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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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成要件的要素
(一)记述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二)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例外否定,如行贿罪)
(三)共同的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共同针对的是选择性要件)
(四)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不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 主体。
台湾学者的分类:
①法律或法令明文规定; ②基于契约或其他的法律行为; ③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 之观念或交易原则。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 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 也包含预备行为。
三、行为方式探讨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间接实行行为 (四)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一)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当为而 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法益侵害行为。 ——辅导教材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法定用语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军人,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等;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 铁路职工,医务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 法律性质的义务。 (应为)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能为,判 断标准?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严重的 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见下一页)
3、 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1)作为义务——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 性质特定的法律义务,简称特定的法律 义务。 (2)作为义务的来源 日本学者的分类: ①法令情形; ②基于法律行为(契约、事物管理)的 情形; ③从公共秩序、良好习俗出发的作为义 务。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
(一)自由保障机能(罪刑法定)
(二)犯罪个别化机能(定型化行为区别此 罪彼罪)
(三)违法性推断机能(一般情况下,符合 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只有在存在 违法阻却事由时才不违法)
(四)故意规制机能(构成要件规制了故意 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即认定故意犯罪,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相关内 容,即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后果等。)
人。 其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的共犯,当然与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仍然是共犯。
第三节 行为 (重点内容)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
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 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一)有体性 (二)有意性 (三)有害性
二、行为的实质
10、以自然属性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男性
注意:
1、特殊主体的特殊身份只针对实行犯而言,教唆犯
与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如非国家工作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共同犯罪。
2、需要注意,《刑法修正案七》之十三对受贿罪的
主体扩大: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
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
(一)一般主体:不以特殊身份为必要的行为 主体。
(二)特殊主体:以特殊身份为必要的行为主 体。
特殊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 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 者状态,因为实施犯罪才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 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不是特殊 身份。
特殊主体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主要类别,包括: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只要求是自然人,不含违法性评价,不含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能有责性要素。 对于身份犯,要求主体的身份; 对于单位犯罪,要求主体为“单位”。 因此,此犯罪论体系将传统四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分为
客观和主观两部分,客观的内容归入该当性,主观部 分归入有责性。
二、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 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投标人、 公司发起人等;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重性 病患者;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等;
9、以家庭关系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家庭成员, 扶养义务人(注意扶养义务人不局限于家庭成员);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基本理论 主体 行为 对象 结果 因果关系
第一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基本理论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符合性,也称构成要件该当性, 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 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关 系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 判断,或者说是用一种抽象的、定型的 基准进行的判断。
状态犯
不能为作为犯或不作为犯所 包容,如持有犯罪,持有枪 支,持有毒品,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
1、不作为的行为性
不作为(不履行义务),出于行为人的 自由意志,行为产生危害后果,侵害法 益。
不作为与作为一样,造成或可能造成法 益侵害结果,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 的法益。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 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二)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某 种特定的义务,本来能够履行却不履 行的行为,也即是当为而不为。
真正的作为犯(纯正的作为犯) 真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真正的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犯
如抗税罪——对于应缴税而不缴, 属不作为;但暴力抗拒行为,又 属作为。
三、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基本的与修正的构成要件(未遂、 教唆、帮助等)
(二)关闭的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关闭的可理解为对应叙明罪状
开放的可理解为对应空白罪状或引证罪 状,如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等。
(三)单一的与复杂的构成要件
复杂的可理解为对应选择性罪名、概括 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信用卡 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