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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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事管理,明确有关人事管理标准,突出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员工发展方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内勤员工。其中,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明确规定的,以董事会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员工职级序列

第三条公司员工职级按岗位由高到低共设置六类十六级,并实行管理职和技术职并行、可相互转化的员工职级序列管理体系。详见下表:

上表中每个职级在薪酬定级中再细分为多个档次。

第四条技术职序列依据专业和岗位不同划分为四类:

一类专业包括:精算、投资;

二类专业包括:核保、核赔、信息技术、客户服务;

三类专业包括,财务会计、法律、培训、企划、人力资源;四类专业包括,行政管理等。

第五条专业事务员是指从事客户服务、契约制单、档案管理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事务类工作的员工;事务员是指从事司机、前台等普通事务类工作的员工。

第三章定级

第六条公司实行逐级聘任制,特殊岗位实行委派制。

第七条所有员工被公司录用后,均将根据承担工作岗位、个人工作经验经历、技能、学历、职称、原单位职务与职级等因素,确定其初始职级。

第八条各类人员的定级原则

(1)应届毕业生:分为应届本科、应届硕士研究生、应届博士研究生三类。应届本科生初始定级在D2级,应届硕士研究生初始定级在D1级,应届博士研究生初始定级在C2级。有相应工作经验的应届生则在本级中上浮一至三档。

(2)经验型人才:可根据学历、工作经验、原单位职级等方面情况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

(3)特需人才:特需人才指的是公司急需或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特需人才的定级实行特别的审批程序,必须由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申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定级条件

新员工定级根据其资历、经验确定其岗位职级,并达到以下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以上定级条件中所述“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岗位相关:具有本岗位工作经历,比较熟练地掌握本岗位工作流程、职责、规范与达成任务标准;

2、行业相关:具有寿险行业工作经历,熟悉行业经营特点,了解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特点、操作流程。

第十条职数编制

1、管理职序列职数编制

2、技术职序列职数限制

注:以上比例是指高、中、初级技术职职员工占该单位员工编制的比例。

第十一条批准权限

1、公司S类管理人员任职由董事会批准,董事长签发聘任文件;

2、公司A类人员、总公司B类管理人员任职由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公司总经理签发聘任文件;

3、分支机构其他管理人员任职,按《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权限制度》(嘉禾发[2006]316 号)文件执行;

4、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总公司委派制,由总公司聘任和管理,公司总经理签发聘任文件。

第十二条批准程序

1、对A类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室和人力资源部组成核人小组负责审核。

2、对公司B类以上管理人员任职提名,采取由直接主管、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名推荐机制。对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提名,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察审核。

3、B类以上管理人员任职须通过干部考察,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4、各用人部门、机构与同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各级员工的任职审核。

第十三条员工在技术职序列和管理职序列之间发生任职转换的,按照本规定的第八条和第九条有关要求执行,且须符合职数限制。

第十四条员工在职级初次评定后将确定相应的薪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水平,具体定薪原则、权限、标准和程序依照公司薪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晋级与降级

第十五条员工的职级晋升与降低主要通过年度考核予以评定。

第十六条职级晋升与降低的审批权限

1、A类员工及总公司B类员工职级的晋升与降低,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核确定;

2、总公司C类及以下员工的职级晋降,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

3、分公司的B类员工职级晋降由分公司报总公司核准;分公司C类及以下员工的职级晋降,由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4、总公司派驻分支机构的员工职级晋升与降低依照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晋升

原则上,员工考核等级在B以上的,可获得晋升资格,具体职级晋升将根据公司各单位职数情况决定,其中:

当年度考核等级为A的,职级可晋升一级;

连续2年年度考核等级在B以上的,职级可晋升一级;

考核等级为B的,职级可晋升一至二档。

连续2年年度考核等级在A以上的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等级在B以上的事务员工,并具有本科学历(或工作期间获得本科学历),可晋升为助理级员工。

第十八条破格越级晋升

对个别才能突出、工作业绩卓越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特别优秀的员工,经公司总经理室特批,可以破格越级晋升。

对拟破格晋升员工的资格认定,由人力资源部提请公司总经理室议定。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降职降级

原则上,员工年度考核等级在C以下的,将降职降级直至免职处理,其中:

连续2年年度考核等级为C的,职级降低一级;

年度考评等级为D的,将按劳动法规定参加必要的岗位培训,职级降低二级。对担任单位主管工作的管理人员,将免除主管职务。

年度考评等级为E的,将按劳动法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降至事务员使用。

第二十条因违纪及工作失误降职降级

对员工因违纪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该降职降级处理。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将按免职或辞退处理。

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程度的认定由公司总经理室议定,降职降级处理由公司总经理室决定。

第五章免职和辞退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给以免职:

1、年度考核等级为D及以下的管理人员,将免除现任职务;

2、任职期间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任职期间出现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立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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