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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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孙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2年9月,被告孙某被聘为“中小学生阅读教学实验研究”课题组成员,负责中学语文阅读教学综述部分的撰写,该课题组另一成员张素珍与孙某共同商量了相关文
章的框架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列出题目和提纲,后交与原告徐某据以执笔。
2002年12月,原告徐某将《阅读教学实验研究》一文初稿打印稿交与孙某,张素珍阅读后在稿件首页写下约70余字的修改意见。后该文未被“中小学生阅读教学实验研究”课题组通过。
2003年4月,孙某在徐某提交的《阅读教学实验研究》一文另一份打印稿的首页页眉处写下如下内容:“徐老师:请按例文中我已经画上线的进行核定,例子抓紧时间,愈快愈好。谢!孙 03.4.”,该稿件上的署名为徐某,并注明了徐某的工作单位、职业和邮政编码。稿件共计8页,孙某在首页正文部分的第四行、第六行、第七行、第十一行、第十二行部分文字下面标注了下划线,同时在第十二行的划线内容旁加注了约11个字
的眉批,在首页的页脚加注了约18个字的眉批,将第二页正文第六段中的“度”字圈改为“读”字,其余6页未作任何改动或眉批。此后,《阅读教学实验研究》一文被孙某投稿给《课程·教材·教法》杂志,并于2003年6月发表,发表时的署名为孙某、徐某。徐某认为:孙某擅自在此文加上其自己的署名,且将其名列在我的姓名之前,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投稿并发表于《课程·教材·教法》杂志的行为侵害了我的署名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1、在《课程·教材·教法》杂志上发表校勘声明,取消孙某在《阅读教学实验研究》一文上的署名;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思考题:
1、什么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2、本案中孙某是否也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文是否为徐某与孙某的合作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案
被告环球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指出,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责成总经理委员会立即着手电脑管理的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引进并使用电脑。在此之后,经人介绍,原告郑某以电脑技术人员的身份调入环球公司工作,任该公司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负责该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此后,环球公司为开展计算机工作,实现其工作目标,为原告提供了有关计算机业务方面的培训、考察、交流等学习的机会。郑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开发《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公司为开发软件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公司业务的资料,并指派了有关业务人员配合参与软件开发工作。一年后,环球公司总经理要求原告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被原告拒绝后,拿走了原告编程序使用的该公司的笔记本电脑。而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思考题:
1、《租赁合同管理系统》和《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开发者是谁?其软件著作权应属于谁享有?
2、编程人员在软件开发中享有哪些权利?
发表照片不署名解放军画报社记者状告人
民出版社
在抗美援朝期间,孟昭瑞作为随军记者拍摄了一些反映抗美援朝战争的照片。2003年8月孟昭瑞发现,人民出版社在2000年10月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使用了自己拍摄的“赴朝参战的马车队”、“上甘岭战地一角”、“志愿军战俘营里的战俘穿上了新棉衣”、“朝中谈判代表团成员”等9幅摄影作品,均未标明作者姓名。
孟昭瑞诉称:200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人民出版社于2000年10月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9幅摄影作品,且未给原告署名并支付报酬。被告人民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抗美援朝战争》一书;判令人民出版社
在《新闻出版报》、《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人民出版社向原告支付作品使用费及律师费共22 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人民出版社答辩称:涉案9幅摄影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解放军画报社;《抗美援朝战争》一书是由军事博物馆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我社出版该书有军事博物馆的合法授权,并与军事博物馆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我社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我社出版涉案图书没有赢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军事博物馆答辩称:涉案9幅摄影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解放军画报社;涉案9幅照片系我单位从解放军画报社取得,而非从原告处取得;我单位出版涉案图书没有赢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题:
1、被告主张涉案9幅摄影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解放军画报社是否有法律依据?
2、人民出版社主张《抗美援朝战争》一书是由军事博物馆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合法?
教师对教案享有著作权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全国关注的教案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教师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据介绍,这是法院首次认定教师对自己的教案享有著作权。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四公里小学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每学期均按学校规定编写和上交教案,先后上交教案本48册。在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4册教案本中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
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的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故该教案具有独创性应属于作品;而对44册教案本
是否属作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学错误地进行了销毁或变卖处理,法院推定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思考题:
1、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
作权归谁享有?
2、本案中高老师和学校对教案分别享有
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