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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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市级(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区县(自治县)级和市属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国家级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市外的直属单位。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一个单位具有两
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坐落在区(县)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坐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为目标,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各级组织应把文明单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目标责任制,把文明单位建设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把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和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第八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
发展观,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两手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合力抓的领导体制和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责任落实。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行业创建活动、“千万文明市民行动”、“五个重庆”建设,开展结对共建、军民共建、“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在抢险救灾、扶贫助学、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维护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贯穿到创建活动之中。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诚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建设先进。加强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生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
尚。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迷信和邪教,使职工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配合学校、社会和家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制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生日聚会等进行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单位无政策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积极参与“重庆三峡库区文明长廊”活动。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改革进取,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地区和行业前列。
第三章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
第九条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条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文明单位按照申报、评选、命名分6个程序进行:
(一)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按党的组织关系向区县(自治县)文明办或市属委(局)党委(组)申报;
(二)推荐。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在本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和市级委(局)党委(组)分别在已命名1年以上的区县(自治县)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