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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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2014-4-29 12:18:02来源:东奥会计在线作者:【大中小】
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名片: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己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提示:反向列举,哪些没有扣税规定。酒、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能扣。
解释:扣税规定前后大致属于同一税目。不能跨税目抵扣。只有石脑油例外。
【同步练习】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准于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的是()。
A.以外购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白酒
B.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C.以外购已税汽油为原料生产润滑油
D.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应税小汽车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已纳消费税的扣除。(1)酒类没有消费税扣税规定,A错误;(2)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其中外购已税润滑油已纳消费税税额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C错误;(3)汽车轮胎、小汽车不是扣税税目,D错误。
具体规定: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案例】外购已税卷烟贴商标、包装生产出售的卷烟,计算最终出售的卷烟的应纳消费税税额时,不得扣除购进卷烟已纳消费税税额。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解释】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案例】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计算小汽车应纳消费税税额时不得扣除轮胎已纳消费税税额(“小汽车”没有扣税的规定,“小汽车”和“汽车轮胎”不属于同一税目)。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解释】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除外)。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解释】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案例】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精生产的勾兑白酒,计算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时不得扣除酒精已纳消费税税额(“酒类”没有扣税规定)。
2.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案例】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份从某工业企业购进香水精800公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经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进项税)上注明销售额为200万元;当月领用其中的60%用于生产香水并全部销售,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000万元。已知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1)甲企业9月份应纳消费税﹦1000×30%-200×30%×60%﹦264(万元);(2)甲企业9月份应纳增值税﹦1000×17%-200×17%﹦136(万元)。
【特别提示】
(1)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2)从规则上看,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燃料油例外)。
(3)从依据上看,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从方法上看,需自行计算抵扣。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倒轧的方法。
(5)从抵扣消费品的来源渠道看,2006年以前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自2006年,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6)其他限制条件: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关于珠宝首饰抵扣消费税与不得抵扣消费税的案例:
某首饰厂外购1000颗经过其他首饰厂加工的珊瑚珠之后的业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