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行政执法培训2014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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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物保护法”的概念:
“文物保护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 文物保护法是指有权的立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 文物保护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文物保护法》典、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业标准等。狭义上 的文物保护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典, 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尽管其中有不少条文涉及文物所有权等 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妨害文物管理的刑事法律关系,但仍属 于行政法部门,规定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和 义务。
5、“文物保护法学”的概念:
文物保护法学——是以文物保护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
的科学。它通过对文物保护法的概念、原则及其所确定的关系 和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文物提 供理论指导。 文物保护法学研究状况比较薄弱,一是研究人员少,二是
研究成果少,三是尚未成立文物保护法学会。
当前文物保护法修订的理论研究状况:基本概念、基本制 度、框架结构、具体措施。
3.“文物认定”与“文物鉴定”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
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认定”和“文物鉴定”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 都是对待定对象是否是文物进行判定的活动,文物认定以广义的文物鉴定 为前提和基础,文物认定是文物鉴定的后续和确认。文物认定是对某一具 体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实物是否是文物的行政确认,文物鉴定是运用科学的 方法来分析、辨识鉴定对象的真伪、年代、价值等的研究活动。前者是行 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后者是专家学者 做出的研究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是诉讼证据法定形式之一。 “文物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基本建设前实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制度
——基本建设前实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制度的由来:
1952年秋,文化部文物局局长王冶秋来郑州视察二里岗商 代遗址时,了解到这一带遗址区将被黄河管理委员会修建仓库
毁掉或者压在仓库下面,到郑州市政府会见了市长王钧智,提
出文物部门配合工程进行考古发掘,不仅保护了文物,也清除 了工程基础下面的隐患,由建设单位承担考古发掘费用较为合 理。王钧智市长当场做出了以后凡是在郑州市范围内配合基本 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中用工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决 定。从此,这一做法逐步推行开来,直到后来上升为法律规范。
(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
(1)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
我国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基本手段是建立“四有”,
即由地方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 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专人负责管理。这是一项基础工作,是被长期的实践证明行 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手段。
文物保护法与执法实践
河南省文物局 李培军
2014年11月 山东 济南
主要内容:
一、与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
二、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三、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四、文物行政执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与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
1. 文物
“文物”二字最早见诸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 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 不敢易纪律。”《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 物” 。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 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 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 同”。这里所指的“文物”,其涵义与现代文物的涵义约略 相近。
《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是物权保护的普通法,《文物保护法》涉及文
物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保护的特别法。《物权法》关注的是权 利和权利救济,《文物保护法》强调的是责任和义务。《物权 法》规定的“不动产”、“动产”概念与《文物保护法》中规 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概念是种属关系, “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是“不动产”、“动产” 的特定形式之一。《物权法》有十二个条款专门对文物所有权 的取得做出了特别规定 。
文物行政执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21项。河南省文物局18项。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很少,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 址保护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 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均有处罚权,共39项(含《河南省 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长城保护条例》)。 ——行政确认:文物认定、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名录 ——行政给付: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 助”。国家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营经费的补助等。
——余林昌诉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归还文物案
上世纪80年代,余临昌岳父姜寄君将解放前自己从湖南宁乡县老家后 山上挖到的一件西周时期的青铜罍赠与给他。1990年,青铜壘被未成年人 胡建云盗窃,交给了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益阳市博物馆奖励了胡建云800 元。余林昌获悉后,向博物馆多次索要遭到拒绝。1995年,余临昌将益阳 市博物馆告上法庭,要求博物馆归还青铜罍。1998年3月,一审法院认定 青铜罍是传世文物,归余临昌所有。益阳博物馆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1996年7月4日,益阳中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理由是刑事案件
6、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物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
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文物管理权,贯
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活动。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文物行政执法是狭 义上的执法。 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 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
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比例)原则、正当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重视对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文物 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及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求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善意取得制度为民间收藏文物实行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
了法理基础; 征收和征用制度的进一步充实,为文物征集工作拓展了 空间;
• 余林昌诉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归还青铜壘文物案
(二)、文物保护法的渊源
1、宪法
文物保护的宪法渊源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 历史文化遗产。本条规定成为文物保护法的立法依据。目的 是保障人民享有的文化权利。 2、法律:《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 律渊源。《刑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 乡规划法》、《消防法》、《广告法》、《环境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考古涉 外工作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
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 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 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 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或“古玩”。在民国时期,
古物的概念比过去广泛。1930年(民国1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
《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 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说明其概念 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18日通过)。 7、国际条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一)、文物所有权制度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三)、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Fra Baidu bibliotek
(一)、文物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是解读文物所有权制度的基础 ——国有文物所有权永恒不变的原则是国有文物所有权制度 的本质特征 ——对集体和私人文物所有权部分权能合理限制是文物保护 的必然要求
4、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委托执法、文物保护员报酬、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审批、保护范 围禁止性行为列举、划定大型建设项目标准(占地2万平方米)、地下文物 埋藏区制度、损失补偿制度、违法建设罚款突破100万元罚款等制度创新。
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如《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 品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认定 暂行管理办法》等。
“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从国际社会对文物保
护的实践中逐步提出来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文化遗产
涵盖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广泛。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世 界文化遗产数量: 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 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大运河和丝绸之路(吉尔吉 斯斯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目前,中国已成功申报 世界遗产47处,其中文化遗产33处,自然遗产10处,自然和 文化混合遗产4处,数量位居世界前列。
没有审结,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2002年,益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此案。2004年4月,益阳中院作出判决,益阳博物馆 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益阳市博物
馆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驳回原告起诉。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1)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 (2)基本建设前实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 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 表性实物。 (注: 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既不是文物概念的内涵,也不是文物的外 延,而是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和对象。)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 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以非民事主体身
份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主体对于
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 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历时十年之久、争讼多次的登封会善寺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
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
“文物”一词。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护法》颁布,把“文 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 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 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还包括近代、现代、当代。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文物行 政部门没有此项权力,也没有代履行决定权。
二、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一)、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文物保护贯彻文物工作方针的原则 2.中国境内地上、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并 且权属永远不变的原则 3.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义务的原则 4.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的原则 5.“五纳入”原则 6.文物保护实行政府负责、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和其他有关 部门配合管理的原则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 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 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2011年2月25日全国认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 理利用、传承发展。
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分类: ——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 ——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 ——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 ——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 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 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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