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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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
挂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农卫[2007]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晋卫农卫〔2007〕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在农村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全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和挂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冠名
按照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通知》(晋卫〔2006〕61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晋卫农卫〔2006〕3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进行规范命名并挂牌。


(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名称牌匾。

如确需增加第二名称,应当由乡镇卫生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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