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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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供电公司党组

关于县局股级干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改革,健全县级干部管理制度,造就高素质股级干部队伍,为深化县局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省市电力公司有关干部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局股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级干部是指县局所聘任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股级干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体制与管理

第五条县局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设置股级干部岗位。建立职责明确、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职数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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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局本部部门股级干部职数一般为2人;

(二)县局本部部门正职按正股级管理,副职按副股级管理;基层站所正职一般按副股级管理,副职一般按职工管理。

第七条股级干部任职时间从县局聘任之日算起。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八条股级干部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县局有关生产经营业务;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团结合作,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九条股级干部提拔任职应具备以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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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为后备干部;

(三)提任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应在同级副职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

(四)提任副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应具有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验;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任职年龄及待遇

第十条股级干部任职年龄界限:

(一)股级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8周岁(当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原始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股级干部每届任期为2年,以宣布任职时间为起始时间;

(三)在股级干部换届时,距规定任职年限不够一个任期的,聘任到本人年满规定年龄的当月,次月不再聘任;

(四)因年龄原因退出干部岗位的股级干部,除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外,其它奖金及福利待遇按一般职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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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或不得聘任领导职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县局党委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股级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向局党委提出任用意见和建议;

(四)局党委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一致后,集体研究决定;

(五)征求协管方意见;

(六)需要任前公示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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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

(八)宣布任职。

第十四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测试;

(五)民主测评;

(六)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七)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在征求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向局党委提出任用意见和建议;

(八)局党委研究决定;

(九)征求协管方意见;

(十)任前公示;

(十一)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

(十二)宣布任职。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面向本单位公布招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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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向局党委提出任用意见和建议;

(七)局党委研究决定;

(八)征求协管方意见;

(九)任前公示;

(十)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

(十一)宣布任职。

第十六条完善并认真执行拟提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职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采取发公示通知或张榜公告等形式,在其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以干部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经公示无问题,或者有问题但不影响任职的,予以任用。

第十七条对提拔任职的股级干部,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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