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调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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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调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促进闲置设备流通,把闲置资源变为可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设备使用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调拨工作的实施,厂财务科负责设备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四条工作流程
一、调拨设备的范围:
1、设备更新而退役下来,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
2、还能使用或稍加修理仍能使用却长期闲置,不能发挥效益的设备。
3、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使用单位过剩或多余的设备。
1 .凡已安装并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未经生产部批准,分厂不得擅自调动和移动。
2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在调拨时,应按设备固定资产出入手续办理。
4. 外单位借用设备经生产部同意,主管副总批准后,到生产部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
二、调拨的执行
1、由设备调出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
若有多余、闲置设备,应填写《设备调拨明细单》,向公司机动安全环保部提出设备调出申请,由机动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设备调拨。
2、设备调拨过程中,由机电处设备科出具设备调拨明细单和设备调拨通知单一式四份(财务处、机电处,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各一份),调出单位接通知后,立即进行移交。调出单位要保持设备的完整,不得拆换零部件,并将原机附件、专用备件、随机工具和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在调拨现场进行交接,并对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交接说明。
3、设备调拨完成后,财务部和设备科应对设备台账进行及时调整台账。
三.设备的报废
1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主要部件已磨损破坏,锈蚀严重,结构不合理,耗能过大,设备性能已达不到最低工艺要求,不能修复和调出者应予报废。
2. 因意外灾害或事故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修复和改装者应予报废。
3 .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能修复改装,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4 .自制的非标设备,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改装和调出利用者应予以报废。
5 .一般设备的报废,在折旧费提完百分之三及以下折旧费已基本提完符合报废条件的由使用单位向机电处提出申请,由机电处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报主管批准后备案。
6 .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可外调,本厂处理时应将可能利用的零部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原材料或废料处理,处理后生产部应将批准的报废申请书报财务部注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