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模式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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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模式比较分析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

一、国外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模式分析

(一)国外报废汽车回收的相关法规

目前实施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有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德国报废汽车回收率已接近100%,法国、美国等国家报废汽车的再利用率也已达到95%,日本的报废汽车回收业也具备了相当高的水平。这与它们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分不开的。

德国是一个传统的汽车大国,其报废汽车的相关法规也相对比较完善。根据有关规定,新车前3年以内免检,以后每两年都要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为汽车的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达标状况。目前,德国汽车报废处理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旧车规定》,它的制定使德国汽车报废回收处理行业更加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适用范围、委托义务、回收义务、清除和利用义务、禁止使用重金属和保证使用环保的清除和利用技术。

日本于2002年制订了《汽车回收利用法》,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该法在资金、信息管理等方面有很多创新和独到之处,《汽车回收利用法》规定,汽车用户要交纳回收利用费,包括5项费用:ASR、安全气囊、氟里昂处理费、资金管理费和信息管理费。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法国,经营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的公司被称作废旧汽车转运公司,任何人均可提出创建这种汽车回收企业的申请。依照《固体废物处理法》及修订法案明确规定: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企业有义务对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置,方式可采取本企业自身进行处置,也可委托社会专业化公司处置。在产品设计和生产时就要考虑在其寿命期后如何回收的问题,要求分地区制定废弃物处理规划。

虽然美国没有国家级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规,加上始于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对其

汽车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是相关的产品责任连带关系的法规,再加上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严格限制了废旧汽车的填埋,将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到了最小的程度。

在欧洲,关于废车处理的EU指令于2000年5月24日经EU议会和EU理事会协商一致后正式颁布。主要包括关于新型车使用环境负荷物质、废车处理时的事前解体、再生利用率、废车回收网络、废车无偿回收等规定。

图表1:其他国家报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

英国 2003年《报废汽车法规》

荷兰 2002年5月24日《报废汽车管理法令》

西班牙 2002年12月20日《关于报废汽车处理的皇家法令》

韩国 1992年《资源节约再生利用法》

资料来源: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整理

(二)德国报废汽车的回收处理模式

德国报废汽车的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自愿协议加法规框架”的模式。所谓法规框架,就是说德国的汽车报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当需要报废汽车时,首先由车主将需要报废的汽车送到拆解厂,或拆解厂上门领取(收费服务):然后经评估师评估,确定报废费用的分摊,很多情况下需要车主出资(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后拆解厂按照汽车拆解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拆解。具体针对报废汽车的无害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源头控制。从源头上对废弃物的产生进行预防,贯彻EPR理念,在车辆概念化期间,尽量降低有害物质的使用量,减少向周围环境排放有害物质。在车辆设计和生产时就应当考虑到报废时方便回收、拆解再利用。

◆ 分工明细,严格准入。《报废汽车的转移、收集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法令》对报废汽车的流程进行了细致的分工:收集、拆解、破碎以及更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各个节点设施不仅要得到当局的批准,还要满足建筑部门的许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环保和职业安全等方面规定。

◆ 拆解流程科学。对于将要拆解的报废汽车,要对其进行预处理:清理蓄电池、费油、液化气罐、安全气囊等部件,科学存放,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可回收废弃物对环境不产生

危害。

◆ 再加工处理得当。资源回收与废弃物处理是德国报废汽车拆解的两个主要目的。原则上从报废车辆上得到的组成构件和材料应该首先考虑回用或再生利用。只要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就要尽最大可能保证拆除的组成构件能再利用。对于拆解过后的零部件进行出售,对于未能出售成功的将作为废弃物进行处理,交给专业的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再加工。德国报废汽车回收率之所以高,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制造商的大力支持。例如宝马公司在全国搭建了报废汽车回收网络,直接参与到汽车报废一线业务中来。这样不仅提高了回收率,而且带来了客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显示,宝马汽车的可回收零部件约占整车质量的80%。

(三)日本报废汽车的回收处理模式

日本汽车的平均使用年限在9年左右,每年报废量在500万左右。对于报废的汽车,日本有着一套完整的处理模式。

图表2:日本报废汽车处理模式

资料来源: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整理

美国三大汽车公司为了避免报废汽车连带的环保责任,组建了联合研究机构,主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承担起了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领域的责任,从而支持了整个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美国报废汽车逆向物流运作处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将汽车交零部件回收商;回收商对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进行拆卸,自行或送到专业的厂家对其中仍有使用价值的部件进行整修和翻新,将其运往修理厂重新使用;当旧车的轮胎被卸掉、车内残留的有害气体和液体清理完毕、有用的零部件被拆卸后,金属车架会被送进大型挤压机压碎,再用磁分离法将钢分离出来。此外,美国制订了明确的2020年汽车报废指标。

图表3:美国2020年汽车报废回收利用目标

资料来源: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整理

瑞典人口只有1000万左右,而它的领上面积比日本大20%。从1975年起瑞典就开始关注汽车报废问题,立法对新车征收费用作为政府管理基金,解决汽车报废问题。1998年,瑞典汽车协会成立了专门从事汽车报废的公司,对拆解公司进行资格认证,并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合格者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类似政府监管的作用。

(六)荷兰报废汽车的回收处理模式

荷兰汽车协会、维修业界和解体业界于1993年联合成立了荷兰汽车再生协会(ARN)。和瑞典一样,荷兰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也会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联合基金来支持汽车报废行业的发展。荷兰的汽车拆解证明和登一记系统连动,对拆解、破碎的部件和其它废弃物均有一记录。同时法律规定,向购车者征收再生费用只要行业协会得到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

二、国内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模式分析

(一)国内报废汽车回收的相关法规

近些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对报废汽车的管理,并陆续出台了多项法规。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了资格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加强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的监督管理,从此报废汽车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办法》本身脱离市场现实环境,可执行性差,对约束目前报废汽车回收领域的混乱现象没有起到足够的作用。

2005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汽车贸易政策》,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并对报废汽车回用件及翻新件的使用,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其它废弃物和有害物的存放、转运、处理等提出了要求。

200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对汽车生产和销售及当前中国实施汽车逆向物流的策略进行探讨,对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报废、回收、再利用等工作进行立法规范。依据该政策内容,在2012年左右,中国应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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