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票据条例》的法律及业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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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银行的法律保障

《票据条例》第86条剖析:
– 银行真诚地为客户服务当可做到,除非职员明知客户对支票所有权 欠妥而仍为其代收,则属「非真诚」 – 银行过往败诉大多出于「疏忽」问题上,例如: a) 未取得满意资料就为陌生人开户

开户未经调查,及/或未核实客户身份及其提供的资料
b)无注意出票人与抬头人或抬头人与存户间的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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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种类

汇票
有关的当事人之权责
• 背书人是持有票据的人,享有票据权利,他可以是票据上载明
持票人和被 背书人
的收款人或通过票据转让而成为持票人 • 在票据后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人为背书人或称转让人,受让 票据的人就称为被背书人或承让人 • 在票据上加上“承兑”字样以表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 承兑人成为付款人外承担付款责任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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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划线制度是支票所独有的,并不适用于汇票
–汇票持票人可直接要求付款人兑付而无需经银行代收

对出票人提供最高保障的划线方式
– 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加添「不得流通」及「限收抬头人账」划线, 便得到最大保障。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及本票时,亦是如此

代收银行必须支票存入抬头人账户的情况
– 一些以有限公司、特区政府有关的部门或机构、公共事业单位为抬 头人的支票,纵使印有「或持票人」字样,亦须存入抬头人的账 户,不可视作来人支票处理
–持票人可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收取现金,亦可经代收银行通过交换 所收款 – 付款银行在兑现时,会要求收款人在支票背面签收。若金额过大或 情况可疑,更会要求收款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在支票背后
源自文库
划线支票(CrossedCheque)
– 划线的作用是阻止收款人向付款银行提取现金,此等支票必须存入 户口收款,因而对出票人追查票款下落有一定保障

承付票
– 是指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的书面承诺,保证于见票时或指定时间 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其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 款项。因此,承付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 因为承付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所以不必承兑,其馀的票据行为 基本上与汇票相同,也可背书转让和流通 –承付票可分银行承付票和商业承付票。银行本票及银行礼券同属银 行承付票
• • • • •
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由一人出具予另一人 并由给予汇票的人签名 要求该另一人 在有人凭票要求付款时或在某指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 未来时间 向某指明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支付或向持票人支付一笔 数目确定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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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种类

汇票
–种类

按出票人身份区分
–银行汇票(以其国外分/联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商业汇票(付款人是国外的进囗商) » 如果某银行在远期商业汇票上承兑,那麽承兑后的汇票便成 为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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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支票有关的当事人之权责
出票人 收款人 背书人
• 签发支票时,向收款人及其后的持票人承诺该票可兑现 • 遇退票可以支票起诉出票人追索票款 • 向被背书人及其后之持票人保证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若有之签 字非伪冒,支票可兑现,他本身对支票拥用权益及有权把支票 转让 • 若被其后之持票人追索而支付票款,有权向出票人及/或前 手背书人追索 • 遇退票可向背书人及出票人追索票款 • 若成为当期持有人,其所有权不受前手所有权欠妥的影响 • 只要支票正常提示时,出票人户口有足够的可用余额(可用 存款或可用透支额),即按出票人指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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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种类

汇票(Billof Exchange)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 Draft)

支票(Cheque) 承付票(Promissory Note)

银行本票(CashierOrder) 银行礼券(Gift Ch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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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种类

汇票 –根据《票据条例》第3条,汇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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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划线

「不得转让」划线“Non Transferable”
• • •
–指在划线支票的两条平行横线内写上「不得转让」 –该划线表示出票人限制这支票转让,出票人只对收款人负责 –「不得转让」和「限收抬头人账」可以在一张支票中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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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划线

凡任何支票的票面上加添任何银行名称,即构成特别划线,作用是限 制支票由指定的银行代收

划线是对付款行的指示,只可付款予划线指定的银行
特别划线可由出票人、持票人或代收银行作出 代收银行收票时实时盖上自身名称的划线,作用是保障支票若在交换 过程中遗失,亦不可存入其它银行户口或提取现金 作为代收银行,收票时若发现票面上有另一家银行的划线,而该银行 并非与本行在此票收款过程中有代理行关系,则应请持票人到该银行 取消划线后才可代收
3) 遇拒付(退票)须第一时间通知收款人
– 及时的拒付通知可使客户第一时间向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行使追 索权。若银行延误通知引致客户不能及时追索票款,就需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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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银行的风险

银行代收票据过程中如有疏忽,会面临如下控诉
a) 违约(BreachofContract)---遭客户索偿

如银行未能履行前述的三种责任,导致客户(持票人)有所损失, 会被客户控以违反合约而遭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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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代收银行及付款银行的权责及 《票据条例》赋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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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银行的责任
1) 选择正确的代收途径
–银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在提示支票的过程中,必须选择最快捷 的票据交换途径,避免因延误而负上赔偿之责
2) 依时提示支票取得票款
– 客户当天存入的交换票就须当天送到交换所,除非过了银行的截 收时间,就可顺延翌日送交
• •
从代理人户口开票付给自己(律师从其Clients’ 把信托款项存入受托人的私人账户
A/C提款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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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银行的法律保障

《票据条例》第86条剖析:
– 银行过往败诉多在「疏忽」问题上,例如(续): c) 把第三者抬头支票存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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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划线

「限收抬头人账」划线“AccountPayeeOnly”
–指在划线支票的两条平行横线内写上「限收抬头人账」 – 《票据条例》并无解释该划线的作用,但法院的判例却明确指出,
这是对代收银行的指示,该票只可存入抬头人的账户
– 若存入非抬头人的账户,代收银行可能被控「侵权」而需承担赔偿 责任 – 此划线支票并不禁止转让,也不影响该支票的流通 – 即使出票人无删去「或持票人」字样,此划线实际上已把来人支票 变成记名支票

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区分
–跟单汇票(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常用于信用证和托收业务) –光票(未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一般极少用于收取货款,只是用于 收取费用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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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种类

汇票
有关的当事人之权责
出票人 付款人 • 做成票据、在其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 票据上注明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又称受票人 • 将获取票据款项的人,通过提示方式向付款人要求承兑或 收款人 付款。若遭拒付,可向出票人追索 • 在票据到期前,收款人可以背书将票据转让,转让后就成为 背书人,与出票人一样向被背书人承担相同的保证责任
b) 侵权(Conversion)---遭第三者索偿

支票的真正拥有人(trueowner)控诉银行把该属于他的支票存入 他人账户,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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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银行的法律保障

主要来自《票据条例》第86条:
–凡任何银行真诚地及在并无疏忽的情况下: (a) 替客户收取本条所适用票据的付款;或 (b)将上述票据的款额记入客户账户的贷方后,为银行本身收回该 票据的付款, 而该客户对该票据并无所有权,或其所有权欠妥,则银行无须仅 因已收取该票据的付款而对该票据的真正拥有人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本条适用于支票,及由银行出票予自己为受票人,不论是在该银行 总行或其任何分行付款者
香港《票据条例》的法律及业务实践
讲者:陈洁华女士 日期:2012年9月10日
议题
一.汇票的定义及种类 二.代收银行及付款银行的权责及《票据条例》赋予的法律保障 三.香港工商企业就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应用情况 四.香港金管局及银行公会对票据清算安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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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汇票的定义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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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特性

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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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种类

支票
- 根据《票据条例》第73条,支票的定义:

是一种以银行为受票人的汇票,在有人凭票要求付款时须予付 款
- 特点
• • • •
支票是汇票的一类,是即时付款的汇票 支票必定以银行为受票人(付款人) 支票没有承兑制度 与汇票一样,出票人发出支票后,有担保付款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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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种类
被背书人 付款银行
代收银行 • 须以最快途径及时为客户收款;遇退票第一时间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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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或未经授权的签名的后果

《票据条例》第24条规定:假冒或未经授权的签名完全不 发挥效用,无人能透过或根据该签名获得任何权利 若出票人的签名被伪冒,该票可算尚未“发出” 若记名支票的背书被伪冒,则此后无人能成为持票人,“权 益链”从此中断 但任何未经授权的签名如不致于是假冒签名者,其追认不 受本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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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线方式

普通划线(General Crossing)
–凡任何支票的票面上: (a) 加添两条平行横线,两线中间并有“and company”字样或其缩 写,不论有无“notnegotiable”字样;或 (b)仅加添两条平行横线,不论有无“notnegotiable”字样 该项加添即构成普通划线
2) 记名支票(又称抬头支票)(Order Cheque)
–票面上写上收款人名字及印有「或持票人」的字样被删去 –票面上印有「或指定人」(OrOrder)字样 –票面上加上“A/CPayee”或“A/CPayeeOnly”划线 –经特别背书(记名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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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种类

无划线支票(Uncrossed Cheque)
其本身的权益可以转让(negotiate),转让方式可为交付或 背书后交付,视情况而定 承让人可凭汇票以自身名义起诉转让人及/或出票人,以追 索票款 承让人如符合特定条件,就可成为当期持有人(holder induecourse),对票据享有良好的所有权,其权利不受前 手权益欠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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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特性

例子: 甲(出票人) ↓作购货用途 乙(抬头人) ↓空白背书后遗失 丙(拾遗者) ↓向丁购货 丁(承让人)
-在左面的例子中,只要丁符合前 述五个条件,便成为当期持有人, 对支票享有良好所有权 -丙对支票毫无权益,骗取丁的货 物后自然逃之夭夭 -乙作为背书人,仍需向丁负责 -若甲、乙之间的交易有问题引致 乙的权益欠妥,甲仍需向丁负责 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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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线的加添、更改或取消

任何支票均可由出票人作普通划线或特别划线 普通划线的更改或取消须由出票人签署证实 划线支票若要提取现金,除经出票人签署取消划线并注明 「请付现金」外,亦须由他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提款 特别划线若由出票人加上,应由出票人签署取消;若由代 收银行加上,则由银行授权人员签署取消

何谓当期持有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根据《票据条例》第29条,汇票持有人取得该票时:

票面上完成及符合规格 票据未逾期 是本于真诚并付出价值而取得该汇票 不知悉该汇票以前曾不兑现(如有的话) 在该汇票转让予他时,他并不知悉转让该汇票的人的所有权 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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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工具的特性

特别划线(Special Crossing)
–凡任何支票的票面上加添任何银行名称,不论有无“not negotiable” 字样,该项加添即构成特别划线 –作用是限制支票由指定的银行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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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划线

「不得流通」划线“Not Negotiable”
–《票据条例》笫81条规定,支票仍可转让,但承让人不 能获得优于前手的权益 – 换言之,印有「不得流通」划线的支票,不可能有“当期持有人” – 若出票人与抬头人之间交易有问题,出票人作出止付指令后,就无 需担心有第三者向其追索票款 – 此种划线对代收银行及付款银行均无影响,只是提醒承让人其权益 受前手对支票所有权的影响
• •
银行本票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家银行的记名票据 银行礼券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家银行的不记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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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种类
1) 不记名支票(又称来人支票)(BearerCheque)
–票面上印有【「或持票人」(OrBearer)】字样 –记名支票的唯一或最后之背书为空白背书(即无记名背书) –支票付予不存在或虚构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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