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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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1.研究制定创孵中心的发展规划,为入驻企业的“进-管-出”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2.制定创孵中心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为入驻企业或有创业意向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政策咨询服务。
3.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商务洽谈等场所。
4.为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协助入驻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
5.建立“鞍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网站,为入驻企业提供项目开发与推介、人才招聘等信息服务。
6.协助和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后勤、安保、卫生等管理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企业入驻条件
入驻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经营单位,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硕士以上高端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初创的企业或创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
1.属于科技研发与应用、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科技型、创新型的。
2.具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或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经营的。
3.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二)其他人员初创企业(1年以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优先招聘大学生的,可申请入驻:
1.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
2.对大学生创业具有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
3.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的融资机构、担保机构、创业培训、法律援助机构等。
4.能够提供适合大学生创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在创孵中
心进行科技研发的。
三、企业入驻申报程序
(一)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创业项目,填写《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向创孵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带创业项目入驻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创业规划书等材料。
2.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的,除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属于硕士以上高端人才的,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等详细情况。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入驻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向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部门提供身份证、护照、《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创业规划书等材料。
4.其他人员创办的企业入驻除提供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创业规划书及拟安置大学生就业或见习的具体人数、岗位、薪酬等详细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培训机构入驻,除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拟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训机构简介和培训内容、拟安置大学生就业或见习的具体人数、岗位、薪酬等详细情况。(二)创孵中心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属于创业项目的,要经专家进行评审。属于初创企业入驻的,中心工作人员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考察情况报主管部门研究,获准入驻的与创孵中心签订《企业入驻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入驻企业文明自律公约》后,方能入驻。
四、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房租减免政策。毕业5年内济南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硕士以上高端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减免,第二年享受70%房租减免,第三年享受50%房租减免。其它入驻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减免,第二年享受60%房租减免,第三年享受40%房租减免。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入驻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
长不超过2年;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条件的入驻企业,按规定可申请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三)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试营业,并可在3年内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创业“两项补贴”政策。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五)见习补贴政策。入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且符合《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享受见习补贴政策。
(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入驻企业的创业带头人可优先参加创孵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其中符合条件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七)税收减免政策。入驻企业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税收减免政策。
(八)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入驻企业吸纳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对创业成绩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十)入驻企业符合我市高新区相关政策的还可享受到高新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入驻企业日常管理
创孵中心根据本意见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
(一)入驻企业与创孵中心的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创孵中心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与创孵中心续签入驻协议。孵化期满3年后,入驻企业须退出创孵中心。如确实要延期的,需提前30天写出书面申请,中心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再享受房租减免政策。
(二)入驻企业房租按 1.00元/平方米/天(租用场所建筑面
积)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标准按照齐鲁文化创意园物业收费标准 3.00元/ 平方米/月收取)按租用场所建筑面积缴纳,水电暖费、空调费按实际用量缴纳,各项费用缴纳具体事宜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三)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意见和入驻协议,服从创孵中心的管理,支持、配合创孵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2.经营场地不得进行转租、转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3.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4.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创孵中心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5.工作人员日常在位办公率保持在40%以上。
(四)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创孵中心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创孵中心,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1.入驻企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2.入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关停处罚的。
3.入驻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后不符合创孵中心规定范围的。
4.入驻企业已停止经营或依法注销的。
5.入驻企业经营、注册地址迁出创孵中心的。
6.入驻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套取优惠条件的。
7.入驻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入驻的。
8.入驻企业不服从创孵中心管理,不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数据和缴纳各项费用,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9.入驻企业损坏公共设施,不经同意随意拆除装修设施的。
10.入驻企业经中心考核认定管理水平低下,经营逐渐萎缩,已失去孵化价值的。
(五)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创孵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六)入驻企业退出时,应结清应承担的费用。所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恢复到入驻前状态。不能恢复得,入驻企业须承担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