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over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集体到市政府上访或赴省赴京上访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镇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十三)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参加室间质评的;(十四)实验室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的开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五)实验室有过期试剂的;(十六)其他违反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的;(十七)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十八)传染病防治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十九)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二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二十一)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二十二)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二十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二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二十五)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1起集体到市政府或赴省赴京上访事件的;(二十六)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二十七)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二十八)虽已实施准入,但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达不到技术准入相关标准的;(二十九)普通病房床位和护士的比例未达到1:0.4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来省赴京重复访3次(含3次)以上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十三)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参加室间质评的;(十四)实验室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的开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五)实验室有过期试剂的;(十六)其他违反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的;(十七)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十八)传染病防治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十九)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二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二十一)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二十二)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二十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二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二十五)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1起集体来省赴京上访事件的;(二十六)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二十七)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二十八)虽已实施准入,但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达不到技术准入相关标准的;(二十九)普通病房床位和护士的比例未达到1:0.4的。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到底是个啥?》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吗?这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哟!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个记分标准。
就好比我们在学校,老师会根据我们的表现打分,表现好有奖励,表现不好要批评。
那医务人员也是一样呀,他们要给我们治病,守护我们的健康,如果他们有不好的行为,不也得有个标准来管管嘛!比如说,有个医生对病人态度特别不好,凶巴巴的,就像一只张牙舞爪的大老虎,病人本来就生病难受,心里正害怕呢,再被医生这么一凶,得多难受呀!这难道不该被记分?还有啊,如果医生开错了药,那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就好比开车开错了路,能不危险吗?这能不被记分?再讲讲这个记分标准具体是咋回事。
它就像一个账本,把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一项一项地记下来。
比如说,一次不认真写病历,记几分;对病人乱发脾气,又记几分。
等到分数累计到一定程度,那可就有麻烦啦!就好像我们考试,分数不及格就要补考,医生分数不够,可能就要受到处罚啦!我听说过这么一件事儿,有个护士给病人打针,技术不熟练,一连扎了好几针都没成功,病人疼得直叫,这难道不应该记分?这就好比运动员在赛场上没发挥好,能不影响成绩吗?那这个记分标准有啥好处呢?它能让医务人员更加认真负责呀!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人监督,有人打分,就不敢随便乱来啦。
这不就像我们知道有家长监督写作业,就不敢偷懒一样嘛!而且对我们病人来说,也更放心啦,不用担心遇到不好的医生护士。
不过呢,要让这个记分标准真正发挥作用,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得有人认真去监督,去执行。
不然,这个标准就像一张废纸,没啥用!这就好比制定了法律,要是没人去执法,那不就乱套了吗?我觉得呀,这个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它能让医疗环境变得更好,让我们能更安心地看病。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一、积分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积分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减少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合理。
二、积分管理的对象1.适用范围:凡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2.积分管理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
三、积分管理的内容1.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将不良执业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积分标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积分标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1-3积分,一般不良执业行为4-6积分,严重不良执业行为7-10积分。
3.积分管理的方法: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将记录相应的积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扣减绩效考核、限制资金支持等手段进行惩戒。
积分达到一定阈值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四、积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2.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参考依据。
3.公开透明:将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积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管理的效果和问题1.效果:通过积分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2.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分管理的标准和方法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需要明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积分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建议和总结1.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监管的效果和公正性。
2.强化惩戒:对于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执业许可等。
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16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可及时上报我厅。
联系人:医政处付铁红;中医药管理局何琦环;妇社处王秀凤。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级医疗机构普遍设立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以确定和处罚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务人员。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项目及分值,以增进对该制度的了解。
首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执业资格方面:医生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符合相关执业资格的要求等;2. 诊疗流程方面:医生是否按规定流程和标准为患者诊疗、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等;3. 医疗质量方面:患者就诊后是否出现不良后果、手术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等;4. 患者服务方面:医生是否礼貌待人、是否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等;5. 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医疗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报告、是否主动对医疗事故负责等。
其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分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按照以下等级划分:1.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1-3分之间,如未及时向患者说明手术风险、未按规定使用防护措施等;2. 一般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4-6分之间,如诊断错误导致患者延误治疗、违反院内管理规定等;3. 严重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7-10分之间,如对患者实施不必要手术、涉嫌伪造患者病历等。
最后,医疗机构根据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医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自身的执业行为,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患者的切身利益。
总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于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医务人员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
【字数约780】。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医疗行业不断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各省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下面,我将从目的、内容、实施等方面详细介绍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的自律,惩戒不良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通过记分机制,将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量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记分标准。
不良执业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违反医疗执业行为规范,如违规开展医疗行为、乱开药、滥用处方权、隐瞒疾病信息等;违反医疗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生医疗事故、未按规定使用医用器械等;侵害患者权益,如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患者隐私、拒绝患者合理诉求等。
不同的不良执业行为将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分级记分。
在实施方面,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首先,该管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医疗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其次,对于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将按照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同时,也将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公示,告知患者和社会大众,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对于严重违规和恶意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和执业许可。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通过量化不良执业行为,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力地促使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该管理办法也对于其他行业具有借鉴意义,加强行业的自律,促进良性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over
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over附件1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明显处所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使用的第一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未按规定建立新成员上岗前教育制度,或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六、七条(四)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或未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五)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六)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七)医疗机构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八)为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的实习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及考核合格证明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1 -(九)未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十一)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二)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它医疗文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四)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七)未按规定执行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2 -(八)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九)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十)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十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十二)被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早上起来,一杯咖啡,打开电脑,开始思考这个方案。
得有个明确的目标,不能让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像野草一样四处蔓延。
得有个系统,一个记分系统,让这些行为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一、目标咱们先定个目标,简单明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二、记分标准咱们来细化一下记分标准。
不良执业行为分几类呢?我觉得可以分为三类:轻微、一般和严重。
轻微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医生没有按时出诊,记2分;一般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违规开具处方,记5分;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非法行医,记10分。
三、记分管理记分管理这块儿,咱们得分几个步骤来进行。
设立一个记分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都记录在这个系统里。
然后,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看看它们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如果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说20分,那就得采取一定的措施了。
1.记分累积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就像银行里的存款一样,会累积。
如果一家医疗机构在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了20分,那它就要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了。
2.处理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医疗机构,咱们要采取措施了。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限制其业务范围,比如说,不能再开展某些高风险的手术;暂停其执业资格,让它们整改一段时间;甚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让它们彻底退出市场。
3.恢复信誉当然,如果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清零,那它们就可以恢复信誉,重新开展正常业务。
四、监督与处罚监督与处罚这块儿,咱们得有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
这个部门可以叫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监督与处罚办公室”,简称“不良行为办”。
不良行为办的任务就是,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监督不良行为办要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 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 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 12 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 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 3-6 个月,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学习,二级 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组织学习;记分达 6 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医师定期 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 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 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 获得认定。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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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 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 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未按照规定进行临床 病理检查工作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临床病理检查工作, 扣1分。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学 影像诊疗工作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学影像诊疗工作, 扣2分。
03
记分程序
记分申请
定义
01
是指由医疗机构提出记分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
记分申请材料的行为。
申请条件
02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可以向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
申请材料
03
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不良执业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等。
审核程序
审核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记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具体的审 核部门和审核人员。
审核标准
审核人员应当根据《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评估。
3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不良执业行为 的查处和记分工作。
02
记分标准
医疗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无医师签名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医师签名制度…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名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医师签名制度,扣0.5分。
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要求开展会诊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要求开展会诊,扣1分。
未按照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评估实施情 况并提出是否修订的建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记录与档案
记分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建立相应 的档案,作为后续监管的参考。
05
附则
解释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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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明显处所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使用的第一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三)未按规定建立新成员上岗前教育制度,或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六、七条
(四)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或未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五)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六)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七)医疗机构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八)为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的实习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及考核合格证明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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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
(二)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它医疗文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四)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五)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七)未按规定执行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2 -
(八)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九)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十)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十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十二)被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冒用、买卖、出借或者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二)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使用一名医学生或者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即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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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机构未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名称、地址、诊疗科目、经营性质或者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八)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臵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九)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后果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十)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十一)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八)项、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四条(十二)未按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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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经省围产保健协作组年度评审,发现可防可控的孕产妇死亡病例的;《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三)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第233号
(五)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六)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七)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八)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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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卫办发[2007]118号《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非法采供血,或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献血法》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未按规定报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臵管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三条
(四)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隐瞒不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五)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六)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七)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的。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记分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按每人每次记分。
同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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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分周期内分次检查发现,按每次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
附件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
: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存在的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当事人签字: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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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笔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留存被检查单位。
附件3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2009)号
: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存在的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特此通知。
签收人:
单位盖章卫生局(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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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留存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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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
(年月日至年月日)
医疗机构名称: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