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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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考核指标 第三方测试要求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考核指标 第三方测试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d61060f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b4.png)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考核指标第三方测试要求1. 引言1.1 背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我国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重大项目。
作为一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和前沿领域的战略性计划,其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对于监督评估项目进展、提升研究质量至关重要。
1.2 目的本文旨在介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考核指标中第三方测试要求的意义、内容与范围,以及选择测试机构的标准。
通过详细说明相关测试过程与方法,帮助读者了解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测试,并最终总结出主要观点、结论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
1.3 重要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成功执行离不开科学可靠的考核指标。
第三方测试作为一种独立公正的评估手段,能够客观全面地检查项目进展与成果,并为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此外,通过明确测试机构选择标准以及详细阐述测试过程与方法,可以保障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提高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效果。
因此,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而言,第三方测试要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考核指标:2.1 定义与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中国政府的一项战略举措,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为确保这些重点研发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来对项目进行评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考核指标即根据项目特点和目标要求所制定的用于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和成果达成情况的量化指标。
2.2 指标种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考核指标可以分为两大类:过程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
- 过程性指标主要关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研究进展、技术攻关、合作交流等方面。
- 结果性指标则更加侧重于评估项目所带来的具体成果和影响,例如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学术论文引用次数等。
2.3 制定原则:在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考核指标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目标导向:考核指标应与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相一致,能够客观反映项目对国家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贡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ca65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0a.png)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ae873a4d856a561253d36f40.png)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近期,新版GB/T 27025-2019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发布,用以代替GB/T27025-2008,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英文版),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最具权威性的实验室管理体系通则,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
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了实验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运作的通用要求。
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不论其人数量多少。
本标准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符合本标准的实验室通常是依据GB/T 19001的原则运作的。
新版标准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结构要求、资源要求、过程要求、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该标准中核心内容是规定了实验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直运作的通用要求,这些内容是评价实验室校准或检测能力是否达到预期要求的重点。
随着管理体系的广泛应用,日益需要实验室运行的管理体系既符合GB/T 19001,又需符合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目前,军工制造领域的实验室已开始申请实验室认可,与此同时需要参照GB/T 27025—2019对实验室进行管理。
使用本标准将促进实验室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有助于相互间信息和经验的交流,也有助于标准和程序的协调统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认可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准则开展校准/检测的技术能力;增强实验室在校准/检测市场的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如果实验室符合本标准,将促进国家之间实验室活动结果的互认。
与GB/T27025-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结构调整,本标准主要章节内容为:通用要求,结构要求、资源要求、过程要求和管理体系要求;基于风险的考虑使规范的要求少,而由基于绩效的要求替代;在过程、程序、成文信息和组织职责的要求上更加灵活;增加了“实验室”的定义(见3.6);增加了“判定规则”的定义及相关内容(见3.7和7.1等);资料性附录A内容更改为“计量溯源性”;资料性附录B内容更改为“管理体系方式”;删除了“预防措施”(见GB/T27025-2008的4.12),内容包含在本标准“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中(见8.5)结;删除了“检测和校准的分包”(见GB/T27025-2008的4.5),内容包含在本标准“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见6.6)。
实验室安全评价
![实验室安全评价](https://img.taocdn.com/s3/m/1661d7f5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f0.png)
实验室安全评价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场所,在其中进行实验需要全面考虑实验室安全问题。
实验室安全评价就是在实验室中进行科学技术评估,评估实验室所需要的技术和设施,并将实验室安全问题列为评估的重点。
实验室安全评价旨在帮助实验室管理人员识别实验中的潜在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轻风险。
1.实验室场所的评估。
评估实验室的场地和环境,包括实验室位置、设施与管理情况和实验环境等。
评估实验室的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评估实验室是否设置了消防设施和应急设施,评估实验室是否存在地震、火灾等安全风险。
评估实验的安全标准,判断实验是否朝着安全方向进行。
评估实验人员是否掌握了必要的技术和知识,是否准备好进行实验。
评估实验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风险,是否采取了充分的安全措施。
评估实验室的设备,检查它们是否符合最新的规定和需求。
实验设备必须通过严格的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安全性。
如果发现存在任何安全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处理并修复设备。
评估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管理人员具有必要的经验和知识,能够有效地监督实验室。
评估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否制定了完整的实验安全规则和手册,是否进行了培训和指导。
评估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行其安全责任并始终保持安全网络。
评估实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确保他们具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以安全地使用实验室设备和材料。
此外,还需对熟知实验室工作的合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确保他们仍然保持刚刚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实验室安全评价是为确保实验室安全经营的重要手段。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并定期进行全面的实验室安全评估,以确保实验室能够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86cd579336c1eb91a375d5f.png)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3.16【实施日期】1993.03.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1993年3月16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下同)的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并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根据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培养和造就优秀的科技人才,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防病治病水平的提高,在国家计委和科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有计划地逐步建设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本“细则”进行管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人才,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的医学科技人才。
其发展目标是办成具有国际水平的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统一领导,日常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对其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计划、立项论证,建成后的验收、运转情况检查等工作由卫生部科技司牵头负责指导;建设过程中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人事、基本建设、条件财务、外事等项工作分别由卫生部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外事司负责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1a8363b52acfc788ebc945.png)
INDUSTRY 业界1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8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持续提高本区域电子病历信息化整体水平。
到2019年,辖区内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3级以上,即实现医院内不同部门间数据交换;到2020年,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即医院内实现全院信息共享,并具备医疗决策支持功能。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在住院病历、医嘱等系统基础上,优先将电子病历信息化向门诊、药学、护理、麻醉手术、影像、检验、病理等诊疗环节拓展。
建立紧密型医联体的,应实现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医师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药师在线审核处方及配送药品等。
鼓励将成熟的人工智能嵌入电子病历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对外共享的安全评估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北京市将建设高标准院前急救体系 北京市近日召开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现场会。
会上宣布,北京市将用3年时间,建设高标准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实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平均急救反应时间≤15分钟,每3万人口配置1辆值班救护车,每辆值班救护车配齐医师、护士、驾驶员各1名,担架员2名。
最终实现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呼叫满足率≥95%。
全市在今年年底前要达到85%以上,2019年年底要达到90%,2020年年底要达到9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发布9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对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建设、运行管理、考核评估做出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布局面向重大需求,关注新兴交叉学科,促进领域、区域均衡发展;根据研究方向分为应用基础、转化应用、政策研究和条件保障4类。
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政策解读
![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a98d038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d1.png)
5 认可流程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 5.2.2 缩小认可范围 • 5.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 •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 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 在 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
5 认可流程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 5.2.1 扩大认可范围 • 5.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 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
CNAS 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 5.2.1.2 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 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 • a)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方法、依据标准/规范、 检测/鉴定对象/校准仪器、项目/参数; •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 • b)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地点; • c) 扩大检测/校准/鉴定的测量范围/量程; • d) 取消限制范围。
• 5.3.1.3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 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 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 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个月, 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 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 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 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 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 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 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95719bda300a6c30c229fe5.png)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临床检验中心评分细则
![临床检验中心评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1129eab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d6.png)
临床检验中心评分细则一、基础条件设施与环境:检查实验室的设施是否齐全、现代化,环境是否整洁、符合卫生标准。
设备配备:评估实验室设备的先进性和完整性,是否满足临床检验的需要。
信息化程度:考察实验室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包括数据管理、报告生成等方面。
二、医疗技术队伍人员配置:评估实验室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包括人员数量、职称结构、专业背景等。
技术培训:检查实验室人员的技术培训情况,包括定期技术培训、进修学习等。
团队协作:评估实验室人员之间的协作能力和团队精神。
三、医疗服务能力检验项目覆盖:评估实验室能够提供的检验项目种类和覆盖范围。
检验速度与准确性:考察实验室的检验工作效率和结果准确性。
应急响应能力:评估实验室在应对突发事件(如疫情、自然灾害等)时的快速响应能力。
四、医疗质量状况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实验室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质量控制:评估实验室日常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
不良事件处理:考察实验室在处理检验不良事件时的态度和措施。
五、科研与教学科研能力:评估实验室在科研方面的成绩和贡献,包括发表论文、承担课题等。
教学能力:考察实验室在医学教育(如实习、进修等)方面的表现和贡献。
六、生物安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实验室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执行。
实验室安全操作: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规范遵守情况。
应急处理能力:考察实验室在应对生物安全事件时的快速响应和处理能力。
根据以上六个方面的评分细则,可以对临床检验中心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为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实验室绩效考核(最终版)
![实验室绩效考核(最终版)](https://img.taocdn.com/s3/m/e865fb46af45b307e8719770.png)
实验室规则制度及绩效考核(一)实验室卫生安全制度1.实验室是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管理,为实验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2.凡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整洁、文明、肃静;3.参加实验的人员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及良好的实验秩序。
每次做完实验后,应将所用仪器设备复原,清理好现场;4.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负责安排日常的卫生清扫、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5.实验室内各种设备、物品摆放要合理、整齐,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存放在实验室;6.实验室要做到每天清扫,每月大清扫1~2次,每年彻底清扫1次;7.实验前后应对实验室的仪器、试剂、水、电等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8.实验人员工作时要穿工作服,实验前后均应洗手,以免沾污仪器试剂或将有害物质带出试验室;9.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应熟悉每项实验的操作程序,做到有条不紊;10.凡装过强腐蚀性、易爆或有毒药品的容器,应由操作者及时亲自洗净;11.操作者应掌握一般的防火、防爆、防毒知识以及必要的自救常识,(特别要注意化学烧伤,一般可立即用大量冷水冲洗,再涂上适当药品)。
(二)实验室研究人员工作守则1.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2.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如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3.实验室钥匙为实验室工作人员专用,不得自行复制和转借。
钥匙的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离开实验室时,须交回钥匙;4.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所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所涉及的人员商量。
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的器材。
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5.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
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6.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实验室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实验室机密或涉及实验室机密;7.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不得在实验室内抽烟;8.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任何人员都有权进行批评教育。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分析与发展报告_管理篇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分析与发展报告_管理篇](https://img.taocdn.com/s3/m/379e9214866fb84ae45c8deb.png)
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宏观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 设和运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学科发展的需 要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 ,调整国家重 点实验室的结构与布局 ,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 组 、整合 、新建和撤销等 ;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 规则 》,定期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 ,核 拨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经费 ,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和运行 。 ( 2) 主管部门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 部门 ,负责具体指导和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和运行 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各部门 (行业 )或地方省 、 市科技管理部门 ,行使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 管职能 。其主要职能是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家重 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规章制度 ;依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部 门 (行业 、地方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指导国家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 择优推荐本部门 (行业 、 地方 )实验室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审核本部门 实验室申报的材料 ; 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 术委员会主任 ; 拨发与配套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费和运行费等 。由此可见 ,主管部门是中间管理层 , 是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全面贯彻落实 ,保 证国家重 点 实 验 室 有 序 建 设 和 高 效 运 行 的 关 键 环 节 ,是连接科技部和依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 ( 3) 依托单位在科技部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 具体管理和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依托单位是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保证实 验室良好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实行依托单位 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 帮助国家重点实验室组建研 究队伍 ,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 件 ;解决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负责招聘和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 委员会主任 ,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学术委员 会副主任及委员 ;配合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 ;根据学 术委员会建议 , 提出国 家重 点实 验室 研究 方向 、任 务 、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因此 ,依托单 位的重视程度 、支持力度 、管理水平及其效率的高低 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着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际 运行绩效 。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 之间的关系是实验室发展的关键 。国家重点实验室 既是从事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国家 队 ”,又是依托单位科研体系中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48af21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4.png)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4.22•【文号】国科发火〔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推动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科技部研究修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2021年4月22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赋权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20%1.1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数0.81.2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数占比 1.2 1.3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1.2 1.4每万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 1.2 1.5当年每千万研发经费支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2 1.6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数0.8 1.7当年新注册企业数0.8 1.8当年登记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0.8 1.9当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内新增在孵企业数0.81.10园区管委会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及发展导向符合国家总体要求评价1.2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20%2.1营业收入中高技术服务业营收占比 1.02.2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1.2 2.3人均技术合同成交额 1.0 2.4当年净增营业收入0.8 2.5企业利润率 1.0 2.6当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0.8 2.7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0.82.8企业每100亿元营业收入所含有效发明专利数和注册商标数1.02.9企业增加值率 1.22.10园区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自立自强、保证供应链自主可控的政策措施和成效评价1.2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15%3.1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 1.23.2园区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 1.0 3.3园区总绿地率 1.2 3.4园区各级医院和各类学校数0.8 3.5当年净增从业人员数0.8 3.6单位增加值中从业人员工资性收入占比 1.0 3.7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性收入与当地每平米房价的比例 1.0 3.8园区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0.83.9园区促进产城融合、以人为本、共享发展与生态环保、绿色发展、引领示范作用评价1.2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4.1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数0.815%4.2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境内外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1.24.3当年获得境外注册商标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内资控股企业数0.84.4当年新增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内资控股企业数0.84.5出口总额中技术服务出口占比* 1.04.6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占比 1.24.7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 1.2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30%5.1园区全口径增加值占所在城市GDP比例 1.05.2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 1.25.3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企业的营收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1.2 5.4营业收入中数字产业相关企业营收合计占比 1.05.5当年新晋高成长(瞪羚企业)企业数0.85.6当年在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企业数*0.85.7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且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企0.8业数5.8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数0.85.9园区抓党建守规矩、权责健全、体制机制创新、先行1.2先试以及依法施政、严管安全生产、建设平安社区评价5.10园区参与评价所报数据和相关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1.2以及重视火炬统计工作的评价指标解释为探索分类评价机制,体现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基本统一又有所区别对待的原则,部分创新指标和绿色发展指标(用*标注的指标)对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的各高新区采取差别对待的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ddf86b9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36.png)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1 本规则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1.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创新能力、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设施条件、管理运行等为主要评估指标,全面衡量实验室的总体表现。
二、评估机构2.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由科技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2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包括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专家组组成、评估时间安排等。
三、评估周期与频次3.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四年进行。
3.2 对于在评估周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评估。
四、评估程序4.1 自我评估:实验室应当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三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向评估机构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4.2 专家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听取实验室汇报、查看设施条件、审核研究成果、与实验室领导和科研人员交流等。
4.3 综合评价:专家组应当根据评估指标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4.4 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和异议处理。
4.5 结果确认:科技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五、评估结果与处理5.1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5.2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科技部将给予优先支持,提供更多的科研经费和资源保障;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实验室,将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将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和资源整合;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视情况进行整顿或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5.3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行为,科技部将视情况进行专项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
![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90a1f5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19.png)
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研究人员、环境以及公众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
随着微生物研究的日益发展,生物安全评估制度也越来越重要。
下面将从制度的重要性、制度的内容、制度的实施以及制度的未来发展等方面来探讨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
首先,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生物实验室中使用的微生物种类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一些潜在的病原体或致病菌。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了实验室事故或泄漏,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环境污染或生物恶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能够提前预防和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其次,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操作规程、个人防护措施、危险品处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人员对实验室操作规范有正确的理解。
其次是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的评估和管理。
实验室应该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控制措施,如生物安全柜、洗眼器、应急灭火设备等,确保实验操作的安全进行。
此外,还需要对实验室使用的微生物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实验室应该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实验室事故,避免事故的扩大化和再次发生。
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制度应该由专家或委员会制定,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制度应该有明确的执行责任人和执行流程,相关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考核,保证他们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此外,制度的执行需要得到实验室和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
最后,制度的执行应该有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未来发展方面,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还有一些可以加强的地方。
首先,应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先进的制度和技术,提高自身的安全水平。
其次,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加强对新技术和新材料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0d16da308a1284ac850436f.png)
正 。建立公正 、科学 、明确的项 目评 立完善评 审专 家的诚信记录 、动态调 会公 开 ,接 受监督。项 目管理专业机
审工作规则 ,并在评 审前公布 。按 照 整 、责任 追究制度 ,严格规范 专家评 构应 按照规定 时限和程 序组织开展 国
不 同立项方式 ,采取相应 的评审程序 审行 为。完善专家 轮换 、随机 抽取 、 家科 技计划项 目验收 ,严格 依据任务
办公斤 印发了 《关于深 化项 目评 审 、 提升我 国科技创新 能力 、加快 建设创 少 “三 评 ”项 目数 量 、改进 评 价 机
人 才评价 、机构评估 改革 的意见 》, 新型 国家和世界科 技强 国提供 有力的 制 、提 高质量效 率等方面实现 更大突
并发 出通知 ,要 求各地 区各部 门结合 制度保 障。
人 才评 价 、机构评 估为关键 ,统筹 自 同行评 价,引入国际评价,进一步提高 等 。哲学社会科 学类项 目指南应注重
然科学 和哲学社会 科学等不 同学科 门 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 性和开放性 ,保证 研 究的政治 方向 、学术创 新 、社会效
类 ,推 进分类评价 制度建设 ,发挥好 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确保评价 益 、实践价值 等。
技保 密有关规定执行 。
专家 审阅 申报材料 ,确保 专家充分 了 专家学者 、组织机构 、相关部 门提 名
(三 )完善评 审专家选取使 用。 解 申报项 目情况 ;合理确定项 目汇报 的制度。提 名者承担推 荐 、答辩 、异
进 一 步 推 动 建 设 集 中统 一 、标 准 规 和质 询答辩时 间。项 目负责人 原则上 议答复等 责任 。对相 关材料的真 实性
发表 论文 、获得专利 、荣誉性头衔 、 学 术 自律 ,学 术 共 同体 要 加强 学 术 步 建立第三 方评估机构 评估 结果 负责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68fc47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ec.png)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陕科计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陕科计发〔2006〕26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经验收合格,对外开放运行满三年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必须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第四条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独立进行。
第六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内容为:(一)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二)开展科技创新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三)科技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四)研究队伍与人才培养情况(五)经费筹措情况第七条各省级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内容需认真填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调查表》。
第八条评估专家或委托机构依据评估对象上报材料和现场汇报情况,按照《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与计分标准细则》进行独立评估打分,然后依据定量、定性结果形成评估结论。
第九条省科技厅依据专家或委托机构的评估结论,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省科技厅将对达到良好以上的省级实验室择优支持;对达到优秀等次的授予“省级先进重点实验室”称号并优先推荐晋升为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64d1ed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e6.png)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条评估工作分评估前准备、集中会议评估、现场核查和评估结果公布四个阶段。
第二条评估前准备阶段各方工作职责及程序:(一)专业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实验室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报省科技厅审批;组织专家评估。
(-)列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按时提供相关材料。
(三)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对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专业评估机构应当聘请相关产业界的专家。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力。
(四)参评实验室在评估通知下达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填报并提交《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至通知规定地点。
(五)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参评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进行分组,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成员由5至7名科技专家和1至2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
参评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兼职人员、客座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托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条集中会议评估阶段各方工作职责及程序:(一)集中会议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和现场质询等。
报告时间不超过40分钟,现场质询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二)集中会议评估汇报须由实验室主任汇报。
实验室工作报告应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其主要内容为实验室在科研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实验室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介绍实验室最具代表性的5项科研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科研成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34e2511eb91a37f1115cb1.png)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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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
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
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
实验室可
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
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八条综合评议按领域进行。
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
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科技部。
第二十条科技部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
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第二十一条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它类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