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使用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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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总部及下属成员公司支票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支票使用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支票的购买与使用
第四条支票由公司出纳员负责购买。
第五条对购买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与印鉴章要分开存放。
第六条公司对购买及发出领用的支票要设专簿按支票号码的顺序进行领出登记,并要由领用支票的人员签名。领出的支票要及时回笼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公司使用支票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未经批准将支票交予他人使用。
第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发出空白支票,特殊原因如发出的支票额在1万元以下暂时不能填上金额的,出纳要在对应的金额栏上写上压码符号,并尽可能将收款单位的名称写上,支票领用人有责任将未填上准确金额的小额支票在交给受票方时准确填上;如支票金额超出1万元的,收款单位及支票金额一定要填上。不允许将未压码的支票或填上大额金额未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客户。
第九条支票使用人将支票交给客户或受票方,要相应取得对方的
收款发票或收据;如客户业务人员来公司收款或将支票交给客户的业务员,除了取得对方的收款发票或收据外,还要将该支票的支票头交与对方签名,以证明该支票已交付了给对方。
第十条公司不能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章,公司会计主管要加强对开出支票的监督管理,公司会计主管对出纳员的每一笔支票支出负有审核责任(主要是审核发出的支票是否已经过批准,批准的金额与支出的金额是否相符)。不能在空白支票上先盖上财务专用章交由出纳员发出支票。
第十一条支票作废,要盖作废标记,作废的支票与支票头要一起存放,并在支票使用登记薄上进行作废登记。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对违反支票管理规定的人员,将对有关直接责任区处以100-500元罚款,严重的给予降薪、直至开除处理;违反规定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置。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