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翻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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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翻译作业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1、一般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的第12条,成为WTO成员。

2、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于中国的加入应是WTO协定修正后的决定,是以直接修改或以

其他法律文书修改的方式,并且应该在中国加入的日期之前已经生效。该议定书中应包括在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且其理应成为世贸组织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3、如果中国接受了在其生效之日起的协议,中方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依附于WTO协

议的多边贸易协定的生效,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5.41.在上诉中,中国力求让我们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2段第二句确定术语“WTO协

定”的含义。首先我们注意到第1.2段的第二句,本身并不解释这一术语的定义。术语“WTO协定”的直接范围是在同一个句子的剩余的词中。这句话指出,议定书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如上所述,单词“积分”的字典含义包括“属于或构成一个整体”,和“构成,成分”,这对于整个完整性或整体性非常重要,而不仅仅是附着。

术语“组成部分”经常为了整合的一个或多个协议(或法律文书)到另一个协议而在适用协定中出现。举个例子:马拉喀什协定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如上文中提到的,多边贸易协定及其附件1、2、3都是马拉喀什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

5.42.我们再来看第一、二段第一句还有中国入世协议书第一部分第一和第三段所提供的

情况,这些都参照了WTO协议的规定。第一二段的第一句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于中国的加入应是WTO协定修正后的决定,是以直接修改或以其他法律文书修改的方式,并且应该在中国加入的日期之前已经生效。”我们发现,协议中的“更正,修正或修改”这样更标准的语言在WTO协议中的其他地方也有参照。比如马拉喀什协定第二条第四款,还有1994关税总协定第一段a部分的附件1A关于语言的规定。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2段第一句明确指出,到中国加入之时,“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已经是最新版本的“协议书”,包括其中的任何“更正,修正或修改”的用语。我们认为,通过参照整改,修正或修改的,“可能已经生效”,第1.2段的第一句可以适当地理解为掩盖马拉喀什协定在1995年开始,到批准申请的会员加入协议为止可能已被更正,修正

或修改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我们并不是被中国关于第1.2段中第一句话提到的“WTO 协定必须包括所附加的多边贸易协定”的论点所说服,而是因为如果不解释的话就意味着新的成员就不会接受最新版本的协议。我们还记得马拉喀什协定使得所有多边贸易协定以及他的“组成部分”变成附加内容。因此,通过加入世贸组织的新成员必然会被马拉喀什协议和所有多边贸易协定所约束,就像要接受更正,修正,或修改的时候。提供这种分析,我们认为,不是强迫去得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必须被理解为包括,或排除,提及多边贸易协定这样的结论。

5.43.再回到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1段,我们注意到,这一条款规定:“自加入时起,

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的第12条,成为WTO成员。”“该协议”第十二条指的是马拉喀什协定第十二条,如上面所讨论的,规定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拥有必要的权力“可以加入”马拉喀什协定。因此,“WTO协定”第1.1段,即“中国加入......

根据第十二条”,也指马拉喀什协定。此外,对我们来说,第1.1段的语法确认,“WTO 协定”和“该协议”一定指的是同一件事。中国同意在第1.1段的术语中“该协议”

指的是马拉喀什协定。中国仍认为,在同一个句子中的“WTO协定”是指马拉喀什协议连同其所附的多边贸易协定。我们的以上对于第1.1段的分析不支持这样的解读。

因此,我们不会被中国认为第1.1段的“WTO协定”是指与所附多边贸易协定的马拉喀什协定这样的论点所说服。

5.44. 此外,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的第一部分第1.3段指出,“如果中国接受了在其生效之

日起的协议,中方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依附于WTO协议的多边贸易协定的生效,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因此涉及在过渡时期作为附加于WTO协定的多边贸易协定具有效力的时间。在“多边贸易协定”和“WTO协定”第1.3段中都明确指出,后者仅指马拉喀什协定。我们注意到,中国并不否认这种对于其入世议定书1.3段的理解。

5.45.我们还注意到,2001年11月10日召开的部长级会议的决议,在它文件的第一页就

显示要遏制中国的入世议定书。认为中国“可能会在该决议所附加的协议上接收马拉喀什协定所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款和条件。”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序言的第一次独奏会,相反的,确定了所谓“WTO协定”作为“马拉喀什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这与整个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使用的编辑惯例相一致。例如,在“常规解释性说明附件1A”中明确指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被称为协议包含

其附件1A的“WTO协定”。

5.4

6.因此,阅读第1.2段的案文的其余部分的文章,这些内容是由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第

一部分的其他协议以及2001年11月10日举行的部长级会议规定的,即中国入世议定书只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附件和序言。它表示在第1.2段第二句的术语“WTO协定”

可能指的是马拉喀什协定,也就是说,“WTO协定”不包括多边贸易协定。同时,术语“WTO协定”的审议,如用于整个中国的入世议定书则表示,“WTO协定”所包含的序言的定义并不一定排除附加的多边贸易协定在一定情况下也会落入“WTO协定”的范围。这个术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参考所附多边贸易协议,或者它可以仅指马拉喀什协定。例如,上诉机构发现,中国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这句话是指,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的引进条款是指“WTO协定”作为一个整体,包括其附件。相反,在一个具体规定的“WTO协定”的概念中,正如第18.1段的最后一句(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四条第5款”),这个条款正确的理解了狭窄意义上的马拉喀什协定。因此,“WTO协定”,作为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使用,可以根据其使用的语境同时具有广阔的或着狭隘的内涵。

5.47.在我们看来,事实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一直提到

的,可能同时含有狭义和广义的内涵,这与马拉喀什协定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的第一款所反映的一揽子承诺的原则是一贯相同的。根据马拉喀什协定的第二条第二款,附件中所载的所有多边贸易协议是“同一条约”的必要的组件,他们一同构成了WTO 权力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此外,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二句话,中国必须通过加入这一完整的组件,以此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换句话说,马拉喀什协定是所有的附件中的多边贸易协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整体组件的保护伞。鉴于WTO体系这个根本的架构,“WTO协定”无论是在任何给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第1.2段第二句中,用广义的理解(如马拉喀什协议及多边贸易协定所附),或在狭义上理解(作为单独的马拉喀什协定),往往只能导致有限的结果。

5.48.我们还记得,在审议第1.2段第二句时,小组发现“术语”WTO协定“意味着中国

入世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注意到,该小组的这种说法是导致其结论的一个中间步骤,即第1.2段第二句的法律效果是使中国的入世协议作为马拉喀什协定的“组成部分”,此外,其多边贸易协定个别规定也属于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

们的上述分析表明,了解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2段的法律效力的关键并不取决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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