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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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制度

1、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屠宰检疫的国家、地方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屠宰检疫。

3、屠宰厂严禁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严禁屠宰无耳标和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

4、入场生猪必须查验“检疫证明”及免疫耳标,并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检疫合格的出具准入证,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有关规定处理,运载工具卸后要清洗、消毒。

5、屠宰检疫必须同步进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及产品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6、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产品,在官方监督下,按国家标准即《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一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登记。

7、发现一类传染病的动物时,立即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国家规定严格处理。不得瞒报、谎报疫情。

8、规范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和消毒记录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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