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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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英美法 • 英美法是将各种对财产的利用形态都可以形成为 一个单独的权利,因此不存在着一个所有权和他 物权相区分的逻辑性体系。 • (五)简评
• (六)我国的《民法通则》与《物权法》 • 1、《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专门规定了“财产 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没有构 建完整的用益物权体系 。 • 《物权法》颁布后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 (二) 地上权 • 1、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 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及竹木取得所 有权的一种权利。 • 德国民法典101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952条。 • 2、地上权的特征:1、是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限 制物权。2、地上权及于土地的表层而且依建筑 物或工作物的性质,可以及于土地的下层;3、 地上权一般以协议的方式设立,也可以其他方式 设立;4、地上权可以转让,也可以成为抵押权 的标的;地上权可依期满而消灭。
•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客体的特定性----限于国有土地 (2)取得方式特殊----出让和划拔 (3)目的的特定性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 (4)权利的可流转性----因取得方式不同而 又所区分,出让取得的转让、互换、赠与、出资、 抵押;划拨的不同 定限物权;有期物权
• (三)永佃权 • 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 行永久性耕作或畜牧的用益物权。 • 永佃权源于罗马法。 • 日本:“永小作权” • 台湾:“永佃权”(田面权,现在叫“农用权”) • 永佃权通常基于和土地所有人订立的永佃权设 定合同而取得。这种合同往往要求以书面形式订 立,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否则将依法不生永佃权 设定的效力。
• (二)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法的相关规定 • 1、法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包括:用益权、使用 权、居住权、地役权; • 2、德国:地上权、役权(地役权、用益权和限 制的人役权)先买权和土地负担。 • 3、日本:民法典对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入会权作了规定。此外,在单行法中还对矿业权、 渔业权这两种用益物权做出了规定。 • 4、 瑞士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地役权、 用益权及其他役权)、土地债务; • 5、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农 用权)、典权及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 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的,自动续期。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 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1、在罗马法上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的实质为限(以保存物 的本体为条件) • 2.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为 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有使用与收益 之权,但用益权人负有保存该物本体的义务。” • 用益权具有与债权(租赁)不同。 •
• 3.德国法 德国民法从第1030条:物上得以此种方式设 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享有收取物 的收益的权利。(物权性使用权) • 用益权主要运用在三个方面:(1)用于抚养或 者供养特定人的一生 ;(2)用于解决设权人自 己的养老问题,这种用益权称为“所有权人用益 权” (3)用于担保债权,这种用益权称为“担 保用益权”
• 案例: • 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 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商店B,A与B曾于1994年5月 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B在20年内不得抗拒除该商 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A的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 为此,A每年向B支付10万,以作为补偿。合同生效后1 年,B因经营不善便将其房屋全部转让给C.在与C订立 合同时,B未向C提及其与A的协议,C购买到该房屋以 后拆掉该房屋,并欲兴建一幢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与 A酒店相距约200米。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B和C 交涉,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遭到拒绝;A便在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C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B与 C之间转让商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损失。 • 试分析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A与B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如何处理该案。
• 146、147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其权利进行哪些处分?
( ) • A.转让 B.出租 C.抵押 D.出让 • • 2、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7月1日以出让的 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开发建成商品 房后,2003年7月1日将该宗房屋一并转让给乙公 司,该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丙 于2004年7月1日入住,此时丙对该土地的使用年 限最高为多少?若该公司于2000年7月1日又以出 让的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开发建成 一写字楼,2001年7月1日转让于丁公司,则丁公 司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高为多少?
• 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 • 一般用益物权 • 《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一般用益物权,即土地承 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 役权。 •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准物权、特许物权) • (1)海域使用权 • (2)探矿权、采矿权 • (3)取水权 • (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 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种类 (一)用益权 • 用益权为在尊重他人所有权的基础上,以不 损害用益物实质的方式,对他人的特定财产加以 概括利用的权利。 • 对他人所有的物如同自己所有,享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法国民法典578条) • 用益权与用益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益 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是学理上的分类。用益 物权不止于用益权,除用益权外,属于用益物权 范畴的,还相当多。
注意:房地一体主义的要求: 146、147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 并处分。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 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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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各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4、查找居住权、典权方面的案例。
第三节 我国规定的一般用益物 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 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 为目的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权 利。
• (四)典权 • 1、典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 • 2、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 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 10年不等。 • 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原典价),赎回房屋。 (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 • 典期届满经过两年不回赎,典权人(承典人) 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 3、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书面形式合同(招标、拍卖、协议) • 《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 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 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 式出让。 •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 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 权。” • 作业:收集并消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 同
第七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 • • 一、用益物权概念与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即是对他人之物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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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4、用益物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 5、用益物权一般为独立物权 6、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 提 • 7、设定、移转的登记问题因不同种类而定 • 8、有偿无偿问题因设定的目的或约定而定
• 思考:地上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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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居住权 B.永佃权 C.抵押权 D.典权 2、根据民法理论,( )。 A.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B.用益物权可以以动产为标的物 C.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D.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占有为前提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一般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记。建设用地使用权Baidu Nhomakorabea登记时设立。 (139条) • 注意其物权变动方式——债权形式主义
•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 土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 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 支付出让金及其他行政费用。建设用地可以通过 划拨方式取得的情形: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国土资源部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
•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 第一,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 同(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 第二,独立物权/从属物权 • 第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 第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 第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体系
• • • • 一、各国用益物权体系 (一)罗马法 1、役权制度(人役权和地役权 ) 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 奴畜使用权 • 2、永佃权 • 3、地上权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P268) (1)自己使用、收益的权利; (2)交由他人(部分)使用(设定地役权、出租 出借) (3)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担保 ) (4)物权请求权、相邻关系、抛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依法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 (2)按规定的土地用途进行使用和保护义务
•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 •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 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 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 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 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 权证书。
(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 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 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 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 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 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 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 土地用途的规定。
• (五)地役权 • 1、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目的,以他人 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法国法637条, 德国法1018条,意大利1027条 • 2、地役权的特征: • A、地役权附随于需役地,是需役地所有权的从 权利; • B、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 C、是以他人土地便宜之用的物权; • D、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利;(法国法700条,德 国法1025条、1026条,意大利1071条) • E、可依多种方式取得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