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台州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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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适应低空域开放的新形势,推进既有色彩与自然环境不协调的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整治工作,规范全市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扎实推进“两美台州”建设。

根据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三改一拆”办《关于加强工业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整治与管理的通知》(浙建〔2016〕3号)和省“三改一拆”办《关于抓紧制定“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拆办〔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蓝色屋面”及建(构)筑物。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时间,基本完成路桥机场起降航线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干线两侧视线可及范围与大地景观不协调的建筑和附属设施屋面色彩整治工作,消除不协调的蓝色等彩色屋面,形成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与大地景观的协调融合。

其中,104国道、沈海高速、常台高速、台金高速和路桥机场民航起降航线视线可及范围的整治工作在2016年8月份前完成;列入创建2016年市级精品示范道路两侧视线可及范围的整治工作在2016年11月份前完成;其他范围内的整治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台政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能,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执法局是我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应按照省政府的批复,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水利等部门应按照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注重效能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市执法局的工作。

二、建立完善正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1. 建立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市区两级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起,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相关重要事项。

2. 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体班子成员、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和部署阶段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临时召集。

3.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需要协商解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8
•【字号】台政办发[2011]63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成立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吴蔚荣
副组长:叶阿东
成员:林仁方市政府
李友星市纪委
章维建市环保局
梅跃森市发改委
张锐敏市经委
许德佳市公安局
谢云枚市司法局
程进市建设规划局
陆修钗市农业局
周春梅市卫生局
郑金法市安监局
杨财标市工商局
朱维政台州电业局
领导小组下设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章维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1]198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1.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绿色创建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州市绿色创建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台市委发〔2010〕68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2011〕59号)精神,深入开展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切实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的生态台州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扎实推进并不断拓展提升各类绿色创建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

力争到2015年,全市各类绿色创建活动走在全省前列,形成一批在全省具有较强示范性、典型性的绿色创建示范点;培育和传播生态文化的机制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率不断提高,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二、基本原则--全民参与、以人为本。

坚持多方联动、整体推进,注重把绿色创建活动与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结合起来,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绿色创建活动,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突出特色、因地制宜。

坚持绿色创建活动与各地实际结合,充分利用各地的自然社会条件,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绿色创建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20年台州市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20年台州市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20年台州市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台政办发〔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20年台州市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5—2020年台州市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2015-2020年台州市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优化;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意识不断增强,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和习惯逐步养成;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

到2020年,我市爱国卫生实现下列工作目标:(一)天台县、仙居县、温岭市、三门县创成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的全覆盖;国家卫生乡镇数量占乡镇总数的10%以上,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国家卫生乡镇。

(二)实现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100%。

(三)实现全市所有城市(县城)和市级及以上卫生镇(乡)四害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C级标准。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大力推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和大气治理等工作,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有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台政办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提升环保管理工作的效率,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5〕39号)和《关于将台州市列为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复函》(浙环函〔2015〕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环保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企业项目事先许可,强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以排污许可证管理全面管控污染源排污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守法文书、政府环境监管的执法依据、公众环保监督的参与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要把群众满意、环境改善作为改革的出发点,找准问题、找全问题、正视问题,重点对影响环境保护的工作程序和环节进行改革,优化管理方式。

二是简化审批程序。

按照“精简、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明晰环保管理边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加强过程管理。

要全面构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突出主体责任。

要以提高业主环境保护意识为目标,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加强环保守法信用管理,突出业主主体责任。

五是稳步全面推进。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台政办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强化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1)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环发〔2019〕21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96%以上。

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县(市、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匹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6%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98%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数据分析,提高整治措施精准化。

1. 抓好工业固体废物数据填报。

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污普数据为基准,全面组织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进入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以下简称省级信息系统),可依托乡镇(街道)或第三方技术力量指导帮助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落实;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指导部门,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 加强统计数据研判应用。

各地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究制定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能力建设计划及行业整治、项目准入、源头减量、执法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台政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绿色城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台州市绿色城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台市委发〔2010〕68号),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绿色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201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的生态台州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达到省级标准;基本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台政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严整治、促转型、保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力度,倒逼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水环境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医化、铅酸蓄电池、电镀、熔炼、拆解、印染、造纸、制革等八大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和水环境整治为重点,结合今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化解一批环境污染纠纷,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重点(一)全面彻底查清污染源底数。

在前期排查铅酸蓄电池和电镀行业的基础上,扩大排查范围,加大排查力度。

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医化、铅酸蓄电池、电镀、熔炼、拆解、印染、造纸、制革等八大行业污染源情况。

全面开展河道水环境现状调查,彻底查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收集处理、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生活污染源、生活服务业等情况。

要明确排查工作责任,将责任分解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具体到人,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实行网格化、地毯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台政办发[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66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 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2. 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职责。

3. 负责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等考核管理工作的职责。

4.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强制性清洁生产和限期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 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中的技术性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性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对生态文明的指导协调和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的职责。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协调开展总量减排考核的职责。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本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9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 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3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3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6.07
施行日期
2016.06.07
文号
台政办函〔2016〕32号
主题类别
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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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函〔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台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关于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9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事项通知如下:一、划转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五)《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七)省编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5〕21号);(八)省编办《关于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9号);(九)《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台政发〔2016〕37号)。

二、划转职权及时间从文件发布当日起,以下11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393项,详见附件)划转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本级范围内集中行使,具体如下:(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未按规定处置或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八)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九)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十)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十一)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台政办发〔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努力打造全省环境执法最严城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规划部署(一)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镇(乡、街道、工业集聚区)和行政村(居、社区)四级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强化政府环境执法监管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镇(乡、街道)等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要求将网格划分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厘清环境保护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管工作,其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及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责任。

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5〕20号)精神,理顺综合行政执法关系。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指导全市“五气共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统筹抓好燃煤烟气、有机废气、车船尾气、施工扬尘、城乡烟尘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深入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环境质量目标:全市PM2.5平均浓度由2015年的39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20年的3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优良天数比例由2015年的90%提高到2020年的92%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到2020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详见表1)。

减排目标:到2020年,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5%以上。

三、全面完成“五气共治”(一)治理燃煤烟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除热电联产企业外燃煤炭消费总量相比2015年削减5%。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台政办函〔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20〕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环境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2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一、治理目标(一)总体目标。

2021 年底前,补齐区域环境设施短板,彻底解决长江经济带环境督察组反馈问题,举一反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2025 年底前,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工艺装备更加先进,“三废”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区域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创建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高水平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打造国际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样板区,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

(二)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

2020 年底前,杜下浦河入海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总磷指标达到地表水 V 类标准;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遏制。

2021 年底前,杜下浦河入海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 V 类标准。

2022 年底前,杜下浦河入海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 IV 类,园区其他河道基本达到地表水 V 类标准;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

2025 年底前,园区所有河道稳定达到地表水 IV 类标准;地下水水质持续好转。

(三)废气综合治理目标。

2020 年底前,启动园区空气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启动“空气洁净园区”创建工作。

2021 年底前,恶臭发生频率和涉气有效信访下降 50%,消除重点区域异味污染。

2022 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废气深化整治任务,完成“空气洁净园区”创建,基本消除园区异味污染。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07]7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06【实施日期】2007.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六日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及《台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分步实现市三届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把台州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南沿海现代化港口大城市和中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统筹协调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实现区域的现代化,提升城市品位。

市委、市政府决定到2009年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现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的环境安全,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到2009年把台州建设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生活舒适便捷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创建生态城市奠定扎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区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
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lt;正&gt;台政办发[201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型渔船监管全覆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J],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J],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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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台州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台政办函[2014]4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1
【实施日期】2014.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台州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动的通知
(台政办函〔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开展台州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动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关于开展台州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动的通知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开展台州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全市环保、公安部门要在前期充分排摸的基础上,针对电镀、医化、表面处理(酸洗、磷化、铝氧化、褪金褪银等)、固废拆解、熔炼等重污染行业,重点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固废、偷排直排工业有毒废水、场外拆解、露天焚烧、非法熔炼以及阻碍执行公务等环境违法行为,迅速布置开展各类联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关停一批污染严重企业,惩处一批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

二、工作安排
(一)排摸线索阶段(2月8日-3月14日)。

各县(市、区)环保、公安部门要按照2013年6月19日最新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问题行业密集的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深入、滚动式的排查,及时搜集案件线索,明确打击重点。

环保部门要逐一梳理日常巡查、环境信访、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核查。

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转递的线索,要认真落实“第一时间、第一责任”的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要求逐一进行核查、侦办并反馈,坚决落实“谁核查、谁签字,谁审批、谁负责”的线索核查责任;对群众举报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给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并提供案件基础信息;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充分发挥自身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组织广大社区和驻村民警深入走访重点区域,主动排摸重点行业,全面排查辖区内环保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为严打非法电镀等重点环保领域违法犯罪
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二)联动执法阶段(3月15日-5月16日)。

各县(市、区)环保、公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联动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市级环保、公安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环保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明查暗访,督促并指导各地切实做好联动执法各项工作。

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本部门的专业和技术力量,按照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办案要求,深入、细致、全面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要制作完善的现场人员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并及时作出相关环境监测报告,为侦查破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各地公安机关要确定专人配合环保部门,时刻紧盯案件发生源头,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对暴力抗法、妨碍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快侦快办,坚决维护行政执法权威。

联动执法行动中,环保部门对现场抓获的非法电镀等违法行为,需在24小时内做出相关的监测报告,公安机关依据正式的监测报告及时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更要强化破大案、破要案的办案理念,主动联合环保部门对排摸出来的重大案件线索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理清思路,统筹资源,协同作战。

(三)总结通报阶段(5月17日-5月31日)。

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环保、公安部门要对联动执法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及时汇总执法办案情况,总结材料和汇总表于5月19日前分别上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对联动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并通报,由市政府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动,是生态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有力手段。

市县两级公安、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要根据全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力量,确保联动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

市县两级环保、公安部门要积极贯彻全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先期的证据采集处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侦办案件、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

联动执法期间,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环境违法案件,要依法严惩重罚,一律在媒体上曝光。

同时,针对阻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查处。

(三)完善联动机制。

市县两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制定联动协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联动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商讨,解决联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实行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邀请法院、检察院等参与,共同对案情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案件侦办,确保案件顺利查处。

(四)广泛宣传发动。

市县两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企业(个人)的曝光力度,可在重点区域、居民区等张贴通告普及环保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查获的各类重点问题企业、行业及典型案例予以深度曝光。

全面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线索,让全市人民都参与到惩治犯罪、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的打击环保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中来,营造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形成全市上下共同参与联动执法的强大声势。

(五)加大考核力度。

市县两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将此次联动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联动执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各地要进行表彰奖励,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联动执法情况开展督查,对动作迟缓、查处不力的地区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康乐;电话:88819825;电子邮箱:kangjianling@。

联系人: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章成;电话:88212621;
电子邮箱: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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