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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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卫监督[2006]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0.20

【实施日期】200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

通知

(苏卫监督〔2006〕24号2006年10月20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的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卫生监督工作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管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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