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民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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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事实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 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2)是双方当事人有争执 的事实;(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
根据上述认识,待证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该部分事实 主要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事实。(2)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3)当事人之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4)妨 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5)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 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 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 举证责任; 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 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 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 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第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 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 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所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法院将不予以采纳; 由于在二审或再审期间提出新证据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或改判的,原审裁判有属于错误裁决案件,且在对方当事 人有请求的情况下,有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的 义务。 3.设置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 讼效率; 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 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 提出新证据的属新证据。
二、证据交换 1.概念: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
有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 证据的行为或过程。 2.制度构成: 证据交换制度的启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又可以由法院决定。 证据交换由审判人员主持; 证据交换的时间应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 之前; 时间的确定有当事人协议和法院指定两种方式; 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与证据失权的关系; 5.对证据交换内容的限制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证据事实
(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三)经验法则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
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自认的事实
(1)申请的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之一: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 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 料。”
(2)申请的方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 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
一种确信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 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
第四节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
(二)综合审核判断证据
1、审核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
2、审核判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
证据的判断的关键性问题是判断证据所要遵循的 标准。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曾有过“神示证 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即分别以神的意 志和法律明文规定作为判断证据的标准。目前,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自由心证” 证据制度,以法官的经验和良心作为判断证据的 标准,即某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由法官根据 自己的经验、良心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判断。
2.质证的主体 3.质证的客体 4.质证的程序 5.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和当事人在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 实、鉴别真伪,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以及证据与 案件事实的关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3.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决依据的主要
事实; 4.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5.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加以确定; 6.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
加以证明的关系; 7.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
7.何谓新证据:
一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 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 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 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 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 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
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 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4.举证期限是属于可变期间、指定期间,法 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变更。
5.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指定 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 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确定方式有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两种。
6.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以及提起反诉与举 证期限:
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当 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以及提起反诉 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三)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
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 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 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五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 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 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 当调查收集。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说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
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 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 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 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 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 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
(一)逐个审核判断证据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 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 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 系。”
对法官不了解的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和对于 不为一般人所知悉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当事人需 对此加以证明。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 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பைடு நூலகம்: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 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 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事实 分配
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法律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的
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 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 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2 、推定 (1)法律推定 (2)事实推定 3、司法者公平裁量
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概说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 的证明程度。
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 准
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 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 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 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 定为真实。
(3)申请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
直接调查
委托调查
第六节 质证
1.质证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
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 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 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 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 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 和证据保全 第五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说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案件的证明对象确定 了,相关的证明活动才有可能展开。主要包括事实、法规和经验 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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