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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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2号)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加强医疗机构环境管理,降低院内感染风险,提供清洁、安全的就诊环境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1月20日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一、有关术语和定义(一)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

标准预防的基本内涵是针对医疗机构中所有患者及其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无论是否被确认具有感染性,均视其具有感染性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环境清洁(environmental cleaning)。

指消除无生命环境表面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三)清洁单元(cleaning unit)。

清洁过程中应以一位患者为单位,包括患者及其邻近的与诊疗有关的设备和家具表面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四)高频接触表面(high-touch surface)。

指被患者、医务人员或来访者的手频繁接触的环境和物体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设备开关与调节按钮等。

(五)环境表面(environmental surface)。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3.强化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共卫生、医疗、餐饮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4.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各采供血机构,各相关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为持续推进本市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更好地开展相关专业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5月26日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一、北京市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一)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血液透析室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二)对《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版)》开展质控培训,落实相关工作。

(三)通过对质控小组工作范围和工作要点的培训,积极推动质控小组在透析室质控工作中的作用。

(四)完成血液净化培训基地的复审再认证工作。

(五)根据《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版)》,修订北京市血液透析室(中心)质控标准,并完成一次全市范围的血液透析室(中心)质控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工作建议。

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院感染基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院感防控的特点,编写本市院感基本制度细则,开展院感防控基本制度的培训、专项检查及制度落实的核查工作。

(二)继续开展医院感染病例日常监测和重点高风险环节监测。

(三)开展北京市第九次院感现患率调查。

(四)利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收集医院感染疑似暴发、暴发和医院感染聚集事件的零报告及感染病例。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京卫办字[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卫办字[2013]82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市卫生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已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9月26日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卫生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努力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市卫生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卫生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卫生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领导干部职责五、市卫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卫生局的全面工作。

局长离京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局长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其主管的工作由局长或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七、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

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安排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29日(联系人:王晓菲;联系电话:83970760)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2021年卫生健康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卫生健康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继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管,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稳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全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周密部署,确保国家和北京市重大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一)做好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备等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坚持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科学周密制定重大活动的卫生健康监督专项保障方案和监督检查指南。

建立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部门联动机制,提前介入监督检查,坚持监督执法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京卫医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4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

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设置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以及《北京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五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卫医字[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21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促进北京市健康体检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健康体检管理,提高健康体检质量,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区县卫生局通知到辖区各医疗单位。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指标内容说明一、《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制定主要依据为原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及适用于健康体检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

二、“必备指标”出自《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最低要求,一项不合格,需直接进行整改,后继项目不再进行打分。

未纳入此部分指标的,但在《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的内容,如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样需进行整改。

三、“必备指标”中“乙肝检查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其“相关文件要求”是指“人社部发〔2010〕12号”、“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京卫医字〔2010〕144号”、“卫办政法发〔2011〕14号”、“人社部发〔2011〕25号”、“京卫医字〔2011〕66号”等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京卫医字[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43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43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4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生产、销售、维护及卫生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在本市从事现场制、售饮用水生产、销售等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和现场制、售水站点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

第五条本市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经营单位应当在从事现场制、售用水经营活动前向现场制售水机安装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所安装的现场制售水机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三)现场制售水机的详细安装地址及数量;(四)供水点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卫生管理、巡视、出水水质检测等卫生管理制度;(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局组织专家编制了《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对职业健康体检的工作程序和流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对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尚未列出的特殊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致职业性皮肤病、致中毒性肝病、致中毒性肾脏病等的化学物质)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日
附件: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结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 市 卫 生 局
二〇
一 一
年十


十四

首都 卫 生 发展 科 研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为 促 进 首 都 医 疗 卫生 事 业可持 续 协 调 发 展 全面 提 升 医 疗卫生 服务 能

力 提 高防 病 治 病 的水 平 本 市 设立 首 都卫 生发 展 科 研 专 项 以 下简称 首 发专项


机 构 的 在 职人员

年 龄 不 超过
周岁

三 具有 良 好 的 道 德 修养 较 强 的 组 织管 理 能 力 和 较 高 的 学术 水平


四 具有 较好 的 科研工 作 基 础 有充 足 的 时 间 从事 研 究 工 作


申 报青 年 项 目 的 项 目 申 报 人 年龄 不得 超过
周岁


,பைடு நூலகம்
监督 并 指 导项 目 承担 单位 和项
目 负 责 人 使 用项 目
经费

(
三 组 织建立 首发 专 项评 审 专家库 制 定 并 完 善专 家遴 选机 制


四 建 立项

和 成 果 数据 库

第二 章
项目 申报

第 五条

市卫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医 疗 卫 生需 求 在 调研 的基

三条

市卫 生 行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专 家 遴选规 则 产 生 评 审 专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京卫医〔2018〕212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18〕21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8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当前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系统优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健全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创新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手段,全面推进患者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大力营造患者安全文化氛围,有效减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努力提高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京卫法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京卫法字〔2009〕10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要求,现将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清理内容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清理内容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由我局制发或我局会同其他委办局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清理工作分为两个层次对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中“清理范围的内容”再次核对已经报送的,我局截至2007年12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将“内部文书档案制作规范”、“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变更的专项治理、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工作规划、计划类文件”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从目录中清理出去。

其中《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减少至94件,《决定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减少至207件。

清理我局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 日制发或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1件,其中已经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14件。

此外,在清理我局会同其他委办局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我局征求了市建委、市公安局等8个部门的意见。

三、清理结果经过此次清理,我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6件,决定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38件,其中计划于2009年底完成修改的20件。

此外,还清理出由我局起草、市政府下发的2件,建议保留。

四、公开情况我局已经通过市档案馆留存、我局网站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等三种渠道公开了部分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31•【字号】京安监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7〕14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京卫监督〔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京卫监督〔202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0日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本市关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第三条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影响的范围或对象较小等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除外。

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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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京卫监字[2009]1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5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yk@。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
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二、职业(放射)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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