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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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林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伍浩梁红海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最主要的方式是盗伐,盗伐林木对森林的破坏程度,从表面来看,不如侵占林地那么一目了然,也不如森林病虫害那么一片狼藉,更不如森林火灾那么触目惊心,但对森林资源无休止的破坏、蚕食,其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虽然每年都有一例例盗伐案件被侦破,一批批违法分子被严厉查处,但是,盗伐活动并未因此而绝迹,有时甚至较为猖獗。可以说,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依然是林区公、检、法的主要任务,并且任重而道远。

迭部林区地处甘肃南部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内,白龙江上游,迭部林区属于国家天然林重点保护工程的林区之一,其天然林管护面积达521.1万亩,活立木蓄积量为3733.23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89.96%。林区内除森林资源丰富外,其他资源匮乏,工矿企业较少,林区经济较为落后,群众普遍缺乏额外经济收入,丰富的林业资源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诱发了盗伐林木案件频发,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趋势。

一、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在林区刑事犯罪中占很大比例,并呈上升趋势。

自1998年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林区封锯停采之后,盗伐林木案件有所下降。但从2005年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发案又有上升趋势。2005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69.2%。2006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88%。2007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91.6%。

(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在林缘地区发案率较高

迭部林区东与陇南市的宕昌县、甘南州的舟曲县相连,南与四川的九寨县、若尔盖县相接,西与甘南州的卓尼县、临潭县相邻,北与定西市的岷县接壤,迭部林区地处两省三市(州)七县之中,林区分布面广、点多、林缘线长,周边地区经济不发达,面对丰富的森林资源,盗伐分子进入林缘地区砍伐林木现象屡见不鲜,盗伐林木案件发案率较高。据统计:2005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林缘地区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41.4%。2006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林缘地区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9.2%。2007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林缘地区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1.6%。

(三)雇佣犯罪增多。从近年查处的一些盗伐林木案件分析,组织者(雇主)在实施盗伐林木过程中均不到盗伐现场,到现场具体实施盗伐林木犯罪的都是一些临时雇佣者。由于被雇佣者对雇主的情况不了解,给案件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不能及时地对雇主进行打击和惩处。2005年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案占当年涉林

犯罪案件的25.7%。2006年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案占当年涉林犯罪案件的38.5%。2007年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案占当年涉林犯罪案件的42.5%。雇佣他人盗伐林木增多,并呈上升趋势。

(四)为修建自家房屋而盗伐林木犯罪增多。迭部林区自1998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在林区范围内全面禁伐,林区的民用材采伐指标也停止办理。由于在林区生活藏族农牧民修建房屋的习惯是大量使用木材,林区停采已经快十年了,一直未发放民用材采伐指标,当地有的群众房屋已经年久失修需要修补住房,有的群众因火灾房屋被烧需要重建住房,有的群众与老人分家,另立门户需要新建住房,而现在又无处办理民用材采伐手续,故而只好去盗伐林木来修建住房。据统计::2005为修建自家房屋而盗伐林木案占当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的15.5%,2006为修建自家房屋而盗伐林木案占当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26.5%,2007为修建自家房屋而盗伐林木案占当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的38.5%。

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作案特点

(一)合伙性。尤其发生林缘地区的盗伐林木的行为危害最大,犯罪分子三五成群,甚至有时多达三五十人同时进入林区盗伐,因其组织严密、雇用眼线、专人放哨,并使用望远镜、对讲机和现代通讯工具(手机)等,掌握和观察公安干警巡山查林的情况,为其同伙通风报信,逃避打击。如果与巡山查林公安干警相遇:盗伐分子人数没有公安干警人数多时,他们则四下逃窜,逃避打击;盗伐分子人数相当或多于公安干警人数时,则与公安

干警对峙,甚至有时暴力抗法。加之随到随伐、伐后随即离开的作案手段,加大了对案件侦破、查处的难度。

(二)伪装性。盗伐林木常以放牧、砍柴、搞副业(挖药材、采摘山野菜)等活动为掩护进行。一是伪装现场。一般在盗伐林木后,盗伐者常在伐桩上覆盖林下腐殖质土,人在远处不易发现,同时也加速截面的腐化。冬天雪后,盗伐者也会将积雪覆盖在伐桩上,现场勘查人员稍不注意就会错误判断为雪前砍伐的。二是伪装运输。选择人们不太注意的交通工具。如吉普车、面的车、客运班车等,或用伪装物遮掩运输,物品有篷布、矿石、废品等。

(三)隐蔽性。盗伐地点一般选择在人员活动较少的偏远林区,时间多选择在凌晨或傍晚。

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发案原因

(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林区及周边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观念陈旧,林区内部及周边不少群众小农思想严重。多年来林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人养成了“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从迭部林区内和周边县区看,除了农田外,也没有大规模成型企业,经济欠发达,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不得不依赖林区的各种资源而生存。

(二)法律意识不强。从发案情况看,不论是涉案人还是普通群众,绝大多数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不清楚。对涉林案件罪名、立案标准、违法后应负什么责任等知之更少。

(三)打击的局限性。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抓获犯罪分子方面都是很不容易,在短时间内不能给予快速打击,虽然每年都进行专项整治(绿盾行动),但收效有一定的局限性,待行动一结束,风声一过,他们又进入林中,砍伐林木。加之,盗伐林木犯罪的隐蔽性,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难于受到法律的惩处。

(四)个别林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从各林业部门来看,其林政执法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执法经验及责任感。个别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涉林案件麻木不仁,更有甚者,为谋取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利为犯罪分子开绿灯。同时,个别沟系护林检查站形同虚设,检查员执法不严。木材检查站是犯罪分子盗伐林木、偷运木材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对检查人员素质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然而,迭部林区的林业管护部门—迭部林业局在林区的东西主要出口现在却没有自己的木材检查站。在1995年以前,林业局在管护区的省道东西出口上设有木材检查站,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林业企业在省道上不得设臵木材检查站。1995年以后木材检查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这使得林区又失去一道自己的、最后的屏障。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森林资源的几点对策

针对目前办理涉林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森林刑事案件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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