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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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根据沪深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出借人范围

第一条出借人范围依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限定。

第二章出借人资格条件及适当性管理

第二条证券出借人需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机构投资者;

2、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3、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投资者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6、xx证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证券出借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

1、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转融通出借业务对证券出借人开展适当性管理。

2、公司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

3、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公司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2)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转融通出借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等级,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

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3)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1)。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2),确认已充分理解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转融通出借业务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申请。

(4)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营业部必须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等。

4、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用前款规定。专业投资者的认定、转化和管理,遵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出借人参与方式

第四条 xx证券采用集中申报模式。

1、出借人通过各交易系统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出借委托申报。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负责对出借证券的合法性校验以及冻结解冻处理。

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与深沪综合业务平台及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对接,由该系统统一申报并接受成交回报,并反馈至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

第四章出借人资格报审及资料管理

第五条资格申请材料

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需通过xx证券归属部门提交资格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内部决策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等。

各类机构申请材料明细如下:

(一)证券公司

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及复印件

2.有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够参与转融券融出业务的说明,如投资范围说明

或合同等材料

3.管理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托管人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

7.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证券投资基金

1.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

2.有关基金能够参与转融券融出业务的说明,如投资范围说明或基金契约

3.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基金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

6.基金托管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

7.为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出借人资格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基金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8.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保险机构

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为保险产品申请出借人资格的,还需提供保险产品通过中国保监会批复的

书面文件等材料

6.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信托公司

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复印件

7.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1.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

2.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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