式分为市场配置 与政府配置两类,各有利弊。
• (二)消极影响
• 1、如果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 市场体制的形成、限制公平竞争、导致和 保护垄断行为,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 三、《行政许可法》为中国社会带来的变 化
• 1公民办事更方便了 • 2许可依据要公开了 • 3政府说话要算数了 • 4权限行使要集中了 • 5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听证了 • 6行政许可不收费了
种子生产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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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平
茹振钢 1958年生,河南沁阳南关人,小麦育种专家。河南科技学院生命科技学院副院 长、教授。是河南省十大科技名人。被人民誉为“小麦之父”。 2014 年 1 月 10 日获得 2013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一、成就及荣誉
河南省十大科技名人。 成功的研究出“百农64、矮抗58”等小麦品种,获国家“首席专家”称号,全国各大 媒体曾多次报道。并将国家奖给个人的两部高级轿车捐献给河南科技学院,为小麦的优 良品种研究做出了突出贡献。被人民誉为“小麦之父”。 主持“抗病虫高产小麦新品种选育研究”——“九五”河南省重大科技项目; 参加“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筛选与种子加工技术研究”——国家重点项目; 承担“优质抗病超高产小麦新品种选育与产业化研究”——国家863项目…… 茹振钢瞄准国际尖端育种技术,建成了小麦抗蚜虫育种新体系,育成抗病虫优质小麦品 种“百农64”、“百农160”等,为黄淮海地区小麦生产提供了环保型的优质种源…… 2014年1月10日获得2013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种子生产与经营
农作物种类有哪些
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嗜好作物)、工业 原料作物、饲料作物,药用作物等,
粮食作物以水稻、豆类、薯类、青稞、蚕豆、小麦为主要作物;
经济作物以油籽、蔓青、大芥、胡麻、大麻、向日葵等为主;蔬菜作 物主要有萝卜、白菜、芹菜、韭菜、蒜、葱、胡萝卜、菜瓜、莲花菜、 菊芋、刀豆、芫荽、莴笋、黄花、辣椒、黄瓜、西红柿等;果类有梨、 苹果、桃、杏、核桃、李子、樱桃、草莓、林檎等品种,野生果类有 酸梨、野杏、毛桃、苞瑙、山樱桃、沙棘、草莓等。嗜好作物如烟草、 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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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1、人身自由罚 • (1)行政拘留
• 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决定主体: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期限:1至15日。
• (2)劳动教养 • 条件:
• 第一、处罚机关合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 第二、处罚对象合法: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 犯罪的人;
• 1公民办事更方便了 • 2许可依据要公开了 • 3政府说话要算数了 • 4权限行使要集中了 • 5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听证了 • 6行政许可不收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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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一)设定原则:
• 1、在经济生活领域,行政许可仅限于市场无 法解决的非私益物品问题的管理;;
• (4)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专业行政执法机 构开展种子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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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点 (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由于国家没有统
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 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 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 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
•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坚持“处罚不相 替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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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种类
• 以处罚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限制或剥夺权 利类的处罚、科以义务类的处罚和影响声 誉类的处罚;
• 以处罚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自由罚、声誉 罚、财产罚和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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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 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 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 “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 行种子行政执法;
• 2、在公众采取自治管理的方式无法解决或难 以解决的情况下设定;
• 3、在采取登记制度即可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时, 不设行政许可;
• 4、在严重影响公众基本权利和自由实现的领 域可以设行政许可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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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 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 康、生命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 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 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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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特征 • 法定性 • 制裁性 • 惩戒性 • 对象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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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 处罚法定原则
•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 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设 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 法规可定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 执照以外的处罚;规章可设定警告或一定 数量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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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二、种子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 1、负责种子的全面管理,及时查处假劣种 案件。种子打假专项治理。在农业生产的 关键季节,依法检查种子经营单位,整顿 种子市场,查处假冒伪劣种子,保护农民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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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2、第57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 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种子质量检验和 检疫。通过连年的种子三期检验和田间、 调运检疫,提高种子质量,避免重大质量 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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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三)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 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是政府管制的根本 原因,政府机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是 行政许可产生的根本原因。
• 公共产品的特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 纯粹的公共物品:国防、外交、治安、治 污等。社会资源中较多的介乎于私益物品 与公共物品之间的物品(准公共物品), 主要分为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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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四)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 •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与加
入WTO的需要 • (二)完善政府职能的需要 • (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要
求 • (四)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 • (五)巩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成果,推
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法治化的需要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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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行政许可的种类
– 许可证 – 执照 – 注册登记 – 准×证 – ××证 – 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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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第三节种子行政处罚
•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原则 • (一)行政处罚的特征 • 1、含义 • 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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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二、行政许可的影响
• (一)积极作用
• 1、促进宏观调控:政府通过许可制度有效 地控制社会的生产、经营规模,维护市场 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可以有效地利用 国有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可以控制进 出口贸易,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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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2、控制危险: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危险的发 生,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 共安全、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第三、处罚程序合法:由公安机关初步决定,征 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意见后,报请劳教管 委会审批,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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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产罚 • (1)罚款:原则上缴罚分离,罚款必须上
缴国库;
• (2)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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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注意几个不违背本原则的情形:
•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 法规的,可以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但若 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只能是别的处罚;
•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而该 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该处罚不违背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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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3、种子技术鉴定。依据种子法律法规, 每年鉴定种子纠纷案件数起,为种子管理 和司法部门正确裁决种子案件提供法律和 技术依据。 4、品种审定。通过对品种区域试验结 果进行技术论证,审定鉴定新品种,实施 品种保护,为其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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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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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一、当前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
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种子行政执法组织机 构,并在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上取得了重大进 展。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主要来源,或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在本系统内直接调编成立,或从 原国有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种子公 司中剥离而来,或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分离而 来,或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拨编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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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
• 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种子法第55条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 机关。这是针对目前工商、技术监督部门 无力承担种子执法任务的情况而制定的。 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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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第二节种子行政许可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 (一)概念(政府规制、行政审批)
• 1、定义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 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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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 1、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 2、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 • 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 4、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险或影响秩序
•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如出示《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 《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向管理对象表明身份, 以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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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4)与种子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由于 大多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国有 种子公司中剥离出来并将种子公司等种子 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种子 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 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 感情上出现新的矛盾。
(2)队伍结构完整但人员参差不齐。由于种子
行政执法人员来源不同,现有种子行政执法队伍
的人员状况表现为专业科技人员多,行政干部和 其他人员少;中专以下人员多,大专以上人员少;农 业专业人员多,法律等专业人员少;中初级科技人 员多,高级科技人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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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3)执法专业性强但责任重大。种子是特殊的活 的商品,故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既要牢牢掌握种 子专业的基本技能,又要精通农业、经济和法律 等相关知识,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行政,达 到最终执法目的。但因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 异较大,故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不出现偏差。
•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 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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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 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 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