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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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65号)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

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0年第24号)

职工工会经

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

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

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

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

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3条

业务招待费(60%,5‰)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

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

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

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

为收入计算基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1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4条

30%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注:该文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

定)

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

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

算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

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

扣除。

例》第38条第(一)项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

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

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

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21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

其他业2倍内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119条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38条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

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

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21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

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

(同上)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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