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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①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

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②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③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

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二)救助报酬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

1.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注意】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实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实行登记。

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

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

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实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相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实行登记。

(双登记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实行登记。

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有,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

【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排除适用范围排除适用范围包括:(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执行回转(一)概念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二)执行回转的前提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执行回转的条件(1)必须具有对原已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原执行程序已终结。

(3)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而又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的。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一、概念法院报核制度,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之前,需要逐级上报到人民法院,待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作出相关裁定。

二、适用的事项1.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核,待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注意】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等。

2.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及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最新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范文精选

最新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范文精选

(一)减刑、假释的概念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减刑、假释的对象和条件其内容列表如下:减刑假释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条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③对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但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注意】(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注释:2014年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2013年实施的新《高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下均以《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准。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税收法定原则(最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税收法定原则(最新)

一、税收法定原则(1)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转授权。

根据《立法法》第9条,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5)账簿等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1.原则依据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020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和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民事法律知识1.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不构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a. 未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下进行的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定代理人的指示进行的行为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的行为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进行的行为参考答案:a2. 以下哪种情况下,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将被消灭?a. 主体放弃该权利b. 法律规定该权利被撤销c. 主体死亡d. 主体被判决失去该权利参考答案:c3. 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a. 故意杀人b.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c. 交通肇事d. 嫖娼参考答案:b第二部分:刑法知识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形属于故意犯罪行为?a. 犯罪人有预谋,明知后果的发生会造成严重危害,但仍故意实施该行为b. 犯罪人在无心之下造成他人伤害c. 犯罪人在被迫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d. 犯罪人无意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参考答案:a2. 在我国刑法中,以下哪种情形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a. 犯罪人为了保护他人生命而实施的行为b. 犯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行为c. 犯罪人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实施的行为d. 犯罪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参考答案:a3.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形属于累犯?a. 犯罪人在犯罪前已被判决一次犯罪b. 犯罪人在犯罪时同时实施多个犯罪行为c. 犯罪人在犯罪时造成了重大损失d. 犯罪人在犯罪时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参考答案:a第三部分:行政法律知识1.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形属于行政行为?a. 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b.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c. 公民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d. 公民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参考答案:b2. 以下哪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a.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b.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公民多次举报c.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相抵触d.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造成了财产损失参考答案:a3.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形属于行政复议?a. 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b. 公民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c. 行政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d.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参考答案:a以上是2020年司法考试的一些试题和参考答案。

2020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

2020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

2020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一、通读教材三大本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基础工具,该套教材不但具有权威性,而且针对性强。

通读教材的目的是了解大体框架,而不是对教材做详尽的记忆。

对于复习顺序,对初学者来讲,最好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

如应当先复习实体法,后复习程序法;先复习国内法,再复习国际法。

一般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复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司法考试的14门科目是一个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按照一定顺序通读一遍,以便有个整体把握。

而后就不必再按部就班,可以灵活安排复习顺序。

如可以按重点科目顺序,也可以按考卷科目顺序,还可以按弱项科目为序等等。

二、熟读重点法条法条就是司法考试的必修内容。

历年的考题中,有80%以上是直接出自法条的,所以法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我们不妨把所有法条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必须熟记的重点法条,数量在15%左右;第二类是次重点法条,数量在20%左右,考查的几率也很大,应充分记忆;其中特别是提高了刑法和三大程序法案的考查比重,真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称诸侯”。

其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宪法、公司法、担保法、仲裁法这十大法条占司法考试分值比重的80%。

并且,除宪法以外,其余九大法条均可能出现在案例分析试卷上,其身价非同一般。

第三类是应景法条,考分极少,时间来得及,可稍微浏览一下或者就大胆放弃。

感觉的法条串讲课程对于法条的学习还是很有帮助的。

三、案例分析六步走:1.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

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详细分析案情。

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犯与身份【知识要点】(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主体教唆、协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身份仅就正犯(实行犯)来说;至于教唆犯与协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体教唆、协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对上述情况理应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一般主体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注意: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仍然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这种情形中的实行犯遵循如下思路:将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将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视为有身份者,按照高位者的身份触犯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18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匀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本案中甲成立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例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成立诬告陷罪的共犯,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要从重处罚,对甲不能适用该规定。

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身份与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

二、共犯与理解错误【知识要点】(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1.共同正犯的错误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篇一】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一、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人具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

侵害非财产权者,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非财产损害(肉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

无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

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金钱赔偿。

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

二、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此系财产上损害的分类。

所受损害又称为积极损害,指既存财产减少的损害,例如身体健康受侵害因为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所失利益又称为消极损害,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害。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关于法律行为,损害可分为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务人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所受损害。

四、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而为分类。

直接损害,指因侵害行为对权益本身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身体,毁损某车,学说上又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

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用于被害人财产所生的损害,例如伤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又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篇二】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一、不可抗力(一)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宪法的基本特征2019-12-27 11:40:44| 广东中公教育分享到:2020法考考试时间公布2020法律职业资格课程司法考试报考指导备考资料一、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与“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国家”有着内在的逻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国家”一词的含义主要包括:①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

“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

②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使用“国家和社会”等表达方式。

③在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这时其含义主要是指中央。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与法律效力。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②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保障完法权成的重要环节: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在是特别成立的机关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3.宪法与宪政存在联系联系与区别宪法与宪政存在联系联系与区别:首先,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其次,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宪法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知识产权法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知识产权法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知识产权法一.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二.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广播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下列行为:①无线广播,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广播的权利;如电视台的播放。

②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转播;例如,县地方台转播浙江卫视的热播剧目(无线转播),湖南有线电视经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可以转播CCTV3/CCTV5/CCTV6/CCTV8频道的节目(有线转播)。

③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

例如咖啡厅公开播放“中国新声音”栏目。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对比前者是服务对象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后者的服务对象只能被动观看作品。

例如,《琅琊榜》热播时,观众只能等每天北京卫视更新两集,腾讯视频根据北京卫视更新视频,前者是广播,观众只能等其定时播放,后者是信息网络传播,观众可以随时打开网络进行观看。

【注意】“三网融合”: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

届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将会更进一步的融合。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和客体①主体: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②客体: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①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行为。

主要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行为。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卷一(理论、行政、刑法、刑诉)单选题:刑法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A.应当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B.待治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2、甲、乙、丙等人经预谋后,从淘宝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机30部,收到手机后拆下手机主板,换上废旧主板,然后利用7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将手机退货,从店主处获得全额退款。

关于甲等3人的刑事责任,哪一项正确(不考虑数额)A.就手机主板构成诈骗罪B.就手机主板构成盗窃罪C.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D.就手机整体构成盗窃罪2、淘宝买手机把主板拆了换成坏的上去,再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盗窃还是诈骗?诈骗,买家隐瞒真相,其根本不想购买。

卖家已经处分了占有意识3、哥哥看到弟弟在杀父亲不阻止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构成,有作为义务4、丈夫看到妻子在砍杀岳父大人不阻止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不构成,无作为义务5、丈夫杀岳父,妻子是否有救助的义务6、哥哥杀父亲,弟弟是否有救助的义务7、外婆看到女儿遗弃外孙女是否有阻止的义务8、甲在沙滩上把乙打成昏迷状态后离开,乙因因为头朝下被入沙子而死,而问甲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死亡因果关系吗?9、阿东把车借给阿西,阿西下车买包烟忘熄火了,阿南和阿北俩熊孩子给车开跑了,撞到了可怜的阿中。

10、超市营业员陈某,铁血陈某勇斗歹徒,夺取西瓜刀,重伤同事王某,歹徒要跑,陈某不服,追出去连人带车过肩摔,给自己摔成轻伤,给歹徒摔成重伤。

11、杀手A揍了B一顿,致B重伤昏迷,神志不清,A心生怜悯,抱起B 上车前往医院,不料A脚底一滑,摔倒在地,B死亡。

12、冒充劫匪给外公打电话勒索,外公当时就打了20万。

13、看楼下四处无人,于是举石砸车,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14、某某没有竞标目的,却借朋友的公司报名竞标,并放话如果给钱就放弃竞标,借此获利几百万的,选项是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导语】2020年备考已经开始,初次考试的考⽣难免出现畏惧困难的情绪,为帮助⼴⼤考⽣提升学习效率。

整理了“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具有明⽂规定的法律效⼒并且直接作为法律⼈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

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件。

(⼀)宪法 宪法是⼀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的法的渊源。

它是权⼒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民。

(⼆)法律 法律有⼴义、狭义两种理解。

⼴义上讲,法律泛指⼀切具有法律约束⼒的规范性⽂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件。

这⾥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

关于狭义上的法律,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法权限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物保护法、商标法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 根据《⽴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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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注意】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进行登记。

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

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

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

(双登记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

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必要时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均应协助寻找和救援。

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

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

在一国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应根据发射国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行保护。

同时,这种保护行动可以请求发射国的协助,并且发射国应支付他国有关保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

如果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险和有害性质的,则可通知发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3.责任制度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空间物体造成损失。

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

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发射承担共同或单独责任。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发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错责任。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应邀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注意】外空物体给地面造成损害,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

外空物体在外空给其他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还应注意赔偿的主体为发射国,包括实施发射、促使发射、为发射提供领土的国家。

此外,发射包括未成功发射。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

外国法院判决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外国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和调解书,还包括外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所作判决等。

承认外国判决,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

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

1.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定(1)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281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

【注意】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提出。

(2)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47条,外国法院判决向我国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期间是2年。

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若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如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

②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对此,如果案件应由我国专属管辖,即认为该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③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④审判程序公正。

即若为缺席判决或裁定,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的除外。

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中国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规定(1)予以承认的情形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但只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包括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2)不予承认的情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一)大气环境保护1.防止气候变化相关公约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所有国家都承担防止气候变化的义务,但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义务因国家类别的不同而不同。

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具体义务;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同时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

为促进目标的实现,《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允许四种减排折算方式:(1)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2)“集团方式”,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要整体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3)“排放权交易”,排量超出其额度,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

(4)“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

2015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生效的《巴黎协定》规制了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框架:采取国家自主减排的自下而上的灵活方式;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重申2摄氏度的全球温度升高控制目标。

2.臭氧层保护臭氧层保护方面主要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包括以后对议定书的多次修正案)。

公约采用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限制和管制的措施,有多种物质被列入管制名单中,包括氟氯烃、氟氯化碳、哈龙、甲基溴、乙溴乙氯甲烷等,规定了有关的报告制度、消费水平限制和淘汰时间表。

如规定氟氯烃生产和消费的最后禁用时间,发达国家为2030年,发展中国家为2040年。

(二)海洋环境保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义务。

涉及陆源污染、船舶污染、空气污染等方面的一般原则和规则。

而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则建立起了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

1.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以《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为基础,确立了对船舶污染海洋的责任和管辖制度。

2.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基础,采用了物质分类名单和许可证制度。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1.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资源保护规定包括:国家生物资源主权,国家对生物保护的查明与监测、就地保护、移地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存、保护、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

但是,缔约同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进行保护的责任。

目前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的有儿百项,其中包括我国长城、孔庙、黄山、布达拉宫等几十项。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巴塞尔公约》)对于列举在其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包括:1.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只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进行。

2.进口国对特定进口的书面同意。

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国的有关主管部门。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

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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