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共38页
承运人责任与风险转移: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承运人责任与风险转移: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详情:2018年11月,张某某公司作为买方与国外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购买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将货物运至码头船边交货(FAS)。
货物由国外供应商委托A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运输,A公司又将货物交由B货运代理公司运输。
1月3日,B公司在青岛将货物转交给C航空公司准备运往北京,但在转交过程中发现货物灭失。
B公司随即通过A公司通知张某某公司货物已灭失。
张某某公司认为,货物灭失的责任应由承运人B公司承担,但B公司则认为,张某某公司在购买货物时,理应知道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已转至自身,应自行承担风险。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货物灭失的责任归属;二是风险转移的判断。
首先,根据国际贸易术语FAS的规定,卖方将货物运至码头船边交货时,货物的丢失或损坏风险转移至买方。
但在本案例中,货物在青岛转交给C航空公司时灭失,此时货物尚未运抵船边,风险尚未转移,因此B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其次,关于张某某公司是否应自行承担风险,需考虑其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转移风险。
根据案例描述,张某某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并未委托他人代为转移风险,也未自行转移风险。
但考虑到张某某公司作为买方,对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并不熟悉,且B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应主动提醒张某某公司注意风险转移问题。
因此,B公司在风险转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案例启示:本案例对买方和承运人都有一定的启示。
对买方而言,在国际贸易中,应充分了解不同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规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同时,买方还应与卖方或货运代理公司明确风险转移的具体环节,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货运保险机构进行风险转移。
对承运人而言,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还应主动与买方沟通,提醒其注意风险转移问题,避免因风险转移不清而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本案例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原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
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
)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
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
5月27日,甲以自己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I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
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公司在NO.980MJH/BI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
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
1998年7月15号,阿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
同年9月17日,甲与阿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
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
11月17日,丙与阿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
1998年11月20号,阿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
但甲与乙均未提货。
阿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争论主要指向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以及丙之行为属何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之间成立代理关系,丙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完整)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完整)货代责任案例分析根据 1998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 (试行).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 异。
委托 以代理人身份托运人---—→ 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不可浮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允许的情况下想当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 货运代理 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
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
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 的提单。
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 后上诉至法 院,问:法院会做何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代可能 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情况判定:托运人—-——→ 国际货代—-—-→第三人(完整)货代责任案例分析在此,还须进一步考虑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 402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切当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合同法第 403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国际货运代理-贸易价格术语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 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
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 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 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
2022年2月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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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
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
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
拒绝赔偿。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说明 理由。
2022年2月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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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共4 81页。
参考答案
• 要点:应由卖方负责。
• INCOTERMS中的风险是指意外事件,如果损失是
第32页,3共281页。
小结:FOB CFR CIF
• 1)买卖双方的义务
• 2)理解及使用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 3)贸易术语变形
• 4)价格构成 • 5)贸易术语的选用
2022年2月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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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页,3共381页。
• 1.比较FOB, 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的异同。
2022年2月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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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页,2共081页。
说明
CFR术语的变形只是为了解决卸货
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 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2022年2月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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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页,2共181页。
4) 价格构成
• 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代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整合:覃勇兰讨论记录:黄科杰案例1中A业务员根本没有形成一种“公司本位观,维护公司资信”的意识,只考虑到了公司短暂的利益,而弃客户的利益于不顾,这样做只会让公司的名誉受损,会失去更多的客户,最终会失去更大的利益。
货代行业的性质就是服务,客户就是我们服务的对象。
货代人员必须具有责任精神,顾客就是上帝,一切都应以客户利益为重,凡事要有全局观念,多站在客户的角度想问题、解决问题,赢得客户信任才会赢得合作双赢局面。
服务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要第一时间通知客户,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为客户处理好问题,把客户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才是获贷人员应有的职业素养。
B业务员做到了以客户利益为重,所以赢得了客户的认可。
客户的认可应是获贷人员的最大目标,有越多的客户认可就证明你的服务质量和信誉越好,服务质量好、信誉高就能招揽到更多的客户、更多的业务,这才使得公司盈利更多。
这就是货贷人员的业务素养:公司本位观,维护公司资信。
案例2客户的业务员D在不信任A业务员的情况下,对A业务员不与合作,出言不逊,A没有抱怨,而是冷静对待,在D出错时,尽最大努力帮助他解决问题,最终以服务和能力赢得了D的信任。
客户在不知晓货代公司能力和服务的情况下,难免会对货代公司产生不信任,甚至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百般刁难货代公司的业务员,不与合作等,这都是货代人常遇到的现象。
不管客户有没有错,都要以客户为主,主动与客户沟通,诚心为客户服务,以证明公司有能力为客户处理各种问题,使客户对公司产生信任。
案例3中C公司的客户的货物遭到船公司甩舱,虽然C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面对客户要求索赔的无理要求C公司选择有理谦让,道歉并与船公司交涉,取得了改装班轮并打八折的结果,还由两位经理亲自登门道歉,C 公司最终取得客户谅解。
在这一事件中C公司不仅体现了为客户服务的作用,处理了纠纷,降低了客户损失,起到了运输中间人的组织协调作用,还体现了货代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敬业精神、责任精神。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 格为CFR。他委托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 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 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 28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 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 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 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 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 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 法查到其去向。 问题:本案中,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
国际货运代理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 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 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 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 为“倒签提单” 由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 装运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签发提单,肯定会影响结 汇。为了是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 吻合,以便结汇,托运人就可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 规定的装运日期“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倒签 提单的做法同样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 香港 1 31 月 号 要 发 货 香港出口商 委 托 非班轮公司
月 日 才 到 香 港 பைடு நூலகம் 误 期 )
未将货物运 到孟买
2 2
货运代理
26 28 号 船 到 , 号 发 货
订 舱
班轮公司 班轮公司误期,不 再是承运人。
孟买
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一 集装箱货物缺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 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 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 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 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 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 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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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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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 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 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 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 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 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 非法活动,否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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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 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 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 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 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 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那么要视托运人是否 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 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 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 应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算或是不算。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按习惯,节假日 应当除外。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四分。
由于上述的失算,在这笔业务中势必要付给卖方4天的速遣 费(本应30000/2000=15天,对方只用了13天,速遣2天, 再加上除外的两个星期天)共12000美元;另一方面还要付 给船方1天的滞期费(本应30000/2500=12天)6000美元, 共计18000美元。
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四分。
解:运费计算如下:Volume:113X40X24X6= 650 880(3cm) Volume Weight:650 880÷ 6 000=108.48(kgs)≈108. 5(kgs) Gross Weight:71.5X6=429.0(kSs) Chargeable Weight: 429.Okgs 查找TACT RATES BOOK的品名表,品名编号“0008”所对应的货物 名称为“FRUIT,VEGETABLES—FRESH”,现在承运的货物是 FRESH ORANGES,符合指定商品代码“0008”,货主交运的货物重量 符合“0008”指定商品运价使用时的最低重量要求。 Applicable Rate:SCR0008/Q300 18.80CNY/KG Weight charge: 429.0X18.80=CNY8 065.20 航空货运单运费计算栏填填制如下:
航空货运单运费计算栏填制如下: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四分。
Routing:BEIJING,CHINA(BJS) to AMSTERDAM,
HOLLAND(AMS) Commodity:TOY
Gross Weight:27.9kgs Dimensions:80X51X32CM 计算该票货物的航空运费并填制航空货运单的运费计算栏。 公布运价 如下:
国际运输和报关 案例与详细解析
案例一:某省某公司从国外进口150吨可可豆。
货物于x年6月16日经海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港区露天场地,下垫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油布。
收货人于6月18日书面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代办进口报关和铁路运输至某省某巧克力厂收货。
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报关、卫检,植检等有关的进口手续并向铁路部门申报车皮计划。
由于铁路运力紧张,车皮计划一直未批。
货代及时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了情况并建议改水运。
8月16收货人在电话中称请酌情处理。
8月18日可可豆装上了某省航运公司的驳船,于29日运抵某市后,经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品质检验,检验结果这批可可豆严重霉变,失去使用价值。
霉变原因:(1)国内转运时间太长,6月16日卸货后至8月18日才从上海转运内地。
(2)保管不善。
露天存放,用双层油布遮盖不通风,又在多雨炎热季节以致受潮发热霉变,且超过对外索赔期,因此也无法向国外索赔。
收货人多次找货代交涉,要求赔偿,未果。
遂于同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本案关键是查明造成霉变的原因和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1)作为收货人来说,理应深谙该商品的特性。
可可豆是易吸湿变质的商品,尤其在含水量超标和高温潮湿气候条件下更易霉变。
由于收货人未能在货物到达口岸后立即向港口商检部门申请品质检验或委托代理申办,而是等到两个多月后货到该省时,才向当地商检局申办,错过了时机,以致无法确定这批可可豆到港时其含水量是否超标。
其次,货到港久久不能出运,既不派人员赴沪督运,又无函电催办,以致延误了决定改变运输方式的时间,而使货物在港存放时间过长导致霉变。
因此收货人负有责任。
(2)作为货代,在多次申请车皮未果的情况下,仅用电话通知收货人,而无书面的通知形式,因而难以认定。
其次,货代理应具有一定的商品保管知识,对这批货物应随时关心和注意其品质变化情况并应及时提请港区职能部门采取措施。
但该货代恰恰忽略了这方面的工作,因此对货物的严重霉变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扣除残值,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各负担人民币14万元。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判例一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托”)原告青岛物流诉称: 2005年 11月至 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 63 050 美元。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
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 63 050 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 250 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 10月 27日至 11月 21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11月8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 SC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VEL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 VEL公司,成交方式FOB 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
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
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2005年 11 月 6日、15日、29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 11 月 8 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SC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 VEL公司。
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运费约定到付。
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VEL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 56 250 美元。
2006年 2月 17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2006年2月21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28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活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2、货代发出错误指示
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 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 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 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 提货后不付款,货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见 正本提单放货是船公司及其代理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无 单放货与货运代理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 货运代理作为原告的代理,擅自指示外代公司、船公司无单 放货,而货主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赔偿货主 的全部损失。 在此案中,货主的指示实际上是不符合船公司 见正本提单方可放货的货运实践的,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 应当取得货主的书面授权,使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货主,以避 免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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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投入齐参加,自然远离脏乱差。2021年1月4日 星期一 下午2时 36分35秒14:36:35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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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教育,狠抓制度落实。2021年1月下 午2时36分21.1.414:36Januar y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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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2021年1月4日 星期一2时36分 35秒14:36:354 January 2021
等人
均辉
深圳长帆国 际货运代理
各40英尺货柜
华惠
香港
30名偷渡客
美 国
耀丰 船务 罚款5000
海 关
美元
订舱后自行提柜、委托报关行报关并送码头 深圳蛇口到美国洛杉矶
货代 知情 不报
烟 花
工厂仓库至北海港的汽车运输以及北 货运 海至香港、香港至汉堡的船舶运输 代理
分包:工厂 与北海港
汽 运
厂
公
虽集装箱贴危险品标志, 被告无运输危险品资质,且 司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情介绍]「当事人名称」原告:上海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F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
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2000年1月及2月份间10票业务的运费及代理费人民币40,795.30元。
经多次催讨,被告被迫于200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00年6月13日之前偿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未能履行承诺。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提供了一张上海T船务有限公司的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0,795.30元。
但当将其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至今,被告未能偿付上述款项。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40,795.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5.58%标准从2000年4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人民币604.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追加请求诉前保全费用人民币1,666.01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货运代理协议书、提单及托运单等单证(复印件)、对帐单、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被告还款确认书、被告业务员杜某和方某名片(复印件)、被告付款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书,但这只是双方准备发生业务关系的意向性表示,与涉案货物的出运无关;涉案货物的出运委托书、出运单据等都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还款确认书虽为原件,但其上被告业务印章非被告所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已确认了债务,完全是其自身轻率和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出运委托书等单据载明的所谓被告经办人员(赵瑾、方永义、杜盛、马某等)都不是被告员工;被告给原告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货运委托关系。
被告提交了两枚业务专用章的样章。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期间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如到期双方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