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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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2、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为独立法人企业,具有有效的爆破作业许可证一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至少独立完成过一项市区楼房拆除爆破A级的业绩(提供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爆破方案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
3.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爆破或采矿工程专业高级职称,A级安
全作业证(级别:高级);
3.5、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并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不得更换;
3.6、潜在供应商须持在有效期内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
询结果告知函》,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
3.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