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大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二、水利设施补偿
三、电信设施补偿
四、林木补偿
667株以上部分不予补
偿)
(亩栽334-667株单株
说明:
1. 果树原则上每亩地最高补偿株数为111株(蓝莓、树莓、葡萄除外),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补偿;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的,所超出面积按同类标准的50%予以补偿。
3.上述补偿标准中提到的果木补偿标准为露天果木补偿标准,若遇温室大棚类果木,则补偿标准上浮同类露天果木补偿价格的1.5-2倍。
4.电力设施补偿标准,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涉及规范以及有关规定额标准,由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进行动迁改造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动拆迁改造施工,并编制动拆迁改造预算,经大连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审核后的决算值作为补偿依据。
地面附着物怎么补偿
地⾯附着物怎么补偿
地⾯附着物即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地上建造的⼀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塔,⽔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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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附着物怎么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地时由⽤地单位⽀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
2、《⼟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律不予补偿。
3、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井、道路、管线、⽔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及被征⽤⼟地上林⽊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平为原则。
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和运输等费⽤,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补偿费按树⽊的⼤⼩进⾏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付林⽊补偿费⽽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情况予以补偿。
枣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枣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枣庄市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对于因施工活动而损坏或影响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是指地面上的植被、地面覆盖物、道路、广场、人行道、绿化带等各种形式的地面覆盖物和附着物。
在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地面附着物的损坏和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补偿范围。
地面附着物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植被受损或死亡的补偿;2. 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覆盖物(如砖石、瓷砖、水泥等)破损或损坏的补偿;3. 因施工活动导致道路、广场、人行道等地面结构受损或损坏的补偿;4. 因施工活动导致绿化带、草坪、花坛等地面景观受损或破坏的补偿;5. 其他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附着物受到损害或影响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评估,对受损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确定损失的具体范围和程度;2. 补偿方式,根据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合理的补偿方式,包括修复、更换、赔偿等;3. 补偿金额,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和补偿方式,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4. 补偿责任,明确施工方对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并确定补偿的具体责任主体。
三、补偿原则。
在确定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确保受损地面附着物得到充分补偿;2. 依法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环保补偿,补偿标准应当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鼓励采取生态友好的修复和补偿方式;4. 协商补偿,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5. 公开透明,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
四、补偿管理。
为了有效实施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制定补偿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地面附着物补偿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2. 设立监督机制,建立补偿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补偿标准的滥用和不当行为;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4. 健全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5. 加强法律监管,加强对地面附着物补偿行为的法律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三、土地上的附着物赔偿后归谁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吴政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
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吴忠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3日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利通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利通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利通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红寺堡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红寺堡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红寺堡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铜峡市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青铜峡市林(果)类补偿标准(三)青铜峡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盐池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盐池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盐池县青苗补偿标准附件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同心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同心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安阳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6
元/平方米
1.总价=单价×水面积;
2.包括育苗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费;
3.此标准包含增氧、投料设备和引、排水渠设施等配套设施。
防渗+护坡。
48
元/平方米
鱼池
砖彻+抹面+防渗。
60
元/平方米
砖彻+磁砖+防渗。
70
元/平方米
电力、通讯
设施
生产、
生活用电
220伏生活用电。
据实补偿
自费电网改造户按收据补偿。
20—80
元/平方米
搬家补助费
拆除有批建手续的住宅或企业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0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1.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型用房;
2.阳台、走廊按照一半面积计算;
3.标准层高2.8米。
砖木结构
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或塑钢、铝合金门窗。
600
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
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或塑钢、铝合金门窗。
由水泥骨架搭建而成,采光材料为塑料布。
竹木结构大棚。
10
元/平方米
由竹木搭建而成,采光材料为塑料布。
小拱棚。
5元/平方米
连栋式棚体
自动化智能标准温室。
600
元/平方米
一般占地5亩以上,两个以上,全部钢筋骨架,采光材料为PVC透明板,室内配备有加温和降温设备、自动喷滴灌系统、遮阳网等先进设施,能进行自动化生产。
砖混结构
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水泥硬化,一般木门窗或塑钢、铝合金门窗。
铁路建筑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铁路建筑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铁路建筑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青苗类(一)耕地青苗 1、山杏苗:1 年生 1200 元/亩。
2、新疆杨苗:3 年生 15000 元/亩。
3、速生杨苗:1 年生 2800 元/亩。
4、水蜡球:1. 00 元/株。
5、耕地间种黄太平苗:1-2 年生 1. 00 元/株。
6、耕地间种李子树:1-2 年生 1. 00 元/株; 3 年生 2. 00 元/株。
7、耕地间种棉槐苗:2 年生 2. 00 元/株。
8、耕地间种大扁杏苗:1-2 年生 1. 00 元/株; 3-4 年生 2. 00 元/株。
(二)大棚青苗 9、棚内果树:5000 元/亩+2. 00 元/株。
10、棚内外葡萄苗:1/ 121. 00 元/株。
11、棚外葡萄树:2. 00 元/株。
12、棚外李子树:2. 00 元/株。
13、棚内北海道黄杨:1. 00 元/株。
14、棚内果菜:5000 元/亩。
15、棚内外叶菜:1600 元/亩。
16、棚内食用仙人掌:6. 00 元/株。
17、棚内新栽小食用仙人掌:2. 00 元/株。
18、棚外黄芪:3000 元/亩。
19、棚外苜蓿:400 元/亩。
二、建筑、构建物类(一)房屋 1、有证房:砖木 480 元/平方米,半砖木 400 元/平方米,土木 360 元/平方米。
2、附属房:砖木 300 元/平方米,半砖木 260 元/平方米,土木 200 元/平方米。
3、棚厦:砖木 150 元/平方米,半砖木 100 元/平方米,土木 80 元/平方米。
4、看护房:砖木 200 元/平方米。
5、牛舍:砖木 100 元/平方米。
(二)大棚 6、当铺地西山大棚:2035 元/平方米。
7、其它大棚:1420 元/平方米。
(三)地面 8、理石地:35 元/平方米。
9、大水泥方砖地:35 元/平方米。
10、小水泥方砖地:25 元/平方米。
11、硬化水泥地:3/ 1212、普通水泥地:15 元/平方米。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和补偿中,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下面将就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棚屋、粪肥、农具、果树、蔬菜、麦秸、玉米秸、豆秸等,这些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其次,对于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青苗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青苗包括小麦、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作物,这些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生长期、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总之,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促进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综上所述,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一、补偿标准1.1协议双方确认,在地上附着物交易中,地上附着物的归属权将根据本协议进行确定。
1.2协议双方同意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为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拆卸、修复等过程中的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补偿标准:二、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2.1使用权补偿租赁或购买方在使用地上附着物的过程中,与归属方就使用权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是一定金额的支付,也可以是按照使用年限的比例支付。
协议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前达成一致并明确写明在协议中。
2.2维护费用补偿2.3拆卸费用补偿当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期限到期或需要移除时,归属方有权要求使用方对其进行拆卸。
协议双方应就拆卸费用进行协商并明确写明在协议中。
如果拆卸费用超过一定金额,可以采用分期支付或其他协商一致的方式。
2.4损失赔偿在地上附着物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使用方的原因导致地上附着物的损坏或丢失,使用方应对归属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进行协商,协议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前达成一致并明确写明在协议中。
三、附则3.1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3.2本协议的签署并不影响地上附着物的其他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只有在书面形式的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方生效。
3.4本协议一式两份,使用方和归属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将明确约定了地上附着物的归属权和各种补偿事项。
通过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购买等交易的顺利进行。
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为依法合理规范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秦皇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标准。
在本市辖区内征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给予补偿的,应执行本标准。
一、果树补偿(一)果树栽植密度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树、杏树、樱桃树、桃树、李子树、红果树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板栗树、核桃树、柿子树、枣树每亩不超过55株。
其它鲜果类果树密度标准同苹果树,其他干果密度标准同板栗树。
鲜食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不超过每亩666株。
超标部分不予补偿。
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数补偿。
(二)补偿标准1、鲜果类(包括苹果、梨、桃、杏、柿子、枣、红果、李子、樱桃等)(1)盛果期树:按该树盛果期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0.6—0.8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树产值的1.0—1.2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2—1.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5—1.8倍计算补偿。
(5)幼树苗圃:按当年同种苗木市场价格补偿。
2、干果类(包括核桃、板栗等)(1)盛果期树:按该树种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10—13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3—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3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4—0.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5—0.6倍计算补偿;四年以上至初果期前,按初果期树的0.6—0.9倍计算补偿。
枣庄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枣庄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前言。
枣庄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地上附着物是指建筑物外墙、阳台、空中花园、露台等部位外挑部分悬空超出地界的附着物。
合理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于城市的美观、安全和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3. 《城市土地管理法》。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地上附着物补偿范围。
地上附着物补偿范围包括建筑物外墙、阳台、空中花园、露台等部位外挑部分悬空超出地界的附着物。
2. 补偿标准的确定。
(1)按照地上附着物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不低于200元;(2)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地上附着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 补偿标准的支付方式。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拆迁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执行。
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为枣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2. 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市城市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及时执行。
3. 补偿标准的争议解决。
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五、结语。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地上附着物的合理补偿,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希望市民能够理性对待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问题,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制定如下规定:一、补偿范围。
1. 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作物等。
2. 补偿范围涵盖征地所造成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作物等的损失及其附带的损失。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等。
2. 设施、树木、作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设施的修复费用、树木的补偿价值、作物的收益损失等。
三、补偿计算方法。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实际价值乘以相应的补偿比例。
2. 设施、树木、作物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的损失金额。
四、补偿程序。
1.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
1.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少付。
2.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变更补偿标准和程序。
六、补充条款。
1. 本文所称补偿标准指的是青岛市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补偿标准。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征地补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协商,但不得低于本文规定的补偿标准。
七、附则。
1.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至新的补偿标准出台。
2. 对于违反本文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即是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果树1、一般果树(苹果、梨、核桃、杏、桃、榛子、板栗、桑、石榴、柿子、枣、冬枣、黑枣、李子、樱桃、桔子、山楂树等)果树苗(胸径<5厘米):10元/棵幼果树(胸径5-15厘米):150元/棵盛树苗(胸径>15厘米):400元/棵2、香椿树果树苗(胸径<5厘米):10元/棵幼果树(胸径5-15厘米):100元/棵盛树苗(胸径>15厘米):300元/棵3、葡萄果苗(当年栽种):5元/棵幼果树(栽种期≤3年):25元/棵盛树苗(栽种>3年):50元/棵4、银杏树苗(胸径<5厘米):100元/棵成树(胸径>5厘米):300元/棵5、苜蓿花树树苗(胸径<5厘米):10元/棵成树(胸径>5厘米):100元/棵(二)、用材树1、一般用材树(杨、柳、槐、榆、椿等)树苗(胸径<5厘米):8元/棵幼树(胸径5-10厘米):20元/棵幼树(胸径10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60元/棵成树(胸径20-30厘米):80元/棵成树(胸径30厘米以上,35厘米以下):130元/棵2、竹子幼苗(胸径<5厘米):8元/棵成树(胸径>5厘米):30元/棵3、松、柏树幼苗(胸径<5厘米):100元/棵成树(胸径>5厘米):300元/棵4、苗圃果木苗圃:5000元/亩材树苗圃:3000元/亩5、灌木灌木:10元/丛(三)、集体土地上居民、副业用房补偿砖混、框架结构楼房:650元/平方米其他楼房、砖混结构平房:600元/平方米砖(石)木(瓦)结构平房:5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300元/平方米简易房(砖、石砌墙石棉瓦、玻璃钢瓦屋顶):150元/平方米铁皮房:150元/平方米地下室(砖、石砌):150元/平方米地下室(钢筋混凝土):执行同类房屋赔偿标准简易棚(石棉瓦、木、土墙,石棉瓦、彩钢板、油毡、草屋顶):70元/平方米(四)、集体土地居民、副业房屋附属设施及有关项目补偿院墙(土墙):26元/延米院墙(砖、石干砌墙):52元/延米院墙(砖、石浆砌墙高度≤2米):78元/延米院墙(砖、石浆砌墙高度≥2米):100元/延米(注:墙面抹灰,每延长米单面加10元、双面加20元)影壁墙:300元/座,单面贴砖600元/座,双面贴砖1000元/座院墙造型门:贴砖500元/座、抹灰300元/座、清水200元/座门楼:双柱、梁、檐板、贴砖、字画3000元/座双柱、梁、檐板、贴砖2500元/座双柱、无梁、无檐板、贴砖1500元/座双柱、抹灰、无檐板500元/座双柱、无抹灰、无檐板300元/座大门:800元/个院坪(平铺砖):10元/平方米院坪(立铺砖):25元/平方米院坪(砼地面):25元/平方米台阶、月台(砖结构、水泥抹面):180元/立方米(注:贴砖的,参照室内装修标准)月台花墙:20元/延米沼气池:2500元/个家用电泵水井:1000元/眼渗水井:500元/个家用水箱(塔、压力罐):1200元/个上水管:5元/m下水管:10元/m地窖:500元/个地暖沟:300元/个电线杆:200元/根电话:100元/部宽带网:50元/个电视接收器:5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个空调: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150元/台土暖气:500元/套厕所(砖、石浆砌墙):450元/个厕所(简易结构):200元/个粪池:100元/个牲畜棚:500元/个单个猪圈:300元/个鸡、鸭、狗舍:50元/个猪槽、牛槽:100元/个火炕:300元/个灶台:50元/个(五)厂矿企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厂矿企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设施赔偿参照民房拆迁标准给予赔偿(六)交通设施补偿水泥路面(15厘米厚、4米宽):60元/平方米沥青路面(4米宽):60元/平方米过路涵洞(管涵):300元/延米过路涵洞(拱、板涵):800元/延米(七)农业生产设施补偿大棚(温室及附着物):20元/平方米大棚(冷棚及附着物):10元/平方米鱼塘:1500元/亩农业灌溉水井:20000元/眼地下防渗管道(含出水口):20元/米水渠(土):10元/米水渠(砼、砖、石砌净宽度≤0.5米):35元/米水渠盖板(砼、石):20元/延米(八)其他补偿坟:500元/座墓碑:100元/个村集体仿古牌楼:30000元/座。
集体土地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10
斗渠闸门(T型)
元/个
300
斗渠闸门(+型)
元/个
500
元/个
800
健身器材(迁移费)
元/个
100
红薯地窖
元/个
300
土草窖
元/立方米
20
水泥草窖
元/立方米
50
沼气池
元/套
3000
水泥牛槽
元/平方米
30
大理石厂牌
元/平方米
150
化粪池
元/个
120
沥青路面
元/平方米
40
水泥路面
元/平方米
70
炉渣灰沙砂石路
元/平方米
25
生产路
元/米
10
水泥衬砌渠
元/米
40
土渠
元/套
500
动力电
元/户
2000
变压器搬迁
元/台
距离高压线50米以内:50000距离高压线100米以内:60000距离高压线100米以上:80000
灌溉机井
元/眼
20000
不含井泵及用电设施,废弃井不予补偿
滩地二眼、三眼、四眼
眼
每眼300
坟
元/座
2500
塑料拱棚
元/亩
2000
水泥钢绞线拱棚
元/亩
3000
4000
移栽幼果树
元/亩
1200
成材杂树
(直径20C1I1以上)
元/棵
50
未成材杂树
元/棵
10
景观树
元/亩
8000
杂树林
元/亩
4000
成品树篱笆
元/米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林县县城范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17〕5号)及《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上林段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本方案适用范围全县范围目前未完成征收的土地,全部纳入征收范围,适用本方案予以补偿。
二、补偿标准(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1.住房类(1)框架结构:小型砼砖墙700元/m2,红砖墙730元/m2,具主体以上结构。
(2)砖混结构:小型砼砖墙650元/㎡;红火砖墙680元/㎡,具主体以上结构。
(3)砖瓦结构:500元/㎡。
小型砼砌或火砖墙,石墙、内墙抹灰,门窗、水电齐全。
(4)其他结构:泥墙瓦面350/㎡;泥墙草面200元/㎡。
(5)房屋基础:砖、片石砌房屋基脚250元/m³;钢筋混土基脚500-550元/ m³。
2.农业生产用房类(1)砖混结构:350-450元/㎡;如房屋建一层,建筑高度达到2.8米(含2.8米)以上的按650元/㎡折算补偿。
(2)砖瓦结构:350元/㎡(3)泥瓦结构:250元/㎡(4)其它结构:150元/㎡(砖柱、钢柱、石棉瓦或有机玻璃瓦等)3.构筑物类(1)沼气池、化粪池:6立方以下每座3000元,已经不能使用的每座1500元。
6立方以上每座4000元,已经不能使用每座2000元。
(2)粪井:家用粪井每座1000元;地头粪井每座100元。
(3)红砖、水泥砖围墙:60-80元/㎡(4)泥土围墙:20-50元/㎡(5)晒坪、水泥硬化道路、地坪:水泥30-50元/㎡;三合土10-30元/㎡。
(6)挡土墙:150-200元/ m³4.水利结构类(1)水柜、水池:250元/ m³(2)水井:1300-2200元/眼5.房屋装修补偿费按评估给予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地面上附着的各种物体,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标识牌、悬挂物、露天设施等。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地上附着物的设置和维护涉及到城市美观、交通秩序、市民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补偿标准的确定。
1. 根据地上附着物的类型和功能,可以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广告牌和标识牌,可以根据其面积、位置、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分别确定补偿标准。
2.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地区的经济水平、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3.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和公示。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1. 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2. 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及时有效,避免因为拖延或不公正导致纠纷和不满情绪的产生。
3. 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注重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对于可能影响交通、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规定,保障城市的整体利益。
三、补偿标准的调整。
1. 针对特殊情况和特殊地区,可以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
2.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避免因为单方面的调整导致不公平和不合理。
3.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注重市场价格和公共利益,确保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四、补偿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市民和相关单位了解补偿标准的内容和意义,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法治观念。
2. 相关部门可以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正确理解和执行补偿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造成纠纷和矛盾。
3. 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和教育手段,如媒体宣传、公益广告、宣传册等,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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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木质吊杆
副
45
石电杆:长8m以下
根
50
石电杆:长8m以上
根
90
木电杆:长8m以下
根
50
尾径12cm以下
木电杆:长8m以上(不含8m)
根
90
尾径15cm以上
水泥电杆:长8m以下
根
125
水泥电杆:长8m以上(不含8m)
根
215
电线
铝芯电线
m
1.62
钢、铜芯电线
m
2.25
三相电线
m
3.42
电缆线(三相)
150
土墓
门
300
水泥墓
门
600
祖墓
一个自然村1至2门
门
5000
甘蔗
亩
1200元/亩
果蔗
亩
1700元/亩
生姜、菠萝、芦笋、荸荠
亩
3000元/亩
鱼(虾)塘
精养池
亩
4500元/亩
土池
亩
2500元/亩
生活用井
口
1000元/口
工业用井
口
2500元/口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单位(元)
备注
挡土墙
机砖干砌
m3
89
块石干砌
401-450CM
株
480
451-500CM
株
560
501-600CM
株
640
601-700CM
株
740
701-800CM
株
850
801-900CM
株
980
901-1000CM
株
1120
1001-1100CM
株
1270
1101CM以上
株
1440
杨梅
树冠直径50CM以下
株
8
51-100CM
株
40
101-150CM
4M以上
树径50CM以上
株
1500
树径30CM以上
株
1000
其他
株
800
其他杂果
树径50CM以下
株
3
51-100CM
株
7
101-150CM
株
20
151-200CM
株
40
201-250CM
株
80
251CM以上
株
140
毛竹、绿竹、麻竹
成竹
支
15
其他竹
丛
丛
15
台湾
芭乐
50CM以下
株
12
51-100CM
株
30
台
300
空调移机
台
100
电话移机
部
150
有线电视
户
300
电脑宽带
部
400
用电迁移
户
300
沼气池
立方
250
蓄水池
立方
150
卫生间
平方
130
室外
浴室
平方
400
室外
101-150CM
株
50
151-200CM
株
80
201-250CM
株
110
251CM以上
株
140
林木
亩
2400
茶园、茶圃
亩
2500
紫胶、棕树、油桐
株
70
项目
规格
单位
价格(元)
芒果
树冠直径35CM以下
株
3
36-75CM
株
8
76-100CM
株
30
101-150CM
株
60
151-200CM
株
100
201-250CM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四
项目
(不含新种)
规格
单位
价格(元)
龙眼
荔枝
树冠直径35CM以下
株
3
新移植大苗
株
7
36-75CM
株
15
7150CM
株
80
151-200CM
株
130
201-250CM
株
200
251-300CM
株
270
301-350CM
株
340
351-400CM
株
410
m
4.05
三相电表
只
3500
家禽
种鸽
对
10
蛋鸡、鸭
只
5
肉鸡、鸭
只
2
猪
头
50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单位(元)
备注
设备搬迁
小型机座
座
500
中型机座
座
1000
大型机座
座
1500
蘑菇
原料
平方
40
菇架
平方
4
菇灶
个
100
简易铁棚
平方
122
蔬菜温棚
钢石框架结构
平方
30
竹架结构
平方
13
喷头
个
5
水管
m
2.5
莲藕
亩
3000
太阳能
株
80
151-200CM
株
160
201-250CM
株
240
251-300CM
株
320
301CM
株
420
项目
规格
单位
价格(元)
早种
六号
枇杷
树冠直径0.5M以下
株
50
0.5M以上
株
120
1.0M以上
株
200
1.5M以上
株
280
2.0M以上
株
360
2.5M以上
株
440
3.0M以上
株
520
3.5M以上
株
600
株
140
251-300CM
株
190
301-350CM
株
240
351-400CM
株
300
401-450CM
株
360
451CM
株
420
柑橙柚
树冠直径50CM以下
株
3
51-100CM
株
15
101-150CM
株
30
151-200CM
株
70
201-250CM
株
140
251-300CM
株
210
301CM以上
株
280
香蕉
小苗
丛
3
大苗
丛
6
未产果
丛
11
小果
丛
40
大果
丛
60
苗圃
龙眼苗圃
亩
6000
花圃(大)
亩
6000
花圃(中)
亩
3000
花圃(小)
亩
1500
榕树
株
150
说明:苗圃复盖密度在70%以上按100%赔青;复盖密度在50%-70%,按50%赔青;复盖密度在50%以下的,不按苗圃赔青。
项目
规格
单位
价格(元)
金斗墓
门
m3
76.5
块石浆砌、条石干砌
m3
103.5
机砖浆砌
m3
113
条石浆砌
m3
130.5
混凝土机座
m3
350
涵洞石材砌体
m3
103.5
PVC管
1寸以内
m
8
2寸
m
10
3寸
m
16
4寸以上
m
20
水泥管
直径30cm以下
m
32
直径30-80cm(不带筋)
m
40
直径30-80cm
m
81
直径81cm以上
m
135
电杆
简易竹木电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