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委党校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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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委党校教师管理办法

长期以来,石林县委党校教师严于律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广大服务对象的肯定和赞誉,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的形势对党校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了不断提升党校教师队伍建,更好地服务石林经济社会发展,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党校教师在生活、学习中都要恪守党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在工作中加强学习,紧跟知识更新的时代步伐,把新知识、新思维、新理论运用到教科研工作中来。

第三条、课前认真做好备课工作,学期末必须把教案、课件等备课材料统一交教务处,备课资料将作为考核材料之一存档。

第四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缺课、迟到、早退,有事需请假,不得随意调换上课时间,如因有事需调换,必须报教务处,经同意后方可调换。每期内如出现三次违反教学工作秩序,取消所负责科目课时费。

第五条、教师要不断运用新的教学思维和办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由学生评定,学生满意率低于80%,则该门课绩效津贴按总额的50%计发,学生满意率低于50%则取消该门课绩效津贴。

第六条、教学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在课堂上传播有悖法纪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和思想,如有出现,取消所负责课程及课时费,涉及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学期末结束后,各任课教师必须将所负责课程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存档。

第八条、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负责课程考试及格率低于80%,绩效津贴按50%计发,及格率低于50%则取消该门课绩效津贴。

第九条、教师除正常教学工作外,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即每年理论文章1篇、调研报告1篇、案例分析2篇,其中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在县级及其以上刊物或者被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鼓励在规定工作之外积极撰写科研论文,相关鼓励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校所有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教师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高效有序地推进党校教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教师参加培训、开会、调研等外出活动,需遵守学校工作制度和服从组织单位安排。

第十二条、认真完成常规和临时性工作,做好档案材料整理收集,不得在工作中互相推诿。

以上管理办法,请全体教师遵照执行,考核结果将与年终考核、绩效工资挂钩。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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