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_以酉阳直隶州为例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与尝试,对于中华民族社会的发
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自治、教育、司法和农税等方面对这一时期的乡村治
理制度进行浅谈。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开始注重自治。
晚清时期,乡村自治开始兴起,以乡
级为治理单位,由乡绅和地主担任乡村自治的重要角色。
而民国时期,乡村自治进一步发展,形成以乡民代表会议为核心的自治组织。
这种自治的方式使得乡村的决策更加民主化,乡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注重教育。
晚清时期,乡村学校开始普及,地方政府
鼓励乡绅和地主捐资兴办学校,以提升乡村民众的文化素质。
民国时期,乡村教育进一步
加强,政府开始实行义务教育,乡村学校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了提高。
这种注重教育的做法
为乡村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尝试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
晚清时期,乡村的
司法仍然由地主和乡绅负责,权力较为集中。
民国时期,政府对乡村司法进行了改革,成
立了乡村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与判决。
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乡村司法更加公正,保
障了乡民的合法权益。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关注农税的征收与分配。
晚清时期,农村税收主要由
地主和乡绅征收,对农民来说负担较重。
民国时期,政府对农税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合理
的分配制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农税的合理征收与分配使得乡
村经济的发展更加有动力。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是围绕农村社会的运作及生产进行构建的。
从晚清开始到民国初期,中国正处于困境之中,这是一个充满了矛盾和问题的时期。
这个时期的农民没有任何保障和权利,需要在政府的规范下完成其生产和生活,所以治理农村的制度一直被看作是国家大力推行的重点。
晚清时期,农村基层治理主要由两个制度构成:巡按制度和庄员制度。
巡按制度是指当地政府选派官员巡查辖区,确保治安的稳定和税收的到位。
而庄员制度则是由地方自行组织,设立农民代表,负责监察村干部,并向上级权利机关申诉处理。
进入民国时期,农民运动掀起,许多地方开始了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不同的实践活动不断地推进和影响着治理农村的制度。
最终,农民代表会和乡村自治制度逐渐普及,取代了巡按和庄员制度,成为了十分重要的农村治理制度。
民国时期,乡村自治制度包含三个方面:自治组织、自治法规和选举制度。
自治组织代表了农民自己的利益,由农民选举产生,负责农民的日常事务、解决民生问题和维护治安稳定。
自治法规包括有关村民行为规范和自治机构权力范围等具体规定。
选举制度则是由政府监管,在满足选民合法性要求的基础上,实行普遍、平等和竞选的选举制度。
在乡村治理制度构建应用的过程中,还应用了一些技术和方法,如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以获得可靠的数据、对贫困基础进行精准判断,并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村教育普及和技术转化。
同时,新型农村社会组织也应运而生,如农民合作社、贫困村产品销售站等。
总的来说,晚清到民国的农村治理制度,是在与当时时代背景的紧密结合下,凭借试错和不断改进而形成的。
在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热心于农村治理工作,不断地尝试和实践新的制度和方法,不仅对解决当时农村社会存在的问题起到了显著的作用,而且仍然对现代乡村治理制度的构建、实践和完善产生着积极影响。
士人武化:晚清咸同时代的团练与地方军事化
士人武化:晚清咸同时代的团练与地方军事化晚清咸丰同治年间是中国历史的重要转折期,这一时期西方势力对中国的影响更大,同时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
而作为传统社会中流砥柱的士人群体,也开始出现了武化的趋势。
所谓士人武化,即以文人之身投身军旅,领导军队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书生掌兵。
具体到晚清咸丰同治年间,就是士人利用自身影响力、行政资源和经济资源参与到地方武装力量的组织领导之中。
而这一趋势并非咸同年间才出现,其实早在嘉庆年间镇压川出白莲教时就已经出现了。
嘉庆年间的团练与士人武化清朝自建立以来,对于地方军事化一直抱有本能的警惕心理,仅允许地方保持一种低水平的军事化。
尤其是士人参与地方军事化,更为清廷所戒惧。
但自川楚白莲教起义以来,内乱渐生,仅靠清朝的国家军事体系很难将其镇压。
一些官员提出动员民间军事力量自办团练,以便镇压起义,由此清廷立场开始松动,而士人参与地方军事化的活动便以一种难以遏制的势头发展起来。
由于白莲教一般居无定所,劫掠地方,流动作战,所以调动大军合围剿灭的办法并非良策。
于是在嘉庆二年,,明亮、德楞泰二人向嘉庆帝呈上《筹令民筑堡御贼疏》,提出令民间修筑土堡,自行组织基层力量进行军事防御,而且特别强调地方士绅在其中应起到“弹压”的作用。
事实上,这就是对士人参与地方军事化的一种变相鼓励。
在地方士绅奉命修筑土堡之时,一些地方官开始试图走得更远。
如庆阳知府龚景瀚就发展了土堡法,提出了坚壁清野的方针,即在建立土堡防御的基础上组织团练,即“堡寨”,由官方发给武器,在地方政府和士绅的领导下抵御白莲教。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士人在镇压白莲教起义的过程中实现了武化,见诸史册的如襄阳士人梁友谷,筑土堡,办团练,保护乡里十余万人。
但此时清廷的统治力还没有大幅下降,所以士人兴办团练的行动也始终在朝廷的绝对控制下,士人的武化自然也极其有限。
不过,闸门毕竟已经打开,士人武化的局面再也无法遏制。
咸丰初年以团练为中心的议论1851年,洪秀全掀起太平天国起义,随即肆虐两湖、两江地区,清廷半壁江山沦陷。
清末地方军事化中的国家与社会
清末地方军事化中的国家与社会———以“团练”言说为中心的考察许枫叶[摘要]清朝咸同之际,朝野内外举办团练的呼声高涨。
检视时人言论,以办团练为途径,赋予地方适度的军事权力,只要选人得力,严密章法,或可实现“奠安黎庶”之愿望。
但他们很快发现,办团练使乡村进入了军事化时代,随之而来的是“绅权扩张”,因此不得不反思质疑。
各种团练之说及由此形成的地方军事化设想及其困局,呈现了近代中国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
[关键词]清朝末期;团练;地方军事化;绅权上升;“太平天国”中图分类号:K25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17)03—0235—06作者简介:许枫叶,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石家庄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四川成都610064清朝咸同之际,朝野内外举办团练的呼声高涨。
检视当时有关团练的言论,大意包括“吏治应以团练为先”,“以本处之民,守本处之地,以本地之资,供本地之用”等主张。
种种以团练为中心的言说背后,其实还蕴含着时人对于地方军事化的关切与期望。
即在内忧外患之际,面对国家经制军队的无力,国家经费的不足,而地方又纷扰不断的情形,如何充分调动地方之力,利用地方资源,达到既不影响中央威权,又能使地方“守望相助”、武装自保的基本目标。
此类关切和期望,充满了时人对于国家与地方未来的设想。
时人原本以为,以办团练为途径,赋予地方适度的军事权力,只要选人得力,严密章法,或可实现“奠安黎庶”的愿望。
然而,他们很快就发现,给地方一定的军事权力以靖地方,却造成了“靖乱适所以致乱”的尴尬局面,这不仅不能实现赋予地方适度的军事权力,以地方之人、地方之力,办地方之事的初衷,反而使乡村进入了军事化时代,随之而来的则是引人瞩目的“绅权扩张”,因此不能不有所反思。
与咸丰初年一致练团的呼吁相对,质疑团练的声音此起彼伏。
各种团练之说以及由此形成的地方军事化设想及其困局,呈现出的近代中国地方与国家,基层社会与上层政权之间的复杂关系,值得深思。
国家与社会明清的里社制与乡村秩序———以徽州“社会冶为线索的考察
第36卷第6期2019年12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Sciences)国家与社会:明清的里社制与乡村秩序 以徽州 社会”为线索的考察童 旭[摘 要] 明清国家法律规定了里社制,随着里甲赋役制度的变革,里社制却逐渐废弛,被民间 社会”与民间信仰所取代㊂ 社会”在长期的祭祀活动中,因为社会关联形成集体意识,这种共识可对超出村庄㊁宗族的公共事务发布禁约,从而产生地区公共秩序㊂国家法律与乡村秩序相互影响,在国家法律下行之时,乡村秩序则自生自发地生成回应型规则,认识和协调二者之关系,对于乡村治理有积极意义㊂[关键词] 里社;社会;乡村秩序;原生型规则;回应型规则[收稿日期] 20190412[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7YJC820004)㊁江汉大学博士科研资助项目 清代的会与乡村秩序研究”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 童 旭,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邮编:430056㊂ 清代徽州文书中有 社会”类的合同,它们围绕乡民的社祭而约定㊂缘何乡民成立一种组织去应对社祭?这种组织是否徽州地区独有?其与传统民间信仰有无联系?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探究㊂按照国家法律,社祭在明清时期由里社负责,然而明清的里社制并非一成不变㊂杜正贞认为,社”的内容和形态在唐宋经历了重大变化,奠定了乡村社会的基本面貌㊂此后的政权制度进入,以及地方权力主体的变化,皆在此基础上展开㊂[1]明初的里社制试图将民间的祈报传统㊁信仰模式及乡村自身控制机制纳入到国家的里甲体系中㊂[2]280郑振满的研究表明,之后里社向村庙演变㊂同一里社内的村庙之间,有逐级 分香”的从属关系,形成多层次的祭典组织㊂[3]随着 分社”的盛行,原来以里甲为单位的里社组织解体,逐渐演变为以里甲编户为单位的里社组织,促成了里社组织的家族化与社区化㊂[4]238-253张小坡认为,徽州的社与宗族关系密切,既有单一宗族所建的祖社,亦有多姓共办的村社,经费主要分为银和田,采社首轮值制㊂为保证社祭,村社之社规对全体成员形成约束力㊂[5]这些研究,展现了里社在基层社会的组织变化,以及与民间信仰的结合㊂本文考察的是,明清的里社制与 社会”之间是否有联系,或者说,在明清国家层面建立的里社,为何在民间运行层面又向 社会”变化㊂缘何面对控制或者改造功能的国家法律,人们的行为却是调适与应对㊂那么,国家法律与乡村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建构与维持,还是规避与回应,需要再研究㊂今天,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构建自治㊁德治㊁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思考国家制度与乡村秩序的关系问题具有现实意义㊂一㊁明清国家法律与里社制(一)明代关于里社制的法律规定明初为了对基层社会予以控制,国家建立了黄册里甲制度, 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㊂[6]1878这项制度,是以户为单位㊁人口与财产相结合的户籍管理体系,目的是帮助政府征收钱粮徭役,所谓 纳粮当差”㊂㊃44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与此同时,将传统 春祈秋报”的土谷之祀,配合在 里”制之上: 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㊂专为祈祷雨阳时若,五谷丰登㊂每岁一户轮当会首㊂”[7]1476并加以乡饮酒礼,要求遵守礼法,对民众施以教化㊂里甲与里社的配套,如同 政教合一”㊂里甲负责钱粮赋役,里社引导民间信仰㊂乡饮酒礼又强调里中聚会长幼有序,里长或粮长主持申读国家法律与戒谕㊂[7]1251明人黄佐解释, 申明四礼条件,誓于神明,在城誓于城隍,在乡则里社可也”,以期达到 立教㊁明伦㊁敬身”㊂[8]社祭之外,明政府并将 厉祭”推广, 凡各乡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祭无祀鬼神”, 其轮流会首及祭毕会饮㊁读誓等仪,与祭里社同”㊂[7]1477厉祭在唐时被官方认可,民间流行却是明政府在 里”层级设立 厉坛”祭祀㊂[9]祭祀形式 与祭里社同”㊂因此,里社有祭社与祭厉的双重功能㊂明代推行里社制还有重要目的,由‘大明律“ 禁止师巫邪术”条可见一斑,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㊁太保㊁师婆,及妄称弥勒佛㊁白莲社㊁明尊教㊁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处绞刑或流刑㊂并禁止迎神赛会,但民间社祭不在禁限㊂[10]89明政府借宗教运动起家,对于民间宗教结社尤为重视㊂立法限制民间集会结社,是防止民间宗教力量形成,威胁统治㊂又不能一味压制,便用 里社”予以 替代”,希望将民间信仰纳入官方祭祀制度㊂由于 社”依 里”而建, 里”的范围决定了 社”之设置㊂然而,作为人丁赋役编审的 里”,人户与地域难以固定,里甲逐渐被明中后期形成的图甲取代㊂图甲之 图”与鱼鳞图册有关,是相对固定的地理空间㊂从而,里甲不再是110户组成的编户组织,转变为统辖若干实体村庄的地域组织㊂[11]图”的上一级是 都”,是宋代乡都制的遗留,按照地域划分㊂在都以下有两种建置:一为都图,以人户为主,属黄册系统;一为都保,以地域为主,属鱼鳞图册系统㊂[12]万历以后,土地字号开始演变为一图一号,都保制与图甲制合而为一㊂ 图甲”涵盖了里甲制和都保制的功能,户籍管理和地籍管理出现合并趋势㊂归纳而言,明前期户籍:都 里 甲 户;地籍:都 保 字号㊂明中后期户籍:都 图 甲 户;地籍:都 图 字号㊂[13]所以, 都”逐渐成为地籍和户籍的连接点㊂另一面,保甲在各地兴起,但保甲之 保”与都保之 保”不同㊂都保之 保”按照鱼鳞册字号排序㊂里甲黄册与鱼鳞图册的字号趋同后,鱼鳞图册之都保区划废止,都图与都保区划由分而合㊂[14]293-299保甲之 保”,以实际人户登记,发放门牌,记录家庭成员信息,主要负责地方治安㊁诉讼等㊂但明政府未统一规划保甲,而由各级地方官员自行实施,体制不一㊂保甲制的 户”与里甲的 户”不同㊂里甲的户是赋役单位,不是单个的家庭,而是土地和税额的登记单位㊂因此 户”可能成为多个纳税家庭共同支配的一种资源㊂[15]10保甲的 户”,为弭盗安民,邻里相助,一般以实际家户为编排,且依赖实际居住地㊂可见,明初里社制的设立依赖里甲,但 里”的范围难以固定,实际设立地点则会考虑里甲编排与乡村地域单位的连接点 都”㊂ 都”既具有确定的地域范围,又是户籍的编排依据㊂如此,里社的设立则地域范围上移㊂并且,里甲之 户”在运行中逐渐演变为共用的赋役 户头”,成为钱粮赋役的出口,不能明确表示村民的户数㊂这也造成在 里”之上的 社”难以与实际家户联系㊂(二)清代法律关于里社制的改变清初,为稳定局势,顺治元年令州县编置户口㊁牌甲, 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㊂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㊂”[16]5024这种具体到家户㊁人口及人口流动的登记制度,便于官方治安管理㊂而赋役制度承接明制,依旧实行黄册里甲的户籍管理和鱼鳞册的地籍管理制度㊂顺治五年开始编审人丁,恢复里甲, 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㊂[16]5024之初是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为五年㊂然而,里甲制仍未克服人丁难以固定的困境,甲户流失严重,赋役不均, 或有地而无粮,有粮而无地,或有丁而无差,或有差而无丁”,于是顺治十二年再令州县查黄册,逐一清理里甲㊂[17]并且,继续明后期以来的 均图”,对 图”进行增减㊂[18-19]即使如此,人口流动㊁土地买卖致使里甲人户多寡不一,田产广狭不齐㊂对于里社,清初一同推行,只是规定不同于明朝㊂顺治十七年要求民间设立里社: 令民或二三十家㊁四五十家聚居,每遇农时,有死丧疾病者,协力耕助㊂”[20]这种规定,在组织上民户数量没有明确要求,二三十家㊁四五十家皆可,与明代 里”(110户)上置社有别㊂从设立目的看,是为了乡村农耕生活的相互扶助,其与明后期推行的乡约制度有关,即在里社上结合乡约㊁乡校㊁社仓㊁保甲等,形成综合性的乡里社会制度㊂[21]209-214康熙年间,里甲制的赋役不均问题依旧,继续推行均田均役法,采取严格的编审制和滚单催征,以维护里甲制的运行, 编审人丁俱以一年为限”[22], 逐户开明田粮及应完分数”㊂[16]5049由于人丁编审与丁银征收的问题日益严重,康熙五十一年宣布: 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毋增毋减,永为定额㊂嗣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㊂”[23]如此,人丁编审也就失去了意义㊂但是,固定丁额还可能出现丁税不均的现象㊂康熙五十五年御史董之燧建议, 统计地丁㊁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㊂[24]20-21雍正即位后,摊丁入地正式提上日程㊂要摊丁入地,须摸清田产与业主的关系㊂雍正六年浙江率先推行顺庄法: 如一人有数甲数都之田,分立数名者,并为一户㊂或原一户而实系数人之产,即分立的户花名㊂若田亩未卖,而移住他所者,于收粮时举报改正㊂”[16]4876顺庄是对粮户及田产进行清查,理顺田产与业主的关系㊂然而,将田产与人户按照现居村庄编造簿册,必然打破原有的里甲格局㊂基层从原来里与甲的组织转变为以自然村为单位的组织㊂赋役制度的变革,加上编审制的废除,以及顺庄法推行,政府开始强化保甲制度㊂雍乾时期,政府多次颁布保甲政令,强调对人户编排,要求每户 发给印信纸牌一张”[25],以凭稽查㊂至乾隆时,人们对里(图)甲㊁里社㊁保甲已经开始混淆,认为 各直省名称不同,其役一也”[16]5044,都看作是乡村职役,在催征粮役㊁治安等方面发挥着同样的功能㊂明中后期至清前期,地方社会基层组织或沿用里甲,或设置保甲,两者共存构成乡村管理的基本格局㊂赋役制度改革后,里甲组织衰微,但在某些地区并未完全取缔,与保甲组织相互存在㊂然而,原有人户编审的里甲不再准确,导致以里甲之名而形成的里社名不符实㊂如此,带有社祭功能的 社”则难以按照 里”的要求组织㊂二㊁明清徽州里社的设置与演变(一)明代徽州官方里社坛上移与民间里社下移现实中,里社制推行并不理想㊂运行至明中期,很多地方改变了形态㊂如嘉靖年间,歙县知县孟镇要求人们兴里社: 洪武礼制,每里建立里社坛场一所,就查本处淫祠寺观毁改为之,不必劳民伤财,仍行令各乡图遵行㊂”[26]660孟镇重申大义,兴社以敦风化,要求在 各乡图”施行㊂那么,里社的坛址到底在 乡”还是在 图”?弘治时地方志如是表述,休宁 里社坛㊁乡厉坛一十六所在各都”,婺源 社坛㊁乡厉坛四十所立于各乡”㊂[27]又将弘治‘徽州府志“乡㊁都㊁里建制与里社坛㊁乡厉坛的设立归纳统计,列表如下:表中可见,除黟县的里社㊁乡厉坛数量与乡都数的差别较大之外,其余各县的坛址数量基本与乡”或 都”的数量接近㊂说明坛址由建立在 里”层级转移到了 都”或 乡”层级,并未按照明初的法律规定㊂能想到,要建立祭祀坛址,需将祭祀地点固定,而里甲之 里”是流动的,是人户的集合,难以确定㊂经过长时间的运行,里社坛与乡厉坛不能逐 里”对应,最终只能以地域固定的乡或都计算㊂㊃54㊃第6期 童 旭:国家与社会:明清的里社制与乡村秩序㊃64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表1摇明弘治年间徽州里社坛与乡厉坛情况国朝定制洪武二十四年之归并里社坛与乡厉坛乡都(隅)乡都里歙县1637 1637218在各乡休宁1237 123716016所,在各都婺源4450 444012940所,立于各乡祁门622 62247在各乡,失其数黟县412 4122656所,立于各都绩溪715 71524.515所,在各都 另外,明中叶里甲编户大量流失,里甲逐渐解体,如此加剧了以里甲为基础的里社组织变化,很多不同 里”的 户”相互结合,形成 社”组织㊂‘岩镇志草“记录了歙县岩寺15个社组织,其中多是明中后期设立㊂如永兴义井社: 当日社首十二家,主簿十二册,编号智㊁仁㊁圣㊁义㊁忠㊁和㊁孝㊁友㊁睦㊁渊㊁任㊁恤,家收一册㊂”[28]134该社有12家8姓,属于众姓共社,但与洪武礼制的里社百户之规定不符㊂再如歙县西溪南仁德社,正德年间屋墙倒塌,嘉靖时修缮, 祭户旧分上下管,上管一岁祭,而奠其规条悉附于后;下管附吴鳌,吕㊁叶等二姓,修社之后,增吴仁㊁程志广二户,上管事宜照社簿抄入,下管大同”㊂[29]265这里提到的 管”,是宋代乡管制的遗留,之下是 村”㊂[30]可推定仁德社是多个村共用的社,未完全按 里”的要求设置㊂还有, 社”的设立逐步由 里”下移,村社和族社兴起㊂如歙县札源吴氏的九相公庙,之初歙县廿五都各姓在里社制下,集中于璜尖共同祭拜㊂随后,吴氏从乔亭迁入札源,但距离璜尖遥远, 祈报出入为艰”,为了继续保持祭祀的传统, 复立庙于张村”㊂直至嘉靖后期,九相公庙才成为札源村庙,融入宗族聚落之中㊂[31]这是从里社向村庙的转变,也是里社祭祀向村庄祭祀的转变㊂(二)明后期徽州民间信仰泛化与族社㊁村社形成虽然政府控制民间信仰,但民间信仰一直未断绝㊂人们使用自己的方式,去改变里社的祭祀形态,纷纷 易坛以屋”,由社坛向屋庙转变㊂弘治‘徽州府志“记载: 里社坛,府城内及歙各乡皆有社春祈秋报,礼仪颇丰,但易坛以屋,而肖社公之像以祀之,不如式耳,各县同㊂”[27]各县将社坛改变为社屋,并将 社”人物化为 社公”,肖像祭祀㊂里社的祭祀礼制发生了变化㊂离徽州不远的太平县情况更严重,将社坛转换成了神庙,社祭礼制废弛,时祭时不祭㊂为扭转这种形势,成化时陈彬率乡人发动毁淫祠㊁立社坛的行动,但效果不明显㊂[32]这说明,作为官方要求的里社祭祀与民间信仰发生碰撞,或者说,社祭在融入原有的信仰文化之中㊂村庙祭祀是原有的民间信仰㊂宗族发展与分析,村庄扩大与分裂,都会造成原有祭祀体系的分化㊂如休宁吴氏在族谱内提到: 吾吴氏恭立社神,惟本氏一族敬设,不紊外姓,名曰东岸节义社㊂”[5]吴姓在宗族壮大后,与外姓社祭分设,立 东岸节义社”,由31户组成㊂里甲制解体后,赋役基本单位由 里”降为里甲的 户”或家族,内外村的区分得到强调㊂[3]僵化的里社设计在运行中被自然地改造,乡民仍以原有村落和村社作为生活和祭祀的单位㊂[2]257可见,在民间信仰上,村落的共同生活性㊁家族血缘性,这些天然因素影响和改变着 里社”的制度安排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里社可以排除不好的 户”㊂里社祭祀的 抑强扶弱之誓”有: 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㊂”[7]1476这给改变原有里社提供了机会㊂实际上,乡族是按照宗族己类来调整社的组成人户㊂如徽州毕氏之前与外姓共社, 众姓混杂,无上古之风,弄酒乖张,难以为劝,一年一年,一代一代,尤恐后之子弟同流合污,仿效摧毁”,于是本族立 河南福庆大社”,希望子弟良善㊂[5]可见,里社向村社㊁族社的转变普遍存在,原因是里社的制度设计与民间信仰的天然需求难以匹配㊂尽管政府想建立 政教合一”的基层社区,但人们的居住自主㊁信仰泛化,自生自发,难以管控㊂(三)清代徽州里社的演变与 社会”兴起清代,国家法律不再强调 社”设置在 里”上,而是二三十家或四五十家自由结合,也就给人们自由结社提供了依据㊂实际上,明中后期民间的社祭,已经回到原有轨道上,村社以及代表民间信仰的村庙㊁族庙大量出现,此时政令不过是对这一现状的承认㊂祭社活动已与传统祀神发生了关联㊂如山西崞县四月初八 各村多迎神作戏”;[33]广东佛山六月十九 妇女竟为观音会,或三五家,或十余家”;[34]安徽歙县 初春歙西南乡村祀土神,曰作春事,其神曰太子神”,[35]609等等㊂祭祀对象改变,将社祭的神明换作民间信仰的神明;祭祀形式改成了迎神赛会,人们采取巡游等祭祀仪式㊂里社制的放宽,人们的自由结社更为广泛,这种广泛导致 社会”的形成㊂如乾隆四十三年的一份 社会”合同:立议社会合同人方美彭㊁观美㊁美宣等,后稷播百谷,粒食有赖,神以人为主,民以赖扶持㊂党内原有社会㊂今人心不古,将会败坏㊂故合立社会,议有捌股之数㊂每年各股,科抖叁期银钱等项㊂原有干豆利,逐年依时照本付出,毋得违拗㊂若有违拗不遵者,甘罚白银壹两㊂其会内如若所备器皿,毋许从情押当㊂若有众事所用,各要诚心如己事所者㊂倘有所失,照价赔偿㊂自议之后,轮年社首,各宜虔诚,毋得推诿㊂日后不得此情,如违此情,听凭会内理论㊂兴有千年之社稷,民有万代之兴隆㊂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三纸,各执一帋,永远存照㊂[36]438方美彭等10户约定成立 社会”,共同应对社祭㊂合同规定了 社会”设立目的㊁组织形式㊁集资方式㊁惩罚规则等㊂如此, 社会”便是一种组织㊂合同还提到 党内原有社会”,但已经败坏,于是重新设立 社会”㊂这种新立 社会”的现象常有,如歙县二十二都郝㊁方㊁佘三姓新起社公神会㊂[37]135原有 社会”败坏的原因各异,但作为向村社㊁族社发展的 社”组织而言,是可以理解的㊂嘉庆十七年宋氏敦叙堂㊁崇政堂㊁延熙堂重起祖遗 社会”可作参考: 缘有祖遗共社年久,奈因人心不古,以致分开㊂各社水口霸上重造社屋一所,今朽损坏,是以邀集社内众议,同心合立丰源大社㊂”[38]6宋氏宗族原有祖遗 社会”,但是年久三个支族分开,共社被废,并且三个支族在各自的水口兴建了 分社”㊂此刻各分社社屋已损坏,三社人等合议重新修建祖社 丰源大社”,将之前三个分社的社公神像搬至新祖社,重整开光㊂另一面,结社放开后,民间信仰与社祭融合,更多 社”祭祀其他神明,如后文五社赛会祭祀对象是关公㊁胡元帅㊁赵公等㊂可以说,清代社祭已经泛化,同民间信仰无异㊂这之后,许多地方直接成立 神会”[39],对所共祀的神明予以祭祀,形式是举行祭会并将神像抬出神庙游行㊂ 社会”在组织形式和运作方面与 神会”相同,都是人们以祭祀公共神祇为目的组成的一种共同体,通过会组织的运行完成对于神明的共同祭祀㊂在经营会产方面,有买卖㊁租佃㊁典㊁出借会资等交易方式;在日常管理方面,有处罚违规㊁调整经营规范㊁神庙维护㊁杂务处理㊁举办迎神赛会㊁接受捐献等职能㊂这些都是共识规则形成的基础㊂三㊁徽州的社(会)际联动与秩序生成里社的共社与分社,以及宗族分社,可以形成祭祀圈㊂在祭祀圈内,不同社会之间能够发生交互式的会际联动㊂特别是迎神赛会时轮流接应神明,加强了集体共识,对于地方公共事务的处理㊁秩序的产生有推动作用㊂㊃74㊃第6期 童 旭:国家与社会:明清的里社制与乡村秩序㊃84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一)祭祀圈互动产生社会关联分社是形成神明轮流坐会的原因㊂对于新社,庙的香火不是凭空产生,需要分 香火”,神明轮坐才具有祭祀的 合法性”,也才能起到庇佑一地或一村之民的功能㊂[40]74-89新社如何产生,如何面对共同的神明?来看一份光绪十三年接应神明坐会的合同:立墨据永丰㊁云川㊁竹川三社人等,兹缘昔年木庄背与竹党以永丰社合为一社㊂于正月十三日,尊神出坛,两处协同迎接,本属神畅人怡㊂后因各建社庙,木庄背仍是永丰社,而竹党易为竹川社,致生嫌隙,遂失和同㊂由来竹党数年来尊神未接,乃因声气之不孚,遂灭神祇之烟祀,将何以对神灵乎?故云川社内,请讬亲邻,从中劝解㊂言定每年正月十三日,永丰社至云川社接神,拾四连坐㊂十五日,云川社至永丰社接神㊂拾六日,竹川社至云川社接神,只接不送㊂尊神装銮,十年一次,须要三社合同后事,其使用后,三社照依壮丁派出㊂至于三朝开庙门,云川社先接游神㊂第四朝,竹川社至云川社近接游神㊂第五朝,永丰社至竹川社迎接游神,并坐漆水一月,云川社再接至庙,毋得异言执阻㊂[38]233这份合同系永丰㊁云川㊁竹川三社人等订立,涉及姓氏多达10个㊂过去木庄背和竹党共一社,名为永丰社㊂ 木庄背”和 竹党”应是两个自然村落㊂两处每年正月十三共同迎神赛会,甚是畅意㊂后生嫌隙,以致失和分开,各自建立了社庙㊂木庄背继承了永丰社,而竹党改为竹川社,实是自立 门户”㊂竹党虽建了社庙,并没有迎接神明坐庙,所以才有 遂灭神祗之烟祀”之说㊂于是云川社在永丰社和竹川社之间调和,希望三社共同迎神轮坐,并商议了接神顺序㊂如此,一个小的祭祀圈就形成了㊂后面说到永丰社㊁竹川社到云川社接神,以及再批部分 尊神系云川社过年”,可推测云川社在三社之中的地位显著,应是总社,其他两社乃逐渐分立㊂长期的社际交互可以形成社会关联㊂这种交互,在涂尔干看来,是个体的想法通过互动而产生集体表现,从而形成社会关联或社会团结,一般建立在某种共同情感㊁道德㊁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是个体与个体㊁个体与群体㊁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结合或吸引力特征的联系状态㊂[41]25祭祀圈所产生的社际交互,容易形成这种社会关联㊂(二)会际间的集体意向与合作行动共有庙坛祭祀的会社,常因神明祭祀以及公共事务发生争执,产生矛盾㊂为了调和这种矛盾,使祭祀秩序有序运行,会社常采用合同的方式约定㊂一份乾隆二十一年的护赛会合同记载:立议合同胡㊁庄㊁姚㊁项㊁洪㊁朱五社人等,今因乾隆二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游神出村,因关㊁胡二公坐次挨小,及二十日演戏之事,俱被洪姓不法,以灭神威,五社不能祀神恭敬,而且为首之人,俱已受洪姓之忿㊂故邀集冠者齐聚公议,俟后五社游神本里并出村,只理关㊁胡二公,其余神圣,一概五社不理㊂但神戏公论,屡年稂火净醮壹坛谢神为规㊂所议之间,五社内胡㊁庄二姓言值㊂五社之内庙基地㊁社屋地㊁戏台地,该内有壹半税粮,其税胡㊁庄二姓永护神威,俟后无得出与他姓㊂以后五社演神愿戏及抬赵公神轿,并内公事,倘遇不法无耻之人争论阻执及行凶者,一概五社齐集相嘀㊂[36]416该合同是五社人等所立,共同祭祀的神明是关帝和胡元帅㊂起因是洪姓打乱了神明坐次以及演戏之事㊂具体纠纷是神会产业之税粮㊁演戏公摊不平㊂新规定五社只尊关㊁胡二公,由胡㊁庄二姓值年㊂当然,胡㊁庄二姓要负担庙基地㊁社屋地㊁戏台地一半的税粮㊂演戏之事五社人等共同承担,对于其他神明也作了例外规定,演戏时抬赵公神轿,五社要求齐集㊂这份合同反映五社属于一个里”,祭祀时神明需在 里”内巡游五社,说明五社属于同一个祭祀圈㊂拥有社会关联的成员,恪守共同信仰,怀有共同情感, 社会成员具有的平均的信仰及感情之总和,它构成了社会成员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41]42,逐渐形成集体意识㊂在机械团结占主导的传统社会,集体意识具有绝对至上的地位㊂。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在这段时期,中国的乡村治理经历了一系列变革和改革,对乡村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进行展开,探讨其特点、变迁和影响。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呈现出一种混合的特点。
在清朝晚期,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主要以传统的宗法制度为基础,乡绅地主在乡村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而随着近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新的乡村治理制度逐渐被引入,如道德会、保甲制度等。
在民国时期,西方的现代化理念和政治体制也开始对乡村治理产生影响,乡村自治组织得到更多的发展和推广。
这些制度的相互交织和影响,使得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
在晚清时期,乡村治理主要以农民自组的“村民公约”和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乡绅地主在乡村中扮演着主导角色。
而在清末民初,国家开始对乡村进行改革,推行县、乡两级权力分立的体制,加强对乡村的管理和控制。
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乡村自治制度和土地改革逐渐被推广,新的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形成。
在民国时期,由于战乱和社会动荡,乡村治理制度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新的农村自治组织和政府机构出现,给乡村社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对乡村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乡村治理制度的变迁和改革,为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组织支持。
新的乡村自治组织和政府机构的出现,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乡村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改革也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启示,为中国的乡村治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_以巴县为例
中国农史(AgriculturalHistoryofChina)2010.1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以巴县为例——梁勇(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47)【摘要】清代团练的运行实态,前人有研究虽多有涉及,但大都语焉不详。
本文以《巴县档案》相关材料为基础,详细地考察了清中期白莲教起义以后,巴县乡村社会办理团练的运行实态,分析影响团练设置的因素、团费征集的渠道、团正的身份,考察团正在乡村社会所承担的职责。
在此基础之上,对现有的相关观点进行了质疑。
【关键词】团练;乡村治理;《巴县档案》;清代巴县【中图分类号】K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10)01-0105-14The Militias and Rural Society in Mid-Qing—the Case of Baxian——LIANG Yong(SchoolofPoliticsandPublicAffairs,SouthwestUniversitr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401147)Abstract:TheoperationofmilitiasinQingdynastyhasbeenasubjecttouchedonbymanyresearchers,butmostoftheworksaretoogeneral.BasedondocumentsinBaxianArchives,thisessayexplorestheopera-tionofmilitiasinruralareasofBaxianintheaftermathoftheWhiteLotusUprisinginMid-Qing.Itanalyzesthefactorsinfluencingtheestablishmentofmilitias,thecollectionofmilitiafees,andtheidentitiesoftheheadsofmilitiasaswellastheirrolesinruralsociety.Withthesupportofevidence,thispaperalsotriestoquestionexistingviewpoints.Key words:militia;villagegovernance;BaxianArchives;BaxianinQingdynasty清代的团练是嘉庆以后,伴随着白莲教起义,在我国城乡社会兴起的军政合一的以军事防御目的为主的基层组织。
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与社会凝聚力的分析
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与社会凝聚力的分析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地方管理制度和社会凝聚力在当时的中国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与社会凝聚力进行分析。
首先,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主要由省、府、州、县四级组成。
在省级行政区域,设有总督或布政使等高级官员,负责管理行省的政务。
他们具有军政双重职权,能够对本省内的军队和行政机构进行有效的控制。
此外,府、州、县级则各自设有知府、知州、知县等官员,负责管理相应行政区域的政务。
这一级层结构清晰、职责明确的地方管理制度,为政务的进行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其次,在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中,吏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清朝实行科举制度,官员的选拔主要依靠考试的方式。
这一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官员的世袭和贿赂行为,保证了地方官员的素质相对较高。
同时,在地方政务中,清朝也对官员的任职和考核有严格的规定,一旦官员在职期间有失职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追责和惩罚。
这一系列的制度规定,有力地提高了地方官员的廉洁程度和政务水平,为地方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第三,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还注重了民众的参与和反馈。
在一些需要民众参与的政务决策和问题解决上,清朝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此外,清朝也注重听取民众的声音和需求,在府、州、县级设立了衙门和民意机构,以接收民众的信访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感,还能够通过民众的参与和监督,提高政府的决策效果和服务质量。
除了地方管理制度外,清朝的社会凝聚力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促进不同民族和社会阶层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例如,清朝设立了藩镇制度,与各地的藩镇达成统治协议,使得地方实力的融合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持。
此外,清朝还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和移民政策,鼓励各地人民向边疆及民族地区迁徙,以促进社会资源和人口的合理分布。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为清朝的统一和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略论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制度之缘起--以“双轨制”和“挑战-回应”理论范式的质疑为视角
略论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制度之缘起--以“双轨制”和“挑战-回应”理论范式的质疑为视角刘波【摘要】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是清末地方自治整体的一部分,在当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试图以“双轨制”为视角,通过对“挑战-回应”范式的质疑,尽可能避开宏观层面的叙述,从微观角度探讨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的缘起。
【期刊名称】《兰州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3页(P11-13)【关键词】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双轨制;“挑战-回应”模式【作者】刘波【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4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9清政府着力推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的政策是基于“自救”“图强”之目的的[1]345,同时也是在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压力之下作出的。
汪太贤教授认为地方自治思想的发轫有其内在和外在的原因,“既非单一的思想文化的引入所致,亦非纯粹的武力征服所生,而是外来思想、历史事件和知识分子文化觉醒三者耦合的产物”[2]48。
清末地方自治的兴起是在列强刺激下的自主性、能动性的一种反应,列强的刺激是引爆点,其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作为外因,西方列强的侵略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在一系列内因作用下的国人的“自主性选择”才是自治萌生、发展的决定性力量[2]50。
中国有自己的具体国情,几千年的小农社会,中国农村有着自己传统的风俗习惯和生产、生活方式,言语、文字、文化的表达方式也迥异于西方。
对此,作者本人是持汪太贤、马小泉教授所持的观点,兼采“挑战—回应”观和“中国中心观”两种方法论的优点,并主张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内因;对于自治制度缘起的论证,则主要是从“双轨制”的视角出发进行梳理论证的。
以往学者对中国现代性定性的研究,主要受两种方法论的影响:一是以美国费正清学派为代表的“挑战—回应”理论范式,再者就是“中国中心观”方法论。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两种方法论支配了我国学者研究中国现代性的路径,但是从目前最新的学术成果看来,这两种方法论各有优缺点,单纯地采用其中哪一种方法都是片面的:“挑战—回应”理论模式忽视了在中国近现代化过程中中国的“自主选择性”,而“中国中心观”则忽视了西方刺激之于中国的影响。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乡村治理体制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同时也是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乡村治理体制承担了维护社会秩序、传播文化教育、调解纠纷、税收征收等多种职能。
本文将浅谈晚清到民国时期乡村治理的制度,探讨其特点、优缺点以及对当代乡村治理的启示。
晚清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的关键时期,对乡村治理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时期,中国乡村治理体制主要包括了庄、镇、乡三级政府和官员、义务、民间团体这三方力量。
这种乡村治理模式具有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文化传承。
由于科举制度的废止、地方官员腐败、民间团体权力不断削弱等原因,晚清时期的乡村治理体制逐渐出现了许多弊端。
当时的官员腐败严重,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民间纠纷。
大量的农民起义和农村暴力事件也显露了乡村治理体制的脆弱性和不完善性。
这种制度弊端在民国时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反而继续扩大并深化。
在民国时期,农村治理的任务更为艰巨,因为民国时期正值国家政局动荡不安、社会秩序混乱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农村治理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与农民自治组织之间关系的动态变化。
在政府层面,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如《村组自治章程》、《乡自治组织法》等,加强了对农村的管理与控制。
而在农民自治组织层面,各类农民团体如农民协会、乡贤会等也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乡村治理体制中,政府和农民自治组织间的互动与协调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乡村治理相对更为正常和稳定。
由于战乱纷争、政府腐败等问题的影响,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体制依然存在不少弊端,在一些地方出现严重的混乱和暴力事件。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乡村治理体制,虽然存在一些不足和弊端,但其中也蕴含着不少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乡村治理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权责分工,政府和农民自治组织应当各自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
明清时期的村民自治与地方社会
明清时期的村民自治与地方社会在明清时期,由于中央政府对农村地区的管控相对较弱,村民自治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实践。
在这个时期,地方社会的发展程度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地方社会的特点、村民自治的形式和影响等方面来探讨明清时期的村民自治与地方社会的关系。
首先,明清时期的地方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在这个时期,村庄成为了基本的社会单位,社会关系比较密切,社群意识强烈。
人们在村庄中形成了组织良好的社群关系,共同面对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村民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来管理村庄的事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土地分配、公共工程建设等。
同时,地方社会还通过建立义庄、会馆等组织形式来维护村民的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其次,明清时期的村民自治形式多样。
村庄的自治不仅体现在内部的行政管理上,也体现在对外关系的处理上。
首先,村民自治在行政管理上通过村规民约来约束村民行为,保障村庄秩序。
例如,农田的耕种、养殖、渠道的修建等事宜都由村民共同商讨决定。
其次,在对外关系上,地方社会通过建立义庄、会馆等社群组织来维护村民的利益。
这些组织不仅提供了互助、娱乐等功能,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监督和调解的作用。
同时,村民还通过村民代表选举的方式参与地方官员的选拔,保证了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
此外,明清时期的村民自治也对地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村民自治提高了农村地区的治理效率。
通过村规民约等自治形式,村民能够自主解决许多问题,减少了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提高了农村地区的治理能力。
其次,村民自治也促进了地方社会的发展。
在社群组织的引导下,村庄的公共设施建设、农田灌溉等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村民的互助合作也推动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此外,村民也通过村民代表选举等形式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了政治参与的能力。
然而,明清时期的村民自治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村民自治的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集中在村庄内部,对于整个地方社会的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
国家与地方势力:清代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
国家与地方势力:清代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
演变
吴雪梅
【期刊名称】《云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清初国家不断强化对少数民族边缘地区的治理,但清代中后期,伴随着汉化的进程,民族边缘地区的宗族组织在土著大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士绅作为国家与宗族的中介,日益成为地方社会的权力中心.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使民族边缘地区的乡村社会再次出现自治的倾向.
【总页数】5页(P31-35)
【作者】吴雪梅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5
【相关文献】
1.国家、民间权威、族群:清代民族边缘地区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以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J], 吴雪梅
2.国家行政力量与民间社会力量的互动—论改土归流后鄂西南土家族社会文化变迁的动力 [J], 刘伦文
3.清代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边缘化——以景阳河社区为个案 [J], 吴雪梅
4.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 [J], 王先明;常书红
5.历史移民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多学科解读——《明清移民与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变迁研究》评述 [J], 姚伟钧;霍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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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间的双向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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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 篁
堂 塑
最大化 ,巩固与中央王朝 的良好关系,也进行 了积 极 的调适 。
在清代 西南 民族地 区,土司阶层通过与 中央政
府的不断博弈 ,寻求 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如主动适
应 清政府 的政治统治等 。同时,在土司区 内,乡村 社会 民众也通过在土司阶层和 中央政府间不断调适 来保全 自身利益 ,以至当其遭受土司剥削、压迫和 奴役时 ,一旦中央政府有 改土归流意愿及行动 ,乡
直垦 些
查堑 皇务, 如铨选、 土田 、诉讼、射猎、游牧、邮站、贡纳、封爵、 翻译等均由 理藩院
。
收稿 日期 :2 0 1 5 - 0 2 — 2 5
作者 简介 : 廖佳玲 ( 1 9 8 9 一 ) ,女,重庆 彭水人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 学院民族 学硕 士生,主要研 究民族历史文化 基金项 目: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 目 ‘ ‘ 历史时期西南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 ( 批准号 l l B M Z 0 1 0 )阶陡 } 生 成果
2 01 5年 第 4 期
重庆三 峡学院 学报
Ⅳ0 . 4 . 2 0 1 5
第3 1 卷( 1 5 8 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T H R E E G O R G E S I 、 , 里 R s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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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 ,结成 “ 命运共 同体”都必须 充分考虑对方在政治 、经济等方面 的利益诉求 。其 中,清代西南 民族地
区乡村社会与 国家间的调适经验尤其值得借鉴 。本文拟从清代西南 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在 民族政 策、
从“异态”到“常态”——清中期巴县团练的角色转变与乡村社会
作者: 王妍
作者机构: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出版物刊名: 天府新论
页码: 140-144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清中期;巴县;团练;乡村社会
摘要:清代巴县团练是伴随着白莲教起义,由官方督导在城乡社会兴起的以军事防御目的为主的基层组织。
它并没有随着白莲教起义的平定而停办,而是从战时防范自卫的“异态”组织,转变为平时基层管理的“常态”组织,活跃于乡村生活的各个领域。
清中期巴县团练的角色转变,正源于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即当地实际生活的需要、乡里关系的特点和乡民的主观意愿,展现了我国自古有之的“相保相受”、“相及相共”的乡里风貌。
国家、官绅与社会:清代州县佐杂官治区分防与治理——以元和县为例
国家、官绅与社会:清代州县佐杂官治区分防与治理——以
元和县为例
刘志松;王兆辉
【期刊名称】《甘肃理论学刊》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清朝在那些距离地方权力重心窎远、秩序紊乱的基层区域,往往派遣佐杂官(如县丞、主簿、巡检等)执行分防任务,以强化区域治理.在实施过程中,分防的效果不仅取决于佐杂官自身,而且取决于佐杂官与耆老、绅衿等地方势力之间能否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能否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获得支持.晚清时期,地方团练普遍兴起,遇警招募乡勇渐成常态,这一由地方士绅创建的民间武装力量,成为维护基层治安的支柱性组织,而以佐杂分防为代表的官方基层治安体系逐步成为象征性符号.【总页数】5页(P98-102)
【作者】刘志松;王兆辉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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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晚清到民国时期,中国的乡村治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这个时期,乡村治理制度逐渐从以官府为中心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以村民自治为主导的新模式。
这种变化的背后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对乡村管理模式的转变。
本文将从制度角度探讨晚清到民国时期乡村治理制度的变化及其影响。
晚清时期,中国的乡村治理制度仍然以官府为中心,“乡制”是当时的主要制度。
乡制由县官派遣一名乡长到乡村理事,由他来管理村庄的内部事务。
村庄领导机构由乡长、村长、组长和无名望的村民组成。
乡长行政权是强制性的,而村长的权力则相对较小,只能处理些日常管理工作。
晚清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官府的管制过于严密,使得村民缺乏主体地位,难以在村级治理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其次,系统化和规范化不足,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此外,乡长的权力过于集中,村民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民初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从民初开始,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自治制度逐渐成为主要模式。
民国时期的乡归地方自治,乡级领导机构由村民选举产生,包括村委员会、代表会、村务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以村民会议的方式行使管理权。
村领导人是村民的拥有者,他们可以在领导机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村民可以通过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村级事务有决策权。
当时的乡村治理制度优点是实行了地方自治,充分保障了村民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催生了基层民主,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村务管理和村庄建设。
但该制度存在缺点,如法律制度不完善、维稳管理不力、乡村经济不发达等问题,也限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这种制度变革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并在某种程度上采取了一种更加平等的社会体制,定期选举和常规化的自治模式,逐渐消解了严格的等级制度。
村民在选举过程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地参与了村庄决策。
其次,这种制度变革加强了政府与社会的联系。
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与社会凝聚力的分析
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与社会凝聚力的分析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的地方管理制度在整个朝代的稳定和社会凝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官员选拔、县级行政组织、州省制度以及赋税制度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运行与实施,为清朝的社会凝聚力的形成和维持做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清朝的官员选拔制度是其地方管理系统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清朝实行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科举制度实现了社会阶层的流动,允许人才的涌现,从而保证了地方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科举制度还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程序性,使得无论贫富、出身、籍贯,只要通过考试,都有机会进入地方官场。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清朝的地方管理系统注入了新鲜血液,提高了社会凝聚力。
其次,清朝的县级行政组织也对社会凝聚力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朝设立了县、乡两级行政组织。
县级行政组织由知县、县丞、主簿等官员组成,负责管理地方经济、军事和司法等事务。
乡级行政组织则由乡官、保甲等人员组成,负责管理一片地区的日常事务和社会矛盾纠纷。
县级行政组织的设置,确保了地方上事务的有序进行,使得各级官员能够更好地负责和执行政策。
乡级行政组织则将权力下放到乡镇,有利于及时解决地方问题,增强了民众对地方行政的参与意识,从而促进了社会凝聚力的形成。
除了县级行政组织,清朝还设立了州省制度来管理地方。
州府作为充当地方政权的角色,对整个地区的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州府由知州、判官、署丞等组成,负责管理地方经济、军事、地方行政、教育、司法和防范灾害等事务。
州府与县级行政组织形成上下级关系,协同合作,使得地方管理更加高效有序。
州府的设置和运作,为地方民众提供了一个服务窗口,也提高了社会凝聚力。
此外,清朝的赋税制度也是地方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朝实行的赋税制度相对稳定,经过长期实践验收。
赋予农民田地属于地方实体,以此来征收赋税,兑现田地所有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政基础,以便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清末直隶州县自治运动初探
清末直隶州县自治运动初探
徐建平
【期刊名称】《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08)004
【摘要】在清末直隶州县自治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在官府的督导下,直隶州县自治逐渐展开.一方面,直隶各州县从宣讲自治法理,组织建立基层自治团体;另一方面,在各地士绅的积极配合下,州县自治机构迅速展开.直隶自治团体和机构的建立使直隶各州县自治有了可依托的组织,因此,直隶州县自治不仅创办时间早,发展快,而且形成了"官府主导下官民相济"的改革模式.
【总页数】5页(P66-70)
【作者】徐建平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河北,石家庄,0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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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以酉阳直隶州为例李良品1,谭杰容2(1.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408100;2.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武汉400074)[摘要]团练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由“政不下县”向“政权下乡”过渡的一种制度。
酉阳直隶州团练兴起的原因有二:一是镇压农民起义,二是补充政府军事力量。
酉阳直隶州团练制度包括组织制度、军事制度、后勤制度和奖赏制度。
团保合一体制、官吏掌控权力和士绅积极参政,均是清末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互动与博弈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清末;酉阳;团练制度;乡村社会[中图分类号]k252.7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12)05-0001-06孙鼎臣据《周礼》称:“今之团练乡兵,其遗意也。
聚则为兵,散则为农。
”[1](P1)团练是一种基层社会具有自卫性质的军事组织,其兵力主要是民壮、乡兵、民兵、乡勇、乡练等,从民间招募。
团练制度是清朝后期的地方民兵制度,在乡间的民兵称乡兵。
清代团练源于19世纪初嘉庆年间的白莲教起义。
当时八旗、绿营严重腐化,扰民有余,御敌不足。
合州知州龚景瀚上《坚壁清野并招抚议》,建议设置团练乡勇,令地方士绅训练乡勇,清查保甲,坚壁清野,地方自保,这个奏议后来被实施与推广。
团练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由“政不下县”向“政权下乡”过渡的一种制度,是清末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互动与博弈的集中体现。
这里的酉阳直隶州包括今重庆市酉阳县、秀山县、黔江区及彭水县,因有关团练活动内容的文献记载不多,故未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
这里拟就清末酉阳直隶州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酉阳直隶州团练的兴起团练所辖团丁在清代官书或方志中又称为乡兵、乡勇。
作为清朝政府利用士绅建立起来的地方武装,团练成为清王朝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的主要工具。
对于酉阳直隶州创办团练的相关情况,《酉阳直隶州总志·武备志二》说得十分明白:“咸丰二年(1852)秋,致仕福建邵武营参将、原任酉阳游击李万春奉檄来州督办团务,绪粗就而李以事去。
三年(1853),署州牧凌树棠乃实力举行之,分州治为四路,设团总四人,令各举所知以为之副。
备造年貌户口清册,呈存档案,随饬各制应用旗帜、器械,雇娴习武艺者教之,坐作击刺。
至四年(1854)春,各路团于是乎整齐云。
咸丰九年(1859)秋,署州牧余滁廷莅任,查点东路共七十团,西路四十团,南路三十团,北路三十团,四路统计,编联一百七十团。
”[2](P270)那么,清末酉阳直隶州团练为何兴起与盛行?(一)镇压农民起义《酉阳直隶州总志》载:“自嘉庆初,达州(今四川省达州市)教匪滋事,扰及全川,经督宪勒奏请,分段办理团练,派委道、府、州、县等官总理其事,佐杂各员佐之,得旨允行。
于是民皆习于战斗,据险守隘,与贼相持。
贼卤掠无所得,旋且穷蹙,饥疲以尽,此团练之明效也。
”这里交代了嘉庆年间创办团练的时间、原因(教匪滋事,扰及全川)、创办程序及过程、团练的做法,尤其是[收稿日期]2012-03-29[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历史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11BMZ010)。
[作者简介]李良品,男,重庆石柱人,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历史文化研究;谭杰容,女,重庆石柱人,主要从事民族历史文化研究;□西南民族文化研究长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第28卷第5期Vol.28No.52012年5月May 2012□长江师范学院学报充分肯定了团练在镇压白莲教起义过程中的显著成效。
《清史稿》云:“嘉庆间,平川楚教匪,乡兵之功始著。
”[3]当时,为了镇压白莲教起义,清政府开始动员和利用地方武装,号召办“团练”,实行武装自卫。
嘉庆五年(1800),办团练者渐众,四川等地团练相继兴起,并成为镇压白莲教起义、实行基层社会控制的一种有力组织。
但白莲教起义被镇压之后,团练相继面临被裁撤的命运[4](P13)。
咸丰初年,洪秀全领导的农民起义风起云涌,清政府采用嘉庆年间依靠地方武装团练镇压白莲教起义的办法,奖励各地举办团练,以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团练因此再次盛行。
咸丰三年(1853)三月初六日,清政府颁布了办团上谕,命令“各直省仿照嘉庆年间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要求各地“团练壮丁亦不得远行征调,保民而不致扰民,行之日久方无流弊,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不得假手吏役”。
对于接近农民起义的地方,“绅民团练尤须官兵应援,方足以资捍御。
统兵大臣即该督抚等务当相度缓急,拨兵策应,俾兵民联为一气,庶众志成城,人思敌忾”。
对于那些籍端科派、勒捐等弊的地方官,“即著该督抚严参”[5](P344)。
翻检史籍,我们就会知道,当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轰轰烈烈进行之时,清政府因绿营经制兵相继腐败,加之府库空虚,财源枯竭,筹饷募兵,无所措手。
这样,咸丰皇帝不得不下令各地普遍兴办团练以自保。
《酉阳直隶州总志》载:“自嘉庆初元白莲教匪之乱,民间为贼蹂躏者,始则奔避之不遑,继则结团以自守,又继而约团以进攻。
于是贼之所至,不畏兵而畏民,民亦实能出死力与之抗。
诚以各卫其父兄子弟,各保其庐舍村坊,势不能不成城而起也。
”[2](P275)这样可“以本地之民守本地之险”,最终达到“斯临敌制胜,上可寄官府爪牙之任,下可保斯民身家之安”[2](P275)的目的。
酉阳直隶州的团练是在“松匪猖獗,助剿吃紧”的情况下建立的。
据史志载,咸丰十年(1860),“松桃厅猫猫山之乱,总办毛公震寿来州督兵防剿,州牧余暨秀山刘令钟琼各率团众赴之。
大小数十战,皆奋勇争先”[2](P272)。
由此可见,当时的团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乡兵,而是一种具有政治、军事双重职能的地方统治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团练成为清政府镇压农民起义的打手。
(二)补充政府军事力量清政府入主北京之后,由于镇压人民、维护统治的八旗、绿营经制兵相继腐败,清王朝被迫下令各地普遍兴办团练以自保。
团练成为清王朝镇压太平天国的重要补充力量。
王应孚在《团练论上》中说:“夫团练之民,即国家养之为兵。
军中募之为勇者也。
然用之兵勇则怯者,用之团练则强,用之兵勇则骄者。
用之团练则谨,以之御外侮。
则不能入,以之弭内患。
”[6](P7)至咸丰后期,酉阳州设置团练十分广泛,详细情况如下表1。
表1酉阳直隶州团练设置一览表[2](P272)对于清末的各地办团练一事,朱孙诒在《团练说》中提出了五种担忧:“一患经费难以持久。
二患恃众恐其横行。
三患有事未必可靠。
四患官民难免纷扰。
五患伏莽未能悉除。
”他对五种担忧还作了具体阐述[7](P12)。
清末时期的酉阳直隶州及州属各县,经济落后,举办团练十分困难。
酉阳州牧王鳞飞认为:“富民怕出钱,贫民怕出力,游民怕不便为非”,故而推诿不齐心,导致“团练多不易办”;“团首不得其人,应出丁而己不肯出,应捐资而己不肯捐,甚且借端勒派”,导致“办团练多不易成”;“到处有贼,到处防剿”且“与贼逼近,隘口又多”,导致“团练又万不能不办”;“无技艺,又无纪律”的“百姓久享升平,素未见过阵仗”而贼锋凶猛,导致“办团尤必须练丁”;外人“不能久住”且“毫无顾盼”“甚至贼将来则估加口粮,贼已来则暗为向导”,导致“练丁断不可招外人”;“身无缚鸡之力”而“不忍劳其筋骨”,导致“团丁无人不可练”[2](P273-274)。
在举步维艰的情况下,仍然要办团练,就其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各地官员不得违背清朝统治者的旨意;其二是当时农民起义形势十分严峻;其三是各地士绅想借此建立起自己的地方武装。
二酉阳直隶州团练制度的内容团练的基本职责是巡察稽查、侦探向导、催捐地点范围设置团练数练丁人数城内知方、毓秀、多福3团470名东路自忠孝团至亲上等团68团5230名南路自人和团至福臻等团61团4430名西路自信勇团至兴仁等团50团5020名北路自公义团至保和等团50团5020名合计232团20636名2第28卷第5期收租、协助战守等,其职能与保甲制度有相通之处。
它的最大特点是团与团之间还要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必要时协助官军作战守城。
但是,为加强对地方团练的控制,清政府将云南昭通地方官夏廷楫《摘录乡守辑要》作为团练的掌控纲领,其基本要义有“齐心”、“约束”、“筑堡”、“保甲”、“教习”、“守御”、“防间”、“镇静”、“查察”、“和好”、“埋伏”和“号令”等。
有关文献表明,酉阳直隶州境内的团练制度与全国其他地方大同小异。
(一)组织制度从咸丰时期大办团练时的情况来看,团练组织的领导体制为三级体制。
第一级是清朝地方政府各省按察使和各道道员兼任的督办团练衔的一批高级官僚,这是团练领导体制名义上最高一级的领导者。
同时,清政府还任命了一批帮办团练大臣,“以专责成”,这些帮办团练大臣才是真正最高一级的领导者。
第二级是各地知府、直隶州知州,他们兼办团练事务。
如果确因地域辽阔,按察使及道员不敷分辖,则添设三四品官员分督团练。
各县知县虽未兼任什么办团练事务的职衔,但基本上都是团练事务的实际办理人。
第三级是各乡团总。
当时的团练组织,上设团总、团长、团正,层层相隶;下有练勇、团丁和保甲编民,构成队伍。
如酉阳州于咸丰二年(1852)秋,致仕福建邵武营参将、原任酉阳游击李万春奉檄到酉阳州督办团务,不久因事离职。
三年(1853),在署州牧凌树棠的积极督办下,将酉阳州城分为四路,设团总四人,令各举所知以为副团总。
咸丰九年(1859)州牧余滁廷莅任,查点东路共七十团,西路四十团,南路三十团,北路三十团,四路统计,编联一百七十团。
后略有变化,达到大小二百二十九团。
每团团首一名,副团视团之大小,或一名或二三名,分任训练诸事,而统摄于本路团总[2](P273)。
(二)军事制度1.装备建设。
在当时主要是指旗帜、号褂和器械等项。
在光绪《黔江县志》中有“先后协团绅置造天地风云旗四首,守望相助旗四首,五色方旗五首,青红黑白尖角小旗八首,团练公局大旗一首,红羽毛小旗四首,正字红羽毛旗一首,署字大旗一首;大知方褂五件,小知方褂二十七件,兰布号褂八十件;梭标十五柄,大刀十柄,铁叉十四柄,火枪四十杆;兰布九龙带十九条,矛杆子四十根,铁抓一柄,红棹围一幅,皮鼓一面,铜锣二面,铜号一杆”[8](P60-63)等内容,说明旗帜、号褂和器械等是团练最基本的装备要求。
至于其他装备如刀矛、火枪等,在光绪《黔江县志》的《团练章程》中也有一定的交代。
2.军事训练。
据《四川省志·军事志》载,咸丰、道光年间的团练训练分为团丁训练和练丁训练两种。
团丁训练由每团所设公局进行,具体方法是:每牌选壮丁两名,或农闲、或冬季集中于公所训练,每期1至2个月,每天下午训练4小时,平时由牌头利用农闲进行操练,每月全团会演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