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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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有奖销售

摘要: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界定,可分为三类:欺骗性有奖销售、滥售性有奖销售、巨奖性有奖销售。我国不正当有奖销售局面现状有设奖的手段多样化了、设奖范围广且数额大、隐蔽性强、消费者兑奖困难等,这要求我们深入研究不正当有奖销售存在的原因并加以分析,了解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原因分析;危害

2008年9月18日,当事人武汉某公司在A报第B09版发布广告称:“某某牌国际家居第一届陶瓷卫浴节9月20日开幕…内容五:9月30日,抽轿车大奖,品牌轿车开回家…”;在2008年11月14日的B报第17版发布广告称:“某某牌家居感恩大抽奖:1、凡当日累计购物金额满500元者,可领取抽奖券一套;满1000元者可领取抽奖券二套,以此类推,上不封顶!2、每周日开出一、二、三等奖,每月末开出特等奖。3、奖项设置:特等奖(一名):长安奔奔轿车一辆(使用权)(价值45000元)…”等。某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举行了抽奖活动,并抽出了特等奖一名。2008年10月21日,某公司与获奖者张某某签订了标注“中奖日期:2008年9月31日;奖项:长安奔奔牌轿车一辆(五年使用权);使用权日期:2008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五年使用期过后,乙方(张某某)须将车辆归还甲方(某公司)”等内容的“获奖授权协议书”,同日,张某某从某公司领取了长安奔奔牌轿车一辆。

当事人某公司举办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属于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某公司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述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方式,对于吸引顾客,提高产品和经营者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但是,有奖销售毕竟不同于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的竞争,它是基于利诱手段以扩大产品市场的推销方式来促销商品,因此不当的有奖销售可能导致不正当地吸引顾客,损害公平竞争。尤其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越来越成为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推销方式,这就推动了花样繁多的有奖销售活动不断出现,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争议。基于这样一个趋势,一方面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规范,另一方面又要求我们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和实质。[1]

其次,对于那些为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巨奖有奖销售的规定,以各种名目突破该限制的经营者们,我们必须擦亮眼睛识破其违法行为的真面目,从而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比如:有的经营者以福利彩票等彩券设奖;有的经营者以名誉顾问、荣誉使者等人身关系的内容设立奖项,给付中奖者大大超过5000元的薪金等等,这些有奖销售行为无论如何变化,其对于消费者的价值吸引都超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单项奖励不得超过5000元的限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法条来看,都是不正当竞争,理当依法予以查处。[2]

1.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界定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它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绝对禁止有奖销售,而是针对有奖销售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分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 条明确禁止下列3 种有奖销售:

1.2.1欺骗性有奖销售

欺骗性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采用了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打着有奖销售的幌子,用物品、金钱等来利诱消费者,但消费者实际上得不到任何奖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2.2滥售性有奖销售

滥售性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借有奖销售之名行质次价高的商品销售之实的行为。这种有奖销售的突出特点是商品的质量与价格不符,本质是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3]这些经营者利用购买者投机获利的侥幸心理,通过搞有奖销售来推销自己的质次价高商品,使优质的产品无法公平的与劣质产品进行竞争,甚至产生“劣货驱逐良货”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市场秩序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都是有害的。

1.2.3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这种行为也叫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行为,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折算后的金额也不能超过5000元。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国家并不是禁止所有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禁止的是巨奖性抽奖销售行为。

1.3我国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现状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成本低,见效快的促销方式被越来越多的经营者采用,相伴而生的还有大量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当前的不正当奖售活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1.3.1设奖的手段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列举了3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但当前有奖销售的形式花样繁多,较典型的有:会员积分返利、购物返奖券、先中奖后购物、返本销售、不附随交易的有奖销售、以高价销售较小或微小价值的商品的有奖销售、以人身关系的内容设立奖项(以给付津贴、工资等名义给付奖金)、以超过5000元的商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虚拟世界的有奖销售。

1.3.2设奖范围广,数额大

设奖作为促销手段,出现泛滥之势,从旅游到娱乐,从饮食到住房,包罗万象,几乎事事都可设奖。奖品总额及最高奖额不断攀升,巨奖普遍,从单放机、自行车、组合音响一直到摩托车、小轿车、住房……广州一家颇有名气的商场打出的促销广告是:“谜、谜、谜,奇、奇、奇,住房、空调、摄像机,获得巨奖更惊奇”,结果,第一个月,销售额突破百万大关,但接下来第二个月就不灵了,因为其他商场的奖额增加了,于是该商场不得不提高奖额,扩大有奖销售商品的范围。

1.3.3隐蔽性强

例如抽奖式有奖销售,我国规定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但经营者可通过多种形式抽奖达到规避法律

1.3.3.1多次设奖法

在一次消费行为或一次性累计的消费行为中多次设奖,虽然每一次的最高奖都不超过5000元,但多次中奖的金额大大超过5000元;

1.3.3.2由制造商与销售商共谋规避法律

对同一种商品分别进行有奖销售,尽管不论制造商,还是销售商所设最高资金额均不超过5000元,但各个最高奖金金额之和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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