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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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凡在学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如发生违纪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3.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4.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对举证人负有保护义务,对举证人的材料给予保密。
5.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教育、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学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处理细则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5)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与下列相应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为首者和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违反学习纪律者(一天按10学时、早操1学时、晚自习2学时、课间活动1学时),给予以下处分:(1)上课迟到、早退者,结合扣减操行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达到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70学期以上(含7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和其他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5.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包括考查,下同)有一般作弊行为,事后认错态度好,成绩记零分外,通报批评,操行分降低10分。
(2)在考试中有换卷、夹带纸条、看书等情节之一者,除成绩记零分外,给予警告处分。
(3)凡找人替考者除成绩记零分外,双方给予记过处分。
(4)在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顶撞、辱骂监考人员者,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记大过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学生期间成绩经补考后有一门(或一个模块)不及格,不能享受国家、学院和系的各种学习方面奖励。
(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该科所得分数的30﹪: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试室的﹔
②开考信号发出答题的﹔
③考试终了型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改成记得50﹪︰
①不按指定的考场,考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②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生号的﹔
③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④在考试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8)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3)、第(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通报批评。
①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②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③接传答案的;
④相互交换答题卡、答卷的;
⑤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⑥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⑦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⑧把应交的试卷或答案、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⑨在评卷中被认定为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
⑩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⑪携带移动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进入考试室的;
⑫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10)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根
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①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②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③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6.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务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一次作案,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2)累犯,不计金额,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试卷、印章、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作案照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6)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务,经教育不改者,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7.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与下列相应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耻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策划、怂恿、召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为他人大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持器械打架斗殴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8)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结伙打架,没有造成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9.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提供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