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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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因逐渐变得缄默少语已10个月,于1992年2月来门诊求治。患儿系独生女,自幼生长发育正常,活泼可爱。能歌善舞,1991年4

月患儿随父母从外地迁入重庆,被送进幼儿园。由于是新环境、新老师,加上患儿语言不通,无法与老师及同学交流,而逐渐出现不语,看见陌生人或到新环境就躲在父母身后,默默不语,到幼儿园也一个人独处一隅,不讲一句话。在家中与父母尚能交流谈话,但也不及过去活跃。曾检查耳鼻喉专科、脑电图等均正常。

足月平产,自幼活泼听话,较娇养,与外界少接触。家族中无精神病患者及类似病史。生长发育正常(可发音),心肺(—),神经系统亦未见异常。

精神状况:衣饰整洁,对体检合作,能以目示意表示赞成与否。给她折一个纸船能拿着玩,但不语,不与人接触,看见别的小孩玩,她凝视,但不参加。

诊断结果:选择性缄默症。

给予行为治疗。每周一次,每次40分钟,并每天做家庭作业。

第一次,了解病情基线。要求父母记一周的行为日记,了解患儿在不同的情况下的言行表现。

从日记中反应出患儿主要问题为缄默、怕社交。主要爱好为愿到儿童娱乐场所玩,喜欢小白兔等动物,喜欢听故事。

决定采用以阳性强化法为主体,结合观察学习等方法的行为治疗。

第2-6次,采用讲故事,放儿歌和儿童故事录音的办法,先让她听,再让她给父(母)复述故事,并学唱儿歌。当她唱完后加以鼓励,以带她去儿童娱乐场观看其他小朋友玩,到动物园看小动物,喂小白兔等作为奖赏。第五次以后,鼓励她在熟悉的个别老师前唱儿歌、讲故事。第五次治疗后,就可在诊室内唱歌,讲故事给医师听,但对话性语言仍少。从治疗开始就让父母在家中均讲普通话,避免讲家乡话,可以讲重庆话,以使她尽快适应新的语言环境。

第7-10次,在上述基础上,逐步开展与人对话性交谈,带她上街。鼓励她自已去买糖果、冰漠淋等零食。第9次开始,又将她送回幼儿园半托。请老师协助,鼓励她与小朋友交往,并注意不要当众过重地批评她。让她与老师、小朋友逐渐培养感情。此时,已可被动与小朋友交往。

数月后进行的治后随访表明,患儿已能适应幼儿园生活。据老师反应除较文静外,与小朋友交往已无困难。

惩罚法与负强化法结合,纠正儿童不良听课行为

发布:新水桥小学时间:2011-12-16 9:20:43 来源:马爱忠点击:126

摘要:不专心听讲是小学生尤其是小学低年级学生中的常见行为,单一使用惩罚法并不能取得完美的效果,甚至还有相当的负作用。只有把惩罚法和负强化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矫正儿童的不良听课行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提高教师的教育艺术。

关键词:惩罚法;厌恶刺激;强化法;负强化法;行为矫正;

良好的学习习惯是提高学习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从小培养儿童良好的学习行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小学儿童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小学一年级,由于儿童刚刚结束以游戏为主的幼儿园生活,对以学习为主的小学生活难以很快适应,上课玩东西、交头接耳、思想开小差等不专心听讲的行为相当常见,这就需要我们老师认真研究,采取适当的对策,纠正儿童的不专心听讲行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许多的老师采用了批评或惩罚的方法,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教育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完美,甚至还有些负作用,其实我们可以把惩罚法与负强化法结合起来,更好地纠正儿童不良听课行为。

一、单独使用惩罚法的不足

惩罚法是指学生在出现某一不良行为后,立即给予某种惩罚物(又称厌恶刺激),或使之失去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也就是将其不良行为与某种不愉快的或惩罚性的刺激结合起来,使该不良行为的发生频率降低,甚至消除。以上课玩东西为例,当儿童上课出现玩东西行为时,教师没收其所玩的东西也即实施惩罚,使其产生不愉快的体验,从而降低其上课玩东西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但这种单一采用惩罚的方法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具体说有以下几点:

首先,惩罚法的使用以穷尽其他方法为前提,不能轻易使用。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大多数学者和专家都认为惩罚法是比较严厉的,强烈的惩罚会引起儿童不良的情绪反应,或导致儿童模仿成人的惩罚行为来对付别的儿童;使用不当易对儿童造成一定伤害或不良影响。另外,它只告诉被惩罚者不应该做什么,并不指导人应该去做什么。惩罚法只能部分地抑制不良行为,而不易使不良行为完全消除,也不能建立新的良好行为。因此,只有在正强化法、消退法等方法无效的前提下,不得已时才采用。而且,使用惩罚法时需要其他行为矫正方法的辅助和有关教育的配合,才能全面彻底地消除儿童的不良行为。

其次,单独使用惩罚法容易产生一些伦理道德问题。还以上课玩东西为例,教师将学生所玩东西没收以后,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理结果,尤其是学生所玩的物品是一些贵重的文具等,一直没有返还学生的物品(惩罚一直持续),那么,就会让学生甚至学生家长对教师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对教师的人品和人格提出质疑,影响师生间的相互信任和良好关系。

再次,使用惩罚法容易让人上瘾,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研究表明,经常使用惩罚法会让施罚者获得一些快感,从而造成惩罚法的滥用,使儿童产生较强的恐惧心理,从而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

二、负强化法的基本原理及特点

负强化法是与正强化法相对而言的。按照强化理论,强化分为两种类型:正强化和负强化。斯金纳认为:人或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定的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这种行为的后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在以后重复出现;不利时,这种行为就减弱或消失。因此,所谓强化,从其最基本的形式来讲,指的是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报酬或惩罚),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根据强化的性质和目的,可把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在管理上,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从而加强这种行为;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与组织不相容的行为,从而削弱这种行为。我们仍以上课玩东西这种行为为例,当儿童上课玩东西时,教师没收其所玩的东西(实施惩罚),这时儿童处于被惩罚状态。当他改正了自己的行为,专心听讲时,教师可以对他进行表扬(正强化);也可以将没收的东西还给他(结束惩罚状态),这就是负强化。因此,负强化的基本原理是:“在某个确定的情景中,行为者做出了某种行为之后,使得引起他厌恶的刺激消失,那么,今后在同样情景下,发生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就增大。这个“厌恶刺激”叫做负强化物。

从负强化法的原理不难看出,当有好行为出现时,就撤去负强化物。在本质上,负强化原理和正强化原理是相同的。撤去厌恶刺激,就等于获得了奖励。其特点主要有几下几点:首先,负强化法必须与惩罚法配合起来使用。没有相应的简单明确的惩罚措施,孩子逃避惩罚的行为就不会出现,也就不可能形成负强化。

其次,负强化法必须应用于良好行为的建立。很显然,负强化比惩罚更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不仅可以使个体表现良好行为,以避免厌恶的刺激;同时还使犯错者改过自新,表现出良好行为。因此,负强化主要针对孩子的良好行为的出现或维持。

再次,负强化如果想收到预期效果,必须建立在客观、一致的情况下。就是无论任何时候,教师的惩罚都是一致的,而且对待任何同学都是一样的,对待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出现的行为都是一样的。

另外,由于负强化与惩罚的内在联系,与惩罚法一样,要求具有及时性。当儿童出现不良行为时,必须及时执行既订惩罚,以帮助儿童建立起“不良行为”与“惩罚”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能在儿童的观念中建立起逃避惩罚的反应意识。

三、惩罚法与负强化法结合的积极意义

从单一使用惩罚法的不足和负强化法的基本原理及其特点可以看出,只有把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矫正儿童的不专心听讲行为,培养其良好的学习习惯。具体来说,在矫正儿童不良听课行为过程中,把二者结合起来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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