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通过典型案例发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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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工作警钟长鸣 (一)

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工作警钟长鸣 (一)

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工作警钟长鸣 (一)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工作警钟长鸣(一)引言:警示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旨在通过以案为鉴,深入分析警示案例,向全社会传递法律、道德、公德等教育信息,从而实现警示、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警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警示教育工作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

一、案例介绍:山西腐败案件的背后近年来,山西省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腐败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腐败案件不仅涉及政府官员、企业家等高层管理人员,也波及了各个层面的社会成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

1. 山西省委原副秘书长白恩培被查案白恩培案是山西省腐败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白恩培利用职权和地位之便,收受巨额贿赂,插手工程项目等日常管理工作,导致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案的发生,不仅暴露了消极腐败的现象,也揭示了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方勇违纪案方勇违纪案是山西省腐败案件中另一个典型案例。

方勇在担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干预司法案件,并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和庇护,损失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此案的发生说明了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二、警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1. 审思历史,避免重蹈覆辙警示教育工作能够通过以案为鉴,深入研究案例,并引发对历史的思考。

通过分析和总结过去的错误经验,可以更好地避免重蹈覆辙,预防类似的腐败案件再次发生。

2.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正确价值观警示教育工作能够向全社会传递法律、道德、公德等教育信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通过展示腐败案件的丑陋一面,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腐败行为的荒唐和无聊,从而远离腐败诱惑,树立追求公正、廉洁和诚信的正确人生观。

3. 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腐败案件对社会稳定有着严重的破坏性。

通过警示教育工作,可以增强人们对腐败行为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腐败的主动监督和抵制能力,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是指最高法院就强制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司法判决与决定。

强拆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拆迁民居或企业的行为。

在中国,由于历史时期的特殊原因以及城市和乡村建设的需要,强拆一直是一个敏感和争议性较高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两个相关案例以说明最高法院在司法强拆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山西省晋城市迎宾村强拆事件的审理。

2012年,晋城市政府决定在该市建设一个新的供电站,以解决当地供电不足的问题。

为此,政府计划对迎宾村内的数十户农民进行强制拆迁。

然而,一些农民拒绝接受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认为补偿不公。

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评估拆迁补偿,并提供更加合理的方案。

此案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对。

最高法院随后介入调查,并于2013年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应当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开透明的评估,并提供足够的补偿款项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案的裁决意味着政府在进行强制拆迁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世纪公园旧村改造项目的审理。

2009年,上海市政府计划对世纪公园旧村进行改造,以提升该地区的居住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

然而,一些居民对于政府的改造方案表示不满,并认为拆迁补偿过低,不符合市场价值。

这些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进行拆迁补偿评估,并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方案。

最高法院于2010年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采取公正透明的程序,对拆迁补偿进行合理评估,并提供适当的补偿款项。

此案的裁决意味着政府在进行改造项目时需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政府进行强制拆迁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和提供合理的拆迁补偿的争议。

最高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强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01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当教育伤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惩处【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殁年9岁)亲生父亲,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琐事殴打王某某。

2020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师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学校偷拿他人东西,遂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认。

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续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证不再偷东西才停止。

后周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状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臀部、双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击导致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续殴打其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周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一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周某某虽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未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而是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简单粗暴,动辄对未成年子女施以暴力,为法律所禁止。

其教育的结果不但使其痛失爱子,更使自己因其犯罪行为身陷囹圄,其子可怜、其人可悲。

本案的重要启示在于:一是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家庭教育,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正确的方式方法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须知管教子女要得体,棍棒教育悔莫及;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携手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触碰法律难逃的案例警示(3篇)

触碰法律难逃的案例警示(3篇)

正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总有一些人,因为种种原因,触碰法律的底线,最终自食恶果。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警示人们要严守法律,敬畏法律。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醉驾入刑张某,3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张某与朋友聚餐后,酒足饭饱,驾车回家。

在途中,因酒精作用,张某操作失误,撞上路边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最终,张某因醉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警示:醉驾入刑,是对生命安全的尊重。

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中的张某,因一时的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 案例二:高空抛物李某,女,28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将手中的花盆从窗户扔下,不幸砸中楼下行走的小孩,导致小孩头部受伤。

经调查,李某承认高空抛物的事实。

最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警示:高空抛物,看似小事,实则危害极大。

案例中的李某,因一时冲动,导致无辜受害者受伤,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提醒人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生命安全。

3. 案例三:网络诈骗王某,男,30岁,无业。

王某利用网络平台,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为名,骗取他人钱财。

在短短几个月内,王某骗取了数十名受害者共计数百万元。

最终,王某被警方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警示: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诱惑力极大。

案例中的王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还让无数家庭陷入困境。

法律对网络诈骗行为严厉打击,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以上案例警示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敬畏法律,做到以下三点:1. 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要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

2. 时刻关注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权益。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04
【实施日期】2015.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015年6月4日)
第一个案例:太原市某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经营者李某利用渗坑排放
含有镉、铬等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非法开设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

2014年4月初,该被告人在生产厂房东侧私挖长30米、宽15米、深5米的渗坑,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水从车间内的沉淀池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

2014年6月8日,太原市
环保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非法排放污水情况后封锁保护现场。

6月9日,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对沉淀池内的生产污水进行采样,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确认,该污水中有锌、镉、铁、锰、铬检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该污水中检出的镉、铬均属有毒物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镉、铬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案例背景2.事故经过3.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4.社会反响与启示正文1.案例背景山西长治,位于我国华北地区的一个地级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一名驾驶员因驾驶不当,导致一人死亡。

然而,在经过调查取证后,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 2021 年的一个夜晚,当时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长治市的一条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并主动承认了自己在事故中的全责。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3.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于李某这起事故,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4.社会反响与启示这起案例引起了社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关注。

有人认为,检察院对李某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鼓励了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给其他驾驶员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即在交通事故中只要积极赔偿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事故责任、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等。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5月16日)目录1.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2.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常某诉太谷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3.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黄某、刘某诉朔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行政机关的习惯性做法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益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王某诉柳林县民政局行政给付案5.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伤亡是否属“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姚某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6.房屋补偿面积一般是指建筑面积而非使用面积——王某诉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案7.修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理应受罚——冯某诉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管理行政处罚案8.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张某奇、张某义诉五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9.非因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不具有诉权——段某诉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10.不具有合法交易条件的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没有诉权——王某等六人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案例一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一)基本案情张某系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村民。

2005年1月张某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同年8月20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黎政许字第006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其在207国道旁修建房屋一处。

2006年4月16日,房屋修建完工,张某填写了0206309号《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2月23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张某:经查,你2005年审批宅基地一处(黎政许字第006号),2006年颁发02063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共有18项。

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本文汇总了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一、首诊负责制度◆ 判例︱不当用药致无法手术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责25%◆ 判例︱诊疗科目登记为西医内科村医实施清洁、包扎伤口等治疗构成超范围执业◆ 吉林:男童急诊被推诿达6次,伤口8个小时无人处置!医院:院长等6人被严肃追责!涉事医生被辞退二、三级查房制度◆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三、会诊制度◆ 判例︱27天34次会诊大部分不规范这家三甲医院赔了60多万◆ 黑龙江:这家医院因违规收取“院外专家会诊手术费”被通报批评◆ 四川:抢救时索要会诊费后产妇死亡?医院:与死亡无关四、分级护理制度◆ 判例︱承诺自愿承担风险不能免除精神病医院的特殊注意义务◆ 判例︱胸椎骨折再发脊髓损伤、下肢瘫痪医院未履行“绝对卧床”告知义务须担责◆ 案例︱分级护理、用药不规范,造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说法︱免费诊疗时老人受伤谁来担责◆ 内蒙古:“缺陷”病床问题多患者坠落致骨折◆ 武汉:打针病人上厕所摔断左腿医院因此赔了8万多◆ 陕西:29岁精神分裂症患者被病友打死涉事医院注册资金仅90元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判例︱护士交接班时少说一句话这家省立医院赔了18万◆南京:老人住院中求助5小时等不来医生后死亡?医院:涉事医生暂停执业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未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延误病情患者2米小肠被切除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判例︱985大学生变成植物人!术后转运无医护人员护送,这家医院赔了270万◆ 判例︱患者病危时离医院仅几十米,医务人员未到现场抢救,对死亡承担30%责任◆ 案例︱幼儿误吸玉米粒后未及时取出而死亡,医方承担90%责任赔偿88万余元◆ 案例︱产妇、新生儿均死亡!构成2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海南:万宁一医院将转院患者丢弃路边院方:3名涉事人已停职◆ 湖北:老人心梗死在转院救护车上随车医生来自肛肠医院八、术前讨论制度◆ 判例︱右眼黑影术后视力障碍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18万◆ 判例︱保乳or保命?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并挽救生命,患者有权请求精神赔偿◆ 判例︱违反诊疗原则对“脑出血”患者行溶栓治疗!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判例︱未开展术前讨论直接对患者行四级手术,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40%责任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医院不履行配合尸检的义务错过最佳鉴定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医院未尸检导致无法鉴定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判例︱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承担80%赔偿责任十、查对制度◆ 判例︱清开灵和利巴韦林混合滴注致患者过敏死亡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被判刑◆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山西:太原一医院护士给患者输错液体医院:轻微护理差错◆ 广西:乌龙!南宁一医院给女患者输错男患者药水院方:当班护士除名、责任人免职◆四川:3月女婴被错输2天药物,卫健委:确为医院责任◆ 哈尔滨:女子做CT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竟是医生给错了片子◆ 广东:19年看病竟然打了18年的检验单医生照单开药生病孩子吃到…◆河南:郑大一附院CT检查闹“乌龙” 16天花6万治疗无病右脑◆ 江苏:“甘露醇”错输成“甲硝唑” 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 江苏: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官方:辞退2名当班护士◆ 江西:事发南昌市第三医院!大叔输液到一半发现药竟是别人的?医院回应…◆ 西安:孕妇输液药过期3个月院长停职、分管副院长免职◆ 江西:47岁孕妇连吃6天避孕药后出血,院长:发错药了◆ 四川:3岁幼儿输液5分钟,家长竟发现输液管中有虫!医院道歉,涉事输液袋已封存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判例︱患者脑血管介入术后死亡,尸检检出导丝存留,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河南:女子做吸脂手术后体内遗留引流管洛阳这家医院上“黑榜”停业整顿一周◆四川:西昌一剖腹产女子经常腹痛5年后手术发现腹内遗留纱布◆ 四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攀枝花市卫计委关于攀枝花宏实医院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河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8岁女护士整形死亡鉴定结果出炉◆ 广西:做右肾取石手术,创口却在左腰部,医生弄错手术部位被降职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全责◆ 判例︱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手术”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判例︱无资质超范围手术,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二级以上手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全责◆ 警示︱设备突发故障又需立即手术,应转至同等条件的医院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判例︱未经准入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 这家大学附属医院赔了15万并被行政处罚◆ 判例︱隆胸失败失去哺乳功能,美容门诊部无证经营赔偿3倍损失◆北京:6岁白血病男童花400万治病后离世,疑被医院当“小白鼠”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判例︱迟2小时=赔4万!未及时处理“高钾血症” 急诊医生被担责◆ 判例︱心电图提示“心肌梗死” 医生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对患者死亡应担责◆ 判例︱患者服用华法林后出血死亡医院未及时停药承担65%责任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判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被判赔偿◆ 判例︱补记心电图诊断=病历造假!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 判例︱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这家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例︱医生“代签名”致无法鉴定对患者死亡承担全责◆ 判例︱一审赔20万,二审赔71万!只因门诊病历被“重写”◆ 判例︱医院病历字迹潦草推定有过错,患方未及时尸检亦负相应责任◆ 说法︱病历中有这些问题,医院要承担全责!◆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案例︱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医院一个“操作”被判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急诊和住院病历不一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70%责任◆ 判例︱鉴定为主责,法院却判全责!病历中的这些错误千万不要再犯!◆成都:带娃看结膜炎竟被开36支眼药水医院:医生手滑开错◆ 河南:一天输液46小时,胆囊已切却查出胆囊炎?郑大一附院却称“没有乱收费”◆江西:保胎药开成打胎药涉事医生称“是笔误”!◆ 河北:秦皇岛一医院给男人开妇科化验单涉事医生被扣千元工资◆ 江苏:《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未签字医生被处罚:警告、罚款1万◆ 江苏:伪造病历资料!苏州这家医院被罚6万多元◆山西: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晋中五洲医院被罚10000元◆ 四川:大爷出院诊断书惊现子宫肌瘤!医院:病历书写错误◆ 广东:八旬老人术后变植物人离世,院方被判无过错后,因病历缺陷补偿家属32万元!◆ 南昌:3岁男童烫伤送医不治,病历多处被涂改,耗时14年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后医院被判赔偿70万余元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村医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被停止执业6个月、赔偿9万元◆ 判例︱患者输液后变“植物人”,助理医师因违规使用“头孢”赔偿28万余元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判例︱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判例︱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判例︱护士非法泄露婴儿家长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甘肃:护士发烧伤病人隐私照片引争议医院:将严肃处理◆ 江苏:又一起泄漏患者隐私事件,涉事医务人员被停职◆ 江苏:11人被停职半年以上!“林俊杰就医信息泄露事件”官方处理来了资料来源:福建省卫健委官网、福建卫生报、基层医声公社.在此致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仅供专业人士交流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01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等6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刘某某安排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东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矿,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耐火粘土矿资源总量12997.26吨,价值779835.6元。

【裁判结果】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判决刘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判决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779835.6元。

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首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

非法采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生态资源,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在判决刘某某等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惩罚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削弱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体现出涉黑案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为今后涉黑恶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02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沁源县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2月7日,山西某煤矿取得《取水许可证》,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15.62万立方米/年。

山西高院发布十个暖心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十个暖心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十个暖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山西高院发布十个暖心典型案例案例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平定法院通过查封、变现的方式为115名农民工成功讨薪基本案情高某某等115名农民工先后在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开办的平定县某陶艺有限公司、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务工。

两家公司一直拖欠工资。

2020年两家公司停工停产濒临倒闭,农民工们无奈诉至平定法院。

法院干警这样努力平定法院开辟“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依法判决两家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8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两家公司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被执行公司库存陶瓷产品进行清点、查封,按照预案寻找购买方,最终将查封的陶瓷产品变现。

2021年春节前,为115名农民工发放全部欠薪。

案例二:离石区法院诉前调解化纷争,不到半天时间成功调解7案,帮原告追回24万元基本案情家住吕梁市离石区的王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加油站,多年来,共有13位加油者拖欠三十余万油款,王某多次索要,均无果。

无奈之下,王某来到离石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法院干警这样努力法官接到王某的13个案子后,认真分析案情,对13位被告人的情况逐一核实。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官、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当天就有7名被告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所欠款项。

不到半天时间,王某就拿到了拖欠已久的24万余元加油款。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的妻子生日当天收到汾阳法院的“结案通知书”,在朋友圈写下感谢的话基本案情2019年年底,老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汾阳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赔偿其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老解于2021年1月5日向汾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干警这样努力1月8日,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1月19日,约谈被执行人,向其释明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1月28日,组织双方调解,被执行人主动将7万元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

山西侯马铁路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山西侯马铁路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山西侯马铁路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山西侯马铁路事故发生于2022年3月10日,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20多人受伤。

该事故曝露出一系列安全管理和意识上的问题,给我们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

首先,该事故暴露了对基础设施安全的不重视。

事故发生的铁路线路是一条历史悠久的线路,年久失修,桥面塌陷的原因正是由于桥基缺乏基础设施维护和修缮。

这种对基础设施的不注重,势必会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和关注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其次,该事故揭示了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根据初步的调查报告,这条线路的安全管理体系存在诸多缺陷。

例如,事故发生前未对该桥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管理层对线路的安全隐患缺乏认识,相关人员对安全情况的把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给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我们要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再次,该事故提醒我们要增强安全意识。

在山西侯马铁路事故中,有的人在桥上停车下车,有的人在车厢内挤满了乘客,这些人的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

这说明了有些人对于安全问题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缺乏对危险的正确判断和应对能力。

因此,我们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做到遇到安全风险时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行动,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最后,该事故还反映出铁路运营公司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铁路运营公司作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应该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而该铁路运营公司在事故中显然存在疏忽和不负责任的问题,给到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推动企业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总之,山西侯马铁路事故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唤醒了我们对基础设施安全、安全管理、安全意识和企业责任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9月29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与营商环境、征收拆迁、养老保障、房产登记、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集中反映我省行政审判领域优秀成果,对于统一全省法院行政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示范引导意义。

目录案例一.宏昇公司诉太原市万柏林区城乡管理局行政赔偿案案例二.白某某诉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太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道办事处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案例三.高某某诉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案例四.王某某诉乡宁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案例五.宋某某诉襄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案案例六.刘某诉朔州市朔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案例七.郝某某诉太原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案例八.张列建材厂诉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许可案案例九.聚瑞公司高平经销部诉高平市税务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案案例十.韩某某诉陵川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李某某、程某房屋所有权登记案宏昇公司诉太原市万柏林区城乡管理局行政赔偿案【基本案情】2015年4月28日,宏昇公司与原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宏昇公司在万柏林区主要街道和商业街道等路段免费设置、安装智能垃圾箱,协议期限至2025年4月28日,宏昇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拥有箱体广告经营权。

协议签订后,宏昇公司出资购买并安装了346台智能垃圾箱,和淖盛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将智能垃圾箱广告位有偿出租给淖盛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至《合作协议书》终止之日止。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和启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旨在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1.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2.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3.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4.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5.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6.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7....(以下省略)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行政管理、税务处理、无主财产上缴、经营权侵犯、行政处理决定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审理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这些案例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2.维护公民权益。

通过审理这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促进法治建设。

这些案例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推动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法治建设。

2022年山西省廉洁教育警示案例

2022年山西省廉洁教育警示案例

2022年山西省廉洁教育警示案例廉洁教育警示案例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办拆迁股原副股长朱小华(1986年生)、工作人员王德川(1987年生)收受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火峰山村3组组长张文强(1980年生)财物,帮助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

2019年5月,朱小华、王德川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分别收受张文强5万元现金,帮助张文强骗取国家资金132万元。

同时,朱小华、王德川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021年1月,朱小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王德川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张文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3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医院土主分院原工作人员张曦(1986年生)挪用公款参与网络赌博的问题。

2020年10月,张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2万元归个人使用,通过手机“百家乐”网络赌博输掉32万元,剩余10万元用于生活开支。

2020年11月,张曦被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四川省成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原出纳曾小茗(1992年生)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2021年7月至8月,曾小茗利用担任成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的职务便利,用本人保管的银行U盾制单,私自动用财务部部长保管的银行U盾授权,先后13次将公司账户内共计1018万余元转入本人控制的账户,将其中880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活动,数额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2021年12月,曾小茗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二级法官李克磊(1988年生)犯受贿、滥用职权罪。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李克磊利用职务便利,在承办借贷、合同、物权等经济纠纷案件执行中以案谋私,接受请托为多家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合计40.4万元;利用职权违规购买本单位司法拍卖房产,并伪造文书手续出售,从中违法获利34.5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0.2万元。

山西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山西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山西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西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01刘某某诈骗案——从严惩处以老年婚恋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基本案情】2020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时年66岁的被害人张某互加为好友。

刘某某隐瞒自己是男性的事实,将自己的性别设置为女性、微信头像设置为美女图片,并谎称自己是三十多岁的离异女性,系机场乘务员。

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流露出欲与被害人张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的想法,张某信以为真,为了获得对方的好感,便给刘某某发了300元的红包。

之后,刘某某虚构调动工作、父亲生病、自己看病及买车等事实,以借为名多次诱骗张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240822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在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老龄人口超过2.64亿,同时老年网民规模达1.19亿,老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丧偶老人将近5000万。

与年轻人相比,这些孤寂的老年人陷入婚恋骗局的几率更大。

很多不法分子趁虚而入,通过虚构身份、洗脑营销等手段借机骗取老年人钱财,使得受害老年人受到经济和情感的双重伤害,值得全社会关注警惕。

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加强法治宣传,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识骗防骗能力,有力震慑犯罪分子,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

02郝某某、田某某诈骗案——对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行为“零容忍”【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和田某某在盂县、平定县等地农村随机寻找老年人,以为老人办理低保为由骗取被害人300元至2000元不等费用。

八项规定典型案例通报

八项规定典型案例通报

2、海南东方市林业局党组原书记、原局长符为民大操大 办丧事借机敛财问题
2014年1月,符为民在为母亲治丧期间,会同侄子符 学成(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党支部组织委员)连续6 天摆设酒席,接待前来吊唁的亲属、朋友、同事及下属, 并安排专人负责登记、收受礼金,共收取265850元。特别 是在1月9日下午,设酒席58桌,并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 ,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东方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 市委、市政府批准,分别给予符为民留党察看一年、行政 撤职处分;分别给予符学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处 分;对二人收受的礼金予以收缴。
5、海南省卫生学校用公款购买月饼券问题
2013年9月3日,省卫生学校校长符史干主持召开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中秋节期间购买月饼发放给全校教 职工,每人两盒,所需费用在学费收入财政返还资金中列 支。9月4日,校工会专职副主席陈某和工作人员一起到海 口市某酒店,与酒店销售总监符某商谈购买月饼券事宜, 商定由酒店先送月饼券,再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购券款。9 月9日,该校将购买的384份月饼券发放给教职工,每份月 饼券价格315元,共计120960元。校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违反八项规定各省纪委典型案例通报(摘选)
1、四川成都市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游光甫违规安排公款旅游问题
2013年4月,游光甫在研究商物投集团组团赴阿联酋、 新加坡公务考察的过程中,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因公出 国(境)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公务考察事项无关人员出访 ,并擅自决定突破团组人员限额、同意增加的2人持普通 护照随团出访。在确定团组人员及带队领导后,游光甫对 考察活动相关事项没有严格审核,致使该集团2013年5月 的公务考察活动,出现了违规通过中介机构出具公务考察 邀请函,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考察城市,违规报销考 察费用以及考察期间到新加坡、迪拜、沙迦的旅游景点进 行观光游览等问题。经市纪委常委会2013年12月19日研究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8•【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二、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三、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石案四、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五、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六、宋某友非法采砂案七、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八、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九、奇台县某服务部、林某斌非法开采金矿案十、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共计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7476.86元。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某山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对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直接恢复不具有可行性,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分别判处张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判处马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78600元至300元不等,没收江砂变卖款734757元;张某山等14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山、鲍某文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分别承担135445.02元、12688.88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山西太原火灾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山西太原火灾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山西太原火灾案例分析报告总结背景介绍:山西太原火灾是发生在中国山西省太原市的一起严重火灾事故。

该火灾于某年某月某日晚上发生,造成了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起火灾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了许多警示与启示。

一、事故经过及其影响该次火灾发生在一个居民住宅区内的高层建筑中。

据初步调查,起火点位于一户楼下商铺内的仓库,起因可能是电线老化引发短路。

由于居民楼管理不善,消防设施缺乏维护和更新,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1. 人员伤亡:这场火灾造成了XX人死亡和XX人受伤。

其中包括无法及时逃生的老年人、儿童以及身体有残疾者等弱势群体。

此外,还有大量临街商铺被烧毁或受损。

2. 财产损失:除了造成人员伤亡外,火灾还给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损失。

消防车辆因道路狭窄、交通拥堵等原因难以迅速抵达火灾现场,导致救援行动不顺利。

二、问题分析通过对山西太原火灾案例的详细调查与分析,我们发现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管理不善:居民楼管理方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存在严重缺失。

例如,没有定期检查电线老化情况,并及时更换;也没有对商铺内物品进行审核,确保存储物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消防知识普及不足:许多居民和商铺业主缺乏基本的消防知识,不知道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警报器等设备,并在火灾发生时采取逃生措施。

这使得火灾事故扩大化的可能性增加。

3. 救援行动困难:由于该住宅区交通状况复杂、路面狭窄,加上未能限制人员密度和从路口进出停车造成的交通压力,消防队伍无法迅速地赶到事发地点,导致了救援行动受阻。

三、经验教训山西太原火灾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以便在未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1. 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并执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包括对电线老化和设备损坏进行定期检查和修复,并落实商铺内物品存放清单和审核制度。

加强对居民楼管理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工作的认知与责任心。

2. 加强消防宣传与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业主、居民及商家普及基本的消防知识,提高公众对警报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使用方法的熟悉程度,并定期组织演习,增强应对火灾紧急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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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星期五
责编:张聪电话:(010)67113382传真:(010)67113772
E-mail:hjbslaw@
本报记者张林霞南昌报道日前,江西
省生态环境厅调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建立9人集体审议制度,审理拟给予当事人30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为增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案审委)集体审议决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代表性,根据厅机构改革方案和机关各处室的职责,增加4个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厅案审委组成人员参加案审会集体审议工作,调整后的厅案审委由督察办、水处、流域办、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辐射处、环评处、监测处、执法局、省环监局、省辐射站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法规处分管领导共13名委员组成,承担厅案审委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并组成厅案审委委员库。

审理拟给予当事人30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时,由厅案审委办公室从案审委委员库中确定9名委员,参加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审议。

其中案审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规处分管领导、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到参会委员。

从案审委委员库中随机选取5名委员参加案审会集体审议,被随机选取的委员因故无法到会的,由案审委办公室从案审委委员库中按照随机原则递补。

江西建立9人
集体审议制
审理拟罚款
30万元及以上等案件
本报记者蔡新华通讯员黄诗原陶韬上海报道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
简称上铁法院)与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共建的“生态环境法治教育基地”正式建成。

教育基地内的展厅紧紧围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主线,集中宣传了现实生活中多见易发的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以及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环保知识,集中阐释相关法律法规。

据上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教育基地建设得到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的大力指导,得到了宝山区委、区政府的积极支持。

基地建设,不仅是服务和保障大局发展职能的积极拓展,也是府院联动、共建共治、多元治理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对切实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合力推进长江流域绿色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同时,上铁法院与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还就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深化合作签署了工作备忘录,在信息沟通共享、执法办案协作、法治宣传联动、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沟通。

来自上铁法院环资审判一线的法官、法宣干部等还受邀担任“宝山区环保法治辅导员”。

上铁法院与宝山区生态
环境局共建教育基地
府院联动共建共治
本报记者孙秀英通讯员侯瑞琴三亚报道日前,海南省三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
召开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执法培训暨环境法律知识进企业培训会,动员部署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执法工作。

来自三亚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制药企业、医疗企业、学校、检测、疾控中心等设置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500多人参加培训。

会议要求,三亚市相关危废企业应认清形势、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切实负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负起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力争将三亚创建成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无废城市”。

“此次培训班的目的,就是通过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关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培训,让相关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做到有认识、有作为、有效果。

”三亚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曹望成说,培训结束后将督办涉危废企业立即自查并整改,使其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亚部署危废专项执法
将督办涉危废企业立即自查并整改
本报记者王双瑾肖成通讯员李萌西安报道日前,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西
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陕西省楼观台国有生态实验林场举行了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并现场移交首笔10万元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资金。

同日,陕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指导,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安康市林业局和安康机场建设协调办公室共建的安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在安康新机场揭牌。

这是西北五省首次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标志着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进
一步完善。

“在充分调研考察的基础上,指导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作为落实环境替代化修复常态化运行的平台。

”陕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采矿、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环境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后无法恢复原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不可再生的案件,将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异地补植树木、增殖放流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在达到环境资源保护目的的同时,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环资审判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效统一,创造性地探索
出一条“青山+”的环资司法替代性修复之路。

在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现场向陕西省楼观台国有生态实验林场移交了首笔10万元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资金,将用于林场承担的60万亩国有生态林的资源安全、森林培育和秦岭北麓生态修复任务,西安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的保护,以及大熊猫、羚牛、金丝猴等食物的培育和栖息地保护。

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是陕西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保护优先原则的重要司法举措,秉持“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与修复”的恢复性司法审判工作思路,把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不断探索环资审判司法延伸新模式。

此次揭牌的秦岭、安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融生态恢复性、公众参与性和宣传教育性于一体,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治,又对生态环境进行良性修复,同时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
在西北五省创新探索环资司法替代性修复模式
江苏省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行基地日前在云台山风景区内揭牌。

据悉,连云港全市两级法院不断健全社会联动工作机制,拓展修复性司法裁判执行方式。

目前已经建成云台风景区云台林场、赣榆区吴山林场、连云区北固山森林公园、灌南李集乡等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和生态修复林,总计占地面积约6980亩。

基地集惩治、教育、修复等功能于一体,对涉及补种复绿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集中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到位,环境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通讯员徐璐王从帅摄影报道
本报记者张铭贤石家庄报道河北省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生态环境分局深入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结合“生态环境讲堂+”活动,提升企业治污责任感;结合精准帮扶活动,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结合专家会诊活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企业欢迎。

在“生态环境讲堂+”活动中,正定县利用每周五下午开设的大讲堂,邀请企业代表、主管环保负责人、环保直接责任人进行环境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截至目前,共开展5次讲堂活动,参加人员350余人次。

在精准帮扶活动中,正定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率先垂范,主动选择问题较多的企业开展帮扶工作。

帮扶小组深入企业车间,采取实地走访、座谈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扶。

如帮扶小组发现企业VOCs 治理设施存在漏气,防尘器风机存在漏油等现象时,及时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告知”和“环境违法隐患提示”,让企业立行整改,从源头上减少了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截至目前,帮扶小组共走访企业60多家次,解决实际问题35件。

在专家会诊活动中,正定县组织大气、监测、环评等方面专家,从环评审批到治污设备安装、使用、监测、验收及危废收集等多方面为企业提供技术、政策支持。

截至目前,正定县共组织5批次、15家企业的专家会诊活动,帮助企业消除了环境问题隐患和日常管理漏洞。

专家会诊+精准帮扶
正定助力企业提升环境守法和污染治理水平
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
执行基地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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