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年第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7年第55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国家配套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一)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机构;(二)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三)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的机构;(四)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机构;(五)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2号)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加强医疗机构环境管理,降低院内感染风险,提供清洁、安全的就诊环境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1月20日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一、有关术语和定义(一)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
标准预防的基本内涵是针对医疗机构中所有患者及其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无论是否被确认具有感染性,均视其具有感染性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环境清洁(environmental cleaning)。
指消除无生命环境表面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三)清洁单元(cleaning unit)。
清洁过程中应以一位患者为单位,包括患者及其邻近的与诊疗有关的设备和家具表面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四)高频接触表面(high-touch surface)。
指被患者、医务人员或来访者的手频繁接触的环境和物体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设备开关与调节按钮等。
(五)环境表面(environmental surface)。
健康体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健康体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院版】北京世纪坛医院2015年11月为了确保健康体检的质量及安全,按照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WST368-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GB15928-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机构(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负责制定本机构(部门)有关人员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及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三)对本机构(部门)购入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对其存储、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本机构(部门)工作人员职业伤害处理的指导、随访和登记上报工作;(五)对本机构(部门)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六)协调本机构(部门)医院感染的其他问题;(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机构(部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二、工作人员应掌握本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认真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清洁消毒隔离制度及职业防护制度等。
一旦发生医院感染的情形,应及时上报专(兼)职人员,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按要求进行医院感染的报告(一)个案报告:医务人员发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院感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暴发报告:医务人员发现医院感染聚集性发生时,应立即报告院感专(兼)职管理人员。
院感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告主管领导。
并指导科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院感染的暴发流行。
(三)院外报告1.医院发生5例以上(包含5例)疑似医院感染的暴发或3例以上(包含3例)医院感染的暴发时,应当于12小时之内向辖区卫生计生委及其CDC报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落实《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三类医疗技术。
禁止类即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列入负面清单的技术。
限制类即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当前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见附件1)及我委《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见附件2),并随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目录调整而调整。
二、限制类医疗技术实行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址:/)“网上办事”栏目进行“医疗技术备案公示”,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办法》要求向我委备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卫医字[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42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现将《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质量意识,积极配合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各区县卫生局参照本规定加强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第一部分总则为加强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质控中心所在的医疗机构称为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第二条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或根据工作特殊性通过指定方式产生。
竞争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未发生需要变更质控中心主任委员资格条件的,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4年后,该专业质控中心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指定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每届任期2年。
2年后,如工作需要,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三条获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资格后,应当与市卫生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质控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该主任应当由主任委员单位相关专业科室现职负责人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相关院级领导兼任。
非院级领导兼任主任的质控中心,应当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质控中心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条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等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及诊所的医学检验科或临床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实验室的场所、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明确了安全管理体系,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实验活动管理,内务与消毒灭菌,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监督检查及意外事故应对与处理等要求。
机构应保证实验室具备与其医学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并遵照本规范开展检验活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2005年7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内设立派出站,聘任职业卫生检查员。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对区(县)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四)查处大案要案,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救治;(五)负责组织卫生部下达的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六)负责对北京辖区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抽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七)开展执法稽查,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八)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九)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十一)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工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京卫医字[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5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现将《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齐士明,电话:83970633。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本专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地方开展医疗美容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美容项目与分级管理第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中床位和牙椅、科室设置、人员、医疗用房、设备、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等要求,按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执行。
第四条医疗美容项目及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和《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经过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备案。
第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调整医疗美容二级诊疗科目及医疗美容项目,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京卫医〔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2019〕76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卫生健康(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机构许可电子化注册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京卫医字[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261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管理,我局委托北京医学会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于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定向北京医学会提出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北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近日下发。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相关医疗机构。
北京医学会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65251597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2.北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略)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1.颅底肿瘤(颅内外沟通肿瘤)切除术2.颅内脑血管畸型(功能区、脑底深部及大型)切除术3.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手术4.主动脉各部位(升、弓、降、腹主动脉)置换技术5.大气道肿瘤切除术6. 气管/血管成型肺叶切除术7.乳腺癌根治术+即刻再造技术8.肾血管重建技术9. 人工关节置换技术10.经腹腔镜:子宫内膜癌分期手术、卵巢癌分期手术、子宫颈癌广泛切除术11.屈光手术:角膜基质环植入术、激光近视矫正术12.角膜手术:穿透性角膜移植联合白内障囊外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三联术)13.人工耳蜗植入技术14.口腔正颌类手术15.神经系统介入诊疗技术16.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17.心脏导管消融技术18.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19.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20.头、面、颈部(巨大)神经纤维瘤、切除及成形技术21. 本市首次开展(未纳入卫生部规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京财文[2012]2238号•【施行日期】2012.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223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卫生相关单位: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的经费管理,结合本市医疗卫生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九月七日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受托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
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拨款和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非全额拨款单位应安排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作为配套资金。
第四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针对本市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瓶颈问题,重点支持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育优势前沿技术,研发适宜技术,促进科技成果普及应用,培养科技人才。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需求定位、指南引领、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使用、受托机构监督评价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局组织专家编制了《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对职业健康体检的工作程序和流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对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尚未列出的特殊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致职业性皮肤病、致中毒性肝病、致中毒性肾脏病等的化学物质)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日
附件: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结束——。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正文:----------------------------------------------------------------------------------------------------------------------------------------------------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2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2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提高首都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提高首都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增进人民健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一、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状况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主动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医学教育制度。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取得重大进展,相继出台了学分审验管理、项目活动督查、规范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等一系列文件,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逐步完善,规范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加强;继续教育活动蓬勃开展,特别是针对社区卫生服务岗位需求设立了社区卫生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受到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普遍欢迎;实行了全员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对北京地区69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的21万余名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系统)进行IC卡学分登记,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得到动态监控,强化了全行业属地管理;编制了34个学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引导项目申报向均衡有序方向发展,较好地实现了国家“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规划提出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卫生院达到90%以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科专业(16个二级学科)覆盖率达到10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达标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2•【字号】京政管字[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培育和推广普及医药卫生创新成果,促进健康服务公平可及,助力健康北京建设,保证我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是指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健康北京总体要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高校院所、企业等拥有知识产权的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将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用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全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育孵化、示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项开展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推广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推广项目实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问题和需求,编制并定期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二)组织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三)研究制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四)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五)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项目经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京卫监督〔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京卫监督〔202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0日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本市关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第三条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影响的范围或对象较小等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除外。
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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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3]19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11.20【实施日期】2013.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2号)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加强医疗机构环境管理,降低院内感染风险,提供清洁、安全的就诊环境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1月20日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一、有关术语和定义(一)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
标准预防的基本内涵是针对医疗机构中所有患者及其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无论是否被确认具有感染性,均视其具有感染性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环境清洁(environmental cleaning)。
指消除无生命环境表面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三)清洁单元(cleaning unit)。
清洁过程中应以一位患者为单位,包括患者及其邻近的与诊疗有关的设备和家具表面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四)高频接触表面(high-touch surface)。
指被患者、医务人员或来访者的手频繁接触的环境和物体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设备开关与调节按钮等。
(五)环境表面(environmental surface)。
指医疗机构内部的建筑装修表面,如墙面、地面、窗台、玻璃窗、门、卫生间台面、卫浴洁具、淋浴室隔断等。
(六)物体表面(object surface)。
指用于患者诊疗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和家具的表面。
(七)消毒(disinfection)。
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本规范所指的消毒是针对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八)污点清洁/消毒(spot cleaning/disinfection)。
指对被患者少量的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的环境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
(九)作用时间(exposed time)。
指消毒因子作用于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时间。
(十)清洁-消毒一步法(one-step of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采用含有清洁剂和消毒剂的复合制剂产品,对环境物表的清洁与消毒工作由分两步实施改进为一步完成。
(十一)热力型清洗-消毒机(thermal washer-disinfector)。
具有清洗消毒功能的自动清洗织物设备。
热力型清洗-消毒机应具备达到A0=3000的消毒能力。
(十二)A0值(A0 value)。
是湿热消毒的物理参数,通过温度-时间窗相互关系达到的热力消毒的指标。
A0=600是复用卫生洁具(如,抹布、拖把头)消毒的最低要求。
A0=600相当于80℃/10min,90℃/1min,或93℃/30sec。
(十三)机械干燥(machine drying)。
指采用机械装置将洗涤干净的织物在短时间内使其干燥。
(十四)随时清洁/消毒(concurrent cleaning/disinfection)。
指对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有可能对环境和物体表面造成的污染所开展的及时清洁/消毒的过程。
(十五)终末清洁/消毒(terminal cleaning/disinfection)。
患者转科、出院、转院或死亡后进行的彻底的清洁/消毒的过程。
(十六)人员卫生处理(personnel decontamination)。
对污染或可能被污染人员的人体、着装、随身物品等进行卫生清洁或消毒的去污染的过程。
(十七)洁具复用(Reprocessing of cleaning-products)。
对可重复使用的卫生洁具(如,抹布、拖把头等)使用后或污染后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处理过程。
(十八)血源性暴露(exposure to blood-borne)。
清洁过程中人员通过眼、口、鼻及其黏膜、破损的皮肤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意外事件。
(十九)卫生洁具(cleaning products)。
指用于清洁卫生和消毒的抹布、地巾(拖把)、水桶、洁具车等清洁工具。
(二十)卫生处置间(sanitary disposal room)。
指清洗/消毒复用的卫生洁具,以及储存卫生洁具的房间。
二、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基本原则(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环境清洁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全体医务人员都有责任参与、维护和监督本单位的环境清洁卫生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清洁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参与环境清洁卫生质量的监督,并参与对环境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开展的相关业务指导。
(四)总务后勤部门(或由单位指定的部门)应负责对环境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协调与临床科室之间的工作任务分配。
(五)环境卫生服务机构(或单位内部承担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并基于各单位的诊疗服务特点和环境感染危险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人员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实行全体人员上岗培训及考核制度,清洁人员应掌握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清洁消毒基本原则及方法等基本知识,以满足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患者安全的基本要求。
鼓励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的质量认证体系工作,参见附件1。
(六)清洁与消毒的职责分工原则为:宜由护士负责患者诊疗设备仪器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小面积的患者血液、体液及其它污染物污染,应立即实施污点清洁和消毒工作;环境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负责环境和家具表面的清洁与消毒,并在护士的指导下对诊疗设备仪器实行终末清洁和消毒工作。
(七)各医疗单元(或相对独立的病区)均应设立卫生处置间,保证有效的通风换气、卫生洁具复用和储存条件等要求。
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卫生洁具的配备应满足环境清洁卫生的需要。
(八)医疗卫生机构新建和内部装修改造时,其环境表面选材与装修应考虑清洁卫生和实施消毒的要求。
三、环境感染危险度分类(一)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诊疗服务特点,区分环境感染危险度的类别,为制定相应的环境清洁卫生策略提供依据。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环境感染危险度分区,应依据是否有患者的存在,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的机会,推荐危险度分区如下:1.低度感染危险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会议室、病案室等。
2.中度感染危险区域:普通住院病房、门诊部、功能检查室等。
3.高度感染危险区域:感染性病区、急诊、中心供应室、实验室等。
4.极度感染危险区域: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包括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重症监护病房(ICU)、烧伤病房、导管室、血液透析中心、器官(干细胞)移植病房等。
四、环境卫生等级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单位的环境感染危险度划分,制定相应的环境清洁卫生策略和标准化操作规程(SOP)。
推荐针对不同的环境感染危险度,采取不同的环境清洁卫生等级管理。
参见附件2。
(一)清洁级1.清洁级卫生等级管理规定,在环境清洁卫生实践中,以采用清水清洁为主,必要时可采用清洁剂辅助清洁;清洁卫生频度>1次/d,必要时可以提高清洁频度。
清洁级卫生管理标准达到区域内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
2.本级管理适用于低度感染危险区域,以及中度感染危险区内的公共区域。
(二)卫生级1.卫生级的环境清洁卫生实践应以清洁级的卫生管理内容为基础,每日>1次,或在全天诊疗活动结束后,在清洁的基础上实施低水平消毒。
卫生级卫生管理标准达到区域内环境和物体表面微生物载量控制在无害化水平之内。
如若发生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应立即实施消毒,如污点的清洁/消毒。
2.本级管理适用于中度感染危险区域,以及高度感染危险区内的公共区域。
(三)消毒级1.消毒级的环境清洁卫生实践应以清洁级的卫生管理为基础,每日消毒频次>2次,对于高度怀疑有感染隐患存在时,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都应实施消毒。
消毒级卫生管理标准应达到区域内环境和物体表面不得检出致病菌和耐药菌。
一旦发生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应立即实施清洁/消毒。
2.本级管理适用于高度、极度感染危险区域的卫生等级管理。
五、环境清洁卫生质量考核方法与标准(一)应组成由委托单位相关部门和环境清洁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共同参与的质量考核小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承包单位,以保持持续质量改进;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应将内部质量控制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给委托单位,以监督质量持续提高。
(二)应根据医院感染的风险开展清洁卫生质量考核,考核抽样的比例应根据各单位的规模而定。
推荐所抽查的区域(以病区为单位)数量占本单位总量的5%~10%;所抽查到的区域,应确立检查对象(以环境和物体为单位)数量10处(个)~20处(个)。
单位内部各科室每年至少抽查1次,重点科室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
参见附件3。
(三)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分机制,推荐获得合格的检查处数,占总检查数比例≥95%,为优秀;≥85%~≤94%为良好;≥70%~≤84%为合格;≤69%为不合格。
(四)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各种环境清洁卫生质量考评方法与手段,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的质量。
推荐的考核方法如下。
1.视觉考核方法与标准。
采用格式化的现场检查表格,统一考核评判方法与标准,以环境卫生整洁、无异味、地面无纸屑果皮、环境表面无尘埃等为基本内容。
2.化学法考核方法与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和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均可采用适合的化学法考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
推荐的化学法考核方法如下。
(1)荧光标记法。
推荐荧光标记的部位系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和物体表面。
在环境卫生服务人员实施清洁工作前预先标记,清洁实践后借助紫外线灯检查荧光标记是否被有效清除,计算有效的荧光标记清除率。
(2)ATP法。
应根据ATP生产厂家的推荐方法和标准开展环境与物体表面的ATP监测,记录相对光单位值(RLU),计算合格率。
3.微生物考核方法与标准。
常规的微生物考核方法和标准可参考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满意度调查方法与标准。
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无记名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应包括患者、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和来访者等。
调查内容应涉及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